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2月1日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常开祥,系贵州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XX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丽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XX及其辩护人常开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1年国家发改委将贵州省列入西部4个易地扶贫安置的试点之一,后根据省、市发改委安排部署,紫云自治县被列为以工代赈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试点县。同年,紫云自治县开始实施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项目。2007年4月5日,紫云县成立了“以工代赈易地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紫云县发改局,时任局长宋 X 琪兼任办公室主任。
2008年3月,贵州省发改委以黔发改代赈【2008】297号文件批复同意安顺市发改委上报的《关于上报紫云县2007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其中包括搬迁猫营镇岩腊村麻冲组10户41人,安置于猫营镇浪风关。后紫云县发改局将该工程发包给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宋 X 琪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 X 云签订了《紫云自治县2007年度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试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承包方修建移民安置房10户,户均面积56.8平方米,总面积56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00元,工程承建造价款为17.04万元;附属工程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宋 X 琪安排紫云县发改局分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作的副局长叶XX监管工程进度、质量,叶XX明知姜 X 云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并由农户自建房屋的决定违反了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的政策规定,未加以制止下还协助姜 X 云向被搬迁的10户农户每户发放6000元补助,在姜 X 云结算工程款时,明知姜 X 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修建移民安置房,相关的验收资料系编造的,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达到施工要求,工程合格”的意见,使该工程报账手续得以完善,姜 X 云顺利结算得工程款17.04万元,除实际发放给农户和姜 X 云投入工程中的资金以外,姜 X 云在实施岩腊村安置点移民搬迁工程中,套取国家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专项资金1004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400元。
(二)2008年10月,贵州省发改委以黔发改代赈【2008】1112号文件批复同意安顺市发改委上报的《紫云自治县2009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研报告》,其中包括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整体搬迁35户194人,安置于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2009年11月,紫云县发改局将该工程发包给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叶XX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 X 云签订了《紫云自治县2009年度(第七期)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试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承包方修建35户移民安置房,户均面积56.8平方米,总面积1988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360元,主体工程承建造价款为71.57万元;附属工程以实际发生量计算。施工期间,叶XX在对一根笋组安置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得知该工程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由农户在原址自行改建以及搬迁到一根笋组安置点建房的方式实施,但叶XX在现场并未看见姜 X 云的施工队伍,也没有找农户核实在建房屋是否由姜 X 云负责施工。经查明,姜 X 云向在原址改建的农户每户发放补助8000元,在安置点建房的农户每户发放补助5000元,并给部分村民贴房屋外墙正面瓷砖,修建水池、引水管等,但房屋均为农户出资自建或修整。该工程实施期间,局长宋 X 琪提议通过姜 X 云实施的黄土村移民工程中套取项目资金用于单位“拜节”和跑项目,副局长叶XX、赵 X 建没有反对。工程竣工后,宋 X 琪安排叶XX组织财政、审计、城建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叶XX明知姜 X 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还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经组织县相关部门验收,达到验收要求”的意见。后在姜 X 云结算工程款时,明知工程决算表虚列工程款40多万元,且明知该款系用于发改局“拜节”及“跑项目”使用,仍然在工程决算表上签字,使得姜 X 云顺利结算工程款1109602.04元,除实际发放给农户和姜 X 云投入工程中的资金以外,姜 X 云在实施黄土村一根笋移民组搬迁工程中,套取国家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专项资金759522.04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9522.04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曾 X 国、吴 X 光、姜 X 云、宋 X 琪、罗 X 