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华、张显忠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决书

2016-08-31 10:01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2日21时许,贵州省普定县******村民张*明的牛在该村大路上被一辆牌照为贵GJ****的车撞伤,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罗*兴等人接警后前往处理,在协调处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开*(在逃)不听调解并拉扯民警罗*兴,用栓牛的绳子两次套住罗*兴的脖子和身上,陈开*将罗*兴推倒在地,后在围观群众的劝阻下事态才得以平息。

公诉机关举出被害人罗*兴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证人付勤*、张某丙、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案发视频;人口信息、情况说明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只是用牛绳子套过罗*兴的身上一次,并没有套脖子,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只与张某甲用牛绳子套过罗*兴一次,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21时许,贵州省普定县******村民张*明的牛在该村大路上被一辆牌照为贵GJ****的车撞伤,贵州省普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罗*兴等人接警后前往处理,在协调处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不听调解并拉扯罗*兴,用栓牛的绳子套住罗*兴,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乙之子陈开*(在逃)将罗*兴推倒在地,后在围观群众的劝阻下事态才得以平息。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罗*兴陈述,我是普定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今天(2014年7月12日)21时许,交警队办公室电话接到一个报警的讲,他的车子在普定县******的大路上撞到一个牛,车子也撞坏了。我就给报警人讲先报保险公司,你再和牛的主人商量一下,如果协调不好呢我们再去,报警人称牛的情况和车的情况都不老火。过了半个小时又接到一个报警电话称,在普定县******这里车子闯(撞)到牛,我给报警人讲,我晓得这个情况,我问报警人保险公司的人到了没有,那个牛主讲没有到,车主也没有和他协商。然后我就和来实习的施*去了普定县******的事发地点。去到那里后,先把现场固定了,把现场的像照了,向现场的双方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牛的主人讲他的牛放出来喝水,打脱出来跑到路上来被闯到,我就问牛的主人“要车主出营养费,你要好多钱?”,牛主人讲要送牛去检查,今天晚上一定要送去。我讲今天晚上兽医站没有人上班,明天再去,检查出结果再来协商。另外一个穿红衣服的和穿灰衣服的就讲今天晚上一定要送牛去检查。当时他们基本上是喝了酒的,我喊车子的驾驶员拿得500块钱给牛的主人,讲是拉来普定的运费。拿完钱以后,穿红衣服的讲拉来普定以后哪个人去招呼牛。我讲要不明天拉去,他讲今天晚上一定要拉去,我讲“今天你带我去看哪点有医牛的,你们赶后拉起牛来”,我就喊他上我的车叫他带我来找医牛的地方,然后有一个穿红色T恤的小伙就跑过来从前面把我推倒在地上。我爬起来后,那些人就讲要把牛交给我,穿红衣服和灰衣服的两个就把牛的绳子拿来拴在我的脖子和身上。第一次栓上去就有人帮我解开,后面那两个人硬是要把牛交给我,又把解开的绳子拴在我的脖子和身上绑起。我觉得处理不了,就报了110。用绳子拴我的是穿红色衣服和穿灰色衣服的两个中年男人,当时就被带到派出所了。我没有受伤,只是衣服被扯坏了。

2、证人付勤*的证言证实,我住普定县******。2014年7月12日晚上20时许,我家孃孃张佃*打电话给我讲我家牛在路上被车子闯到了。我就赶忙追上来看,车主讲等着保险公司的人来处理好这件事。过了差不多一个小时的时间,保险公司的人就来了,我是一直拉着牛,过了会儿交警队的罗*兴和一个年轻的警官就来了。来了以后罗*兴先照相,并讲我家是放敞牛,我家男的就讲“你的意思是要我赔人家的车子咯,我赔不起这个车子”。讲着讲着的我家兄弟张某甲就讲拿牛交给罗*兴,罗*兴就讲喊张某甲带他去找医院,张某甲喊拿栓牛的绳子交给罗*兴,我当时牵起牛的,张某甲就从我的手里拿栓牛的绳子过去把牛绳交给罗*兴,罗*兴不要,然后张某甲就一只手拿绳子一头,另一只手拿绳子一头,把绳子丢去套在罗*兴的身上,罗*兴才把绳子挣脱开,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把张某甲和张某乙控制在交警队的车上。当时不晓得是哪个讲喊我拿牛绳栓在交警队的车上,人家才会帮我解决,我就拿栓牛的绳子去拴住交警队警车的反光镜,那些警察一直劝我解开,我怕没有人帮我解决,就没有解开,一直到陈所长去了之后,他们才强制解开牛后才离开的。

