2008年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朝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2011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4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3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1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26日止)。
2014年11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陈朝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朝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朝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朝宇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朝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屠筑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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