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我住普定县******。2014年7月12日20时许,我放自己家的水母牛在门口喝水,牛喝完水后不听我的话就朝马路边跑,当牛跑到路中间的时候被普定往坪上方向的一辆长安车(贵GJ****)撞伤了前脚和后大腿处。面包车司机停下来,我就去找司机理论,司机说还是报警经公解决。于是他就打保险公司及报警电话,过了一个多小时,保险公司有两个人来到现场,当时我的妻子付勤*、我哥张某乙、我弟张某甲也在现场的。张某甲对保险公司的人说:“进保的时候催的凶,现在有找你的来的这么慢”。保险公司的就和张某甲争执起来,我们就把他们劝开,接下来张某甲与张某乙就回家吃饭去了。过了近一个小时后交警队的罗警官及另外一个年轻的人赶到现场。罗警官用照相机把现场固定下来,罗警官讲我们放敞牛。并说他们先把车扣到交警队去,叫我家先拉牛回家去观察下。我们要求必须当晚带去检查,于是罗警官就责令车主拿出500元钱交给我哥张某乙,我们叫张某乙把钱递给罗警官,要求车主带去检查。罗警官拉着张某甲叫他上车一起带牛去检查。张某甲问罗警官:“你们自己去,又不是我撞的”。张某甲不上车,我的妻子就将栓牛的绳子拿去缠罗警官,但没有缠住。接着张某甲就接过牛绳拿去套在罗警官的身上,保险公司的人来劝,并解开绳子。后来罗警官又被张某甲推滚倒在地上,其他人把他扶起来,我们又争执了近半个小时,后来110的到现场制止住了。张某甲要求罗警官把牛带去检查,所以拿绳子套罗警官。我不知道陈开*是否在现场。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晚20时许,我从普定开车去坪上乡,在地坝学校的大路上闯到一头牛。牛主随后就到了,到了以后我就和牛主张某丙协商,讲“你看牛有事情没有,牛和车我们都移靠边,如果牛闯死了,我就赔你,如果牛闯伤了,我就给你医”。我先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的人,保险公司的就叫我报警。交警队的人让我报保险公司后自己先协商,协商不好他们再来。我们就在那里和牛主协商了差不多一个小时的时间都没有协商好,然后保险公司的人才来。来了以后张某丙家哥就讲“你喊交保险的时候快的很,出了事呢来得慢得很”。于是就和保险公司的人争吵起来,保险公司的就讲:“问题不大,赔点钱就行了”。但是张某丙家哥不服,说先把牛送到医院去在那里协商。过了10分钟,交警队的罗警官和一个年轻警官就赶到现场了。罗警官先在现场照相后就喊我和牛主过去,罗警官就讲赔点钱就算了。但是对方一定要把牛送去医院,罗警官讲了半天,对方讲要500块钱,罗警官就从我这拿500块钱去给那个人并叫我把车子开到交警队扣押。牛主把500块钱退还给罗警官,把牛拴在我车子的反光镜上。那些人就讲把牛交给罗警官,牛主家媳妇把牛拿给罗警官,但是罗警官不要。牛主家兄弟张某甲就接过绳子过去栓在罗警官的身上,在罗警官的身上饶了两圈,是罗警官自己解开了。在解开的过程中有一个小伙上来推罗警官,从第一个车的前面一直推到罗警官的警车前面,把罗警官推倒在地上。然后就在那里一直讲,都协商不好,后来派出所的来了,先把张某丙的兄弟张某甲、张某乙强制拉上警车,但牛主家女的把栓牛的绳子拴住警车上,不准警车走,派出所没有劝开,就强制解开绳子,我就把车子开到交警队了。推罗警官倒地的是一个年轻人,听说是牛主家侄儿子。

5、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是从事修理职业的。在2014年7月12日晚上9时30分钟,中保公司的陈怀*打电话告诉我,在地坝村路口那里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没有撞到人,只撞着牛,叫我带人去处理一下。于是我与周*就立即赶到现场。我们简单的问清情况后,过了10多分钟交警队的罗*兴等人赶到现场。罗*兴告诉张某丙及家人:“我们先把肇事车辆扣到交警队去,你家先把牛带回家观察一晚上,如果明天牛有问题可以带到兽医站去检查,我们会依法处理的”。张某丙的哥(上身穿灰色T恤,后来被带回派出所的人)及其兄弟(上身穿红色短袖T恤)跳出来和罗*兴发生口角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丙的兄弟用系着牛的绳子去捆在罗*兴的脖子上,他一只手抓住罗*兴,张某丙的哥也用手去抓住罗*兴,此时有一个年轻人(约20岁,穿灰白色格子衣服)用手将罗*兴推滚到在地上。我急忙上前去劝开他们,罗*兴从地上爬起来,解开身上的绳子,张某丙的兄弟又将绳子捡起拿过来强行捆在罗*兴的身上,我们边推开对方的人边护着罗*兴,之后罗*兴又将身上的绳子解脱开,对方的人还是继续冲上来与我们撕抓,罗*兴边让边退往后边,我们就这样与对方的人持续了将近十多分钟后,110的民警赶到现场,给对方做工作,但牛主人及家人不听劝告,民警就强行带走牛主的二哥及兄弟,事情才得以平息。当时围观的群众有几十人。

6、证人施*的证言证实,我的职业是协警。2014年7月12日22时许,有人报警:“有人在******开车撞到牛”。我和罗*兴到现场后按程序组织调解。罗科长(指罗*兴)讲先拿500块钱营养费,明天再把牛拉去看,穿灰色衣服的人讲:“你拿500块钱来,我找车,现在拉去看”。保险公司的人就拿得500块钱交到穿灰色衣服的男人手里,过了一会儿,穿灰色衣服的人就拉起牛过来和罗科长讲:“你给我拉去,我找不到地方”。 穿灰色衣服的人硬把钱塞到罗科长手里,穿红色衣服男人就和保险公司的人在吵。接着,牛的女主人硬要把牛栓在我们警车上,叫我们拉去,罗科长就拉红色衣服男人并讲叫他上车带我们去医院。一个穿灰衣服的年轻人就来推罗科长,从警车一直推到肇事车辆尾部。牛的女主人就把绳子套在罗科长的身上,但是没有套上去。穿红衣服的男人就接过绳子来套在罗科长身上,叫罗科长拉去。我和保险公司的人去把绳子解开,那牛的女主人和穿红衣服的男人又再次把绳子套在罗科长的脖子上,套得紧。我们硬把绳子扯下来,紧接着,穿灰色衣服男子(年纪大的),一个穿灰色衣服的小伙子,穿红色衣服的男人三个人就把罗科长从肇事车辆推到警车旁,这时,穿灰衣服的年轻小伙就把罗科长推倒在地上,我们又去把罗科长拉起来,那三个人又指着准备打罗科长,110的去了后就劝开了。是穿灰衣服的是一老一年青的男人,穿红衣服的男人是和罗科长撕抓。我看到罗科长右手手臂有伤痕,其他不清楚。

7、证人陈怀*的证言证实,我的职业是公司职员。2014年7月12日22时许,我接到客户的电话称:“他车子在普定******撞到牛,车子也撞坏了”。我赶到地坝村时,有人正在和交警队的罗*兴在吵,其中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讲:“拿500块钱来,叫车子拉牛去检查”。我马上说:“500块钱我们保险公司拿,你把牛拖去看”。 穿红色衣服的人讲,拖去哪个来招呼。罗*兴讲:“这个是牛,晚上畜牧站关门的”。 穿红色衣服的人讲,有县医院,罗*兴就讲,请他们拉起牛去。罗*兴准备上车,穿红色衣服的人就拿牵牛的绳子套在罗*兴脖子上,套了几圈,就搞撕抓起来。这时,牛的主人、穿红色衣服的男人、一个穿灰色衣服的男人还有穿红衣服男人的儿子上前去撕抓罗*兴,穿红色衣服的男人家儿子把罗*兴摔在地上,还踩了罗*兴几脚,看到这情况,我就上前去拉,拉起罗*兴来后,就报警了。

8、证人周*的证言证实,我是保险公司代办员, 2014年7月12日晚上大约10点过钟我们一个同事王*打电话叫我和他去******出现场,我们到现场后我们就给他解决。当时是一辆长安欧诺贵GJ****面包车撞了一头水牛,车主叫李某某。我给牛主人说,我们是保险公司的,我们是来给你们调解的。在讲的过程,就有一个穿红衣服的大约有40左右岁跳起来就乱骂:“你们就像牲口一样,你给我拉去医院去检查”。在吵的途中交警队的罗*兴科长就到现场,到了现场穿红衣服的和二个男的就针对罗*兴科长,他们三个男的和罗*兴讲的时候,就有一个男的动手撕抓罗*兴,就把罗*兴打滚倒去,另一个男的用绳子套在罗*兴的脖子,然后我就和王*、陈怀*赶紧上前去拉住。我们把双方拉散开后,对方也是闹个不停,我就报警,报警后派出所及特警就赶到现场处理。我看见罗*兴警服被拉破,手被抓伤。和罗*兴撕抓的人我不认识,是三个男的,两个男的大约四十多岁,一个上身穿红色的,一个穿灰黑的上衣,另一个男的大约在二十多岁左右。

9、证人黄怀*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晚上,我在家里看铺子,就看到张某丙家的牛被车撞到了,然后张某甲和张某乙就来看,车子是一直停在那里的,就讲赔点钱算了,一会又讲保险公司的来。过了个把小时张某甲及张某乙就喝了点酒下来讲赔钱不依了。后面保险公司的人来后,就有人怪保险公司的人来迟了,话都不敢讲,有很多人围着看。后面交警才来的。打架的时候我在家里面,听说交警队的罗*兴被按在地上,特警来了才把罗*兴带走的。

10、证人杨大*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2日下午7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在家听到有响声,出去看时,看到张某丙家的牛被车撞了,车子也撞坏了,张某丙家把牛牵到我家对面那家的院坝内。我就跟张某丙讲赔点钱算了,讲完我就回家了。第二天听说张某甲们和人家打架被抓了。

1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4年7月12日19时左右,我听说我三哥家的牛被车撞了。我就和我二哥张某乙去出事地点******看。车主讲等保险公司的人来,就留我三哥三嫂拉起牛在出事地点等,我和我二哥就先回家吃饭,我们喝了酒之后,大概一个多小时,就有点喝多了。回到肇事车辆处,等了十多分钟,保险公司来人了,我就讲“交保险的是你们催,出事了一直不来”。我就和保险公司的一个年轻小伙吵了几句后,被人劝开了。又过了二十多分钟,交警来了先去看了牛的伤,姓罗(罗*兴)的交警就讲先拿500块钱去医牛。我就讲:“500块钱不晓得去哪个医院”。罗*兴讲叫我带他去医院,拉着我走向警车。我就生气的说:“去人民医院啊” ,就把500块钱退还给他们了。我就拉起牛又退到肇事车旁,把牛绳拿给罗*兴,我说:“你给我们拉去医”,他不接。我和我三嫂就拿绳子绕在罗*兴身上,我三嫂拉罗*兴的手,我用绳子套他脖子。他拿开后,接着我又再次拿牛绳绕在罗*兴脖子上,叫他拉牛去医。由于我酒劲上来,就坐在路边卖李子的凳子上,这时候我侄儿陈开*(张某乙儿子)来了,看到我三嫂还在和罗*兴扯,就上前去帮忙,人太多了,我没有看见他们是怎么扯的。又过了二十多分钟后,110的来了,罗队长就指着我和我二哥(张某乙)说:“是我们用绳子捆他”。110的就带我们去派出所了。当天我穿红色上衣。我知道罗*兴的身份,当时他穿警服,是交警队的警官。套罗*兴的绳子是通常牵牛的那种,差不多小指粗。我们喝了点酒,加上有点生气,就这样撕抓起来了。当时有三四十人围观。我用绳子绕罗*兴的目的就是让他把牛交给肇事车主。我只和罗警官撕抓,不晓得怎么就被关了。

12、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14年7月12日晚上20时许,我听说我兄弟家的牛被车撞了,我就去看。听说保险公司的人没有,我就去四兄弟张某甲家吃饭,在他家喝了点酒后,就回到撞牛的地方。保险公司的人来后,我说:“交保险时你们催,出事了两个小时都还没来。”,其中一个就说:“等交警来”。二十多分钟后,交警队的罗*兴和另外一个年轻警察来了,罗*兴喊人让开,把现场的像照了,了解情况后就讲牛闯的也不严重,我们就讲要把牛送来普定医院里面检查,罗*兴就给车主拿得500块钱的车费拉牛来,拿在我们手里面,我又拿还给他,喊车主自己拉去,然后张某丙的妻子付二妹就要想把牛交给罗*兴,就拿栓牛的绳子去套罗*兴,但是没有套住,张某甲就接过栓牛的绳子去用手掐住栓牛绳子中间和另外一头,打成一个圈,就去从罗*兴头上套下来,套在脖子上,罗*兴不让套,绳子就套在身上去,然后罗*兴解开绳子的时候把他的衣服上面的执勤的反光背心扯开了。我儿子陈开*(小名陈小松)看到罗*兴在和张某甲撕扯,就上去推罗*兴,从第一个事故车的前面一直推到后面的交警队警车的前面,把罗*兴推倒在地上,推的距离有4米远左右。然后我就和保险公司的人一起把罗*兴拉起来,罗*兴打电话报警。我当天穿灰色短袖衣服。我们知道罗*兴是交警队的警官。张某甲用的牛绳和人小指差不多粗,我只是与张某甲套过(罗*兴)一次。

13、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2张证实,① 2014年7月12日21:52时许,警车停在一辆牌号为贵GJ****的白色小车之后,两车并排停在路右侧,罗*兴与张某甲(红衣)、张某乙(灰衣)在两车之间发生争执,21:59张某甲将罗*兴推往警车右后方,脱离记录仪摄影范围,听到有较大争执声及有人在讲:“有话好好讲”,然后张某乙从警车前追过去;22:01罗*兴又被从警车后推搡着经过两车之间至白色小车左前方,因有群众挡住故不能看到具体情况;22:01:38有一穿灰色短袖T恤的小伙将罗*兴推倒在警车前,被群众拉开;22:03:50罗*兴回到警车前,未再发生暴力冲突;22:55警车驶离现场。

②21:43罗*兴赶到现场处理,答应牛主这方给500元营养费的要求并要肇事司机现场给付,之后牛主方又要求当晚送牛去医,罗*兴回答畜牧站已关门,提出解决方案:牛主照顾涉案牛一晚,次日待畜牧站上班再拉去医,500元可作拉牛的运费,如牛受伤则医疗费由肇事司机出,牛死亡由肇事司机赔偿。张某甲神情激动,无正当理由拒绝罗*兴合理解决方案,一定要求当晚拉去医。21:58罗*兴拉住张某甲,要求张某甲带去找医生医牛,在走到警车门边时,21:59-22:01影像发生剧烈晃动,不能看清所录情况,可听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③冲突已经结束,涉案牛被栓在警车左侧后视镜上。可以听到罗*兴陈述其被对方用牛绳套住,推倒在地,拉破衣服,并被对方一小伙推倒在地,该小伙已逃离现场。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陈怀*、王*、周*分别辨认,与罗*兴撕抓的男子系被告人张某乙。

15、普定县公安局2014年10月14日、11月25日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因同案犯陈开*(小名陈小松,男,汉族,1987年5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95号)批捕在逃,另案处理;本案笔录中的付勤*与付琼志系同一人。

16、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某甲,1975年4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86号附1号;被告人张某乙, 1965年9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95号;陈开*,男,1987年5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95号,系张某乙之长子。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遇事不冷静处理,伙同陈开*以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妨害公务过程中所起作用较被告人张某甲小,罪责相对较轻,可酌定从轻处罚,应根据二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处以相应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代理审判员  蔡 波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 三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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