松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XX的供述,紫云自治县二○○七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紫云县2007年度异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紫云自治县2007年度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试点)工程施工合同,紫云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猫营镇岩腊村移民点工程报账结算材料(含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等),紫云自治县2009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试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紫云自治县2009年度异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紫云自治县2009年度(第七期)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试点)工程施工合同书,紫云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点工程报账结算材料(含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等),猫营镇黄土村移民安置点电路安装工程报账结算资料(含记账凭证等),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县以工代赈易地扶贫开发移民项目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王军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关于叶XX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会议记录,情况说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3)安市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叶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不正确履行职务,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9922.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应是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常开祥辩称,被告人叶XX是在宋 X 琪的安排下从事的活动,属于从犯,在两个工程的结算中,被告人叶XX仅是在验收备案表和结算表上签字,叶XX没有实权决定工程相关事宜,只是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其只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且质保金及姜 X 云送给宋 X 琪的相应款项不应该算作本案的损失,所以不知道本案中国家遭受了多少损失。在调查宋 X 琪与姜 X 云一案时,被告人叶XX就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叶XX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4月5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县)县委、县政府调整该县以工代赈易地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紫云县发展和改革局,时任局长宋 X 琪为领导小组成员并兼任办公室主任。2008年3月21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的《关于上报紫云县2007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其中包括搬迁紫云县猫营镇岩腊村麻冲组10户41人,安置于猫营镇浪风关。2008年6月3日,以工代赈易地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工程发包给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宋 X 琪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 X 云签订了《紫云自治县2007年度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试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方在紫云县猫营镇岩腊村修建户均面积56.8平方米的10户移民安置房,造价300元/平方米,工程承建造价款共170400元;附属工程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工程实施过程中,宋 X 琪安排紫云县发改局分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工作的副局长即被告人叶XX监管工程进度和质量。后因农户不愿意搬迁,宋 X 琪决定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并由农户自建房屋的方式实施工程。叶XX明知姜 X 云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并由农户自建房屋的方式违反了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的政策规定,未加以制止,还协助姜 X 云向被搬迁的10户农户每户发放6000元补助。在姜 X 云结算工程款时,叶XX明知姜 X 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修建移民安置房,相关的验收资料系编造的,还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达到施工要求,工程合格”的意见,使该工程报账手续得以完善,姜 X 云顺利结算得工程款170400元,除实际发放给农户和投入工程中的资金外,姜 X 云在实施岩腊村安置点移民搬迁工程中,套取国家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专项资金1004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400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曾 X 国的证言证实,大概在五六年前(2013年前),紫云县发改局确定我们组有10户农户可以搬迁到我们村小鲍堵鱼塘处,鱼塘处的这片地是我们10户每户集资150元,共集资1500元钱购买的,最后我们嫌弃那个地方条件不太好就没有搬过去。经我们向上面反映,最后县发改局确定给我们组这10户每户6000元的补助,要求我们自己维修自己的房子,并在房子的墙上刷白石灰,维修过的房子上面还得挂一个牌子。县发改局确定的这10户农户是曾 X 刚、刘 X 昌、曾 X 国、曾志江、曾友志、曾志勇、曾志X、曾 X 书、曾书 X、曾 X 忠。房子全部是我们农户自己维修的,涂料也是我们自己买的,如果我们不维修房子并刷上涂料就得不到这6000元钱。得这笔钱的时间具体是哪一年记不清了,是发改局的一个男的和我们村主任汪 X 礼等拿钱到我们组长刘 X 昌家发的,发钱的时候我们10户农户都还在一个名单上签字捺手印。
2、证人吴 X 光的证言证实,2008年或2009年,开始是岩腊村麻冲组的农户因当地居住条件差,要求政府将该组的农户搬迁到条件较好的地方居住,政府经过协调,准备将麻冲组的农户搬迁到猫营中学附近一松林处居住,但猫营中学不同意,后来又协调搬到岩腊村小抱堵鱼塘处,相隔相当长一段时间后,麻冲组的农户说小抱堵鱼塘处居住条件也不好,对生产也不方便,因此也就没有搬迁成功。由于当时麻冲组的农户用钱将小抱堵鱼塘处的土地买下,麻冲组的农户又找村委解决,村委无法解决,就向时任猫营镇政府副镇长的罗 X 松反映,罗 X 松说政府要商量考虑一下。又隔了一段时间,时任支书汪 X 宇就打电话给我说麻冲组搬迁的事已经处理好了,决定不搬迁,每户给6000元钱维修房屋。至于钱是由政府还是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出,汪 X 宇没有给我说,我也没有问,只要老百姓得钱就行了。隔了不长时间,紫云来一个男的(我不认识、不知道姓名)、汪 X 礼、汪 X 宇和我就到刘 X 昌家,由紫云来的那人把钱发给农户,共有10户农户领的钱。
3、证人汪 X 礼的证言证实,我自2004年任我们村主任至今(2013年)。大概在2007年左右,我们村麻冲组的村民要求搬迁出来,我们村委和猫营镇政府同意,但搬迁地点要麻冲组农户自己协调,最后协调下来确定搬迁安置点在我们村小鲍堵组鱼塘处。有10户农户集资1500元把安置点的土地买好,后来农户觉得那里条件不好就没有搬迁。村民没有搬迁后就来找我们村委和猫营镇政府闹,时任猫营镇罗 X 松副镇长就带上我和麻冲组组长刘 X 昌到县发改局,希望发改局能解决麻冲组移民搬迁的事。后来发改局答应给集资购买小鲍堵土地的那10户农户每户6000元的补助,要求他们对自己家的房子进行维修,并在自家房子墙上刷涂料。麻冲组的这10户农户都得到这6000元的补助的,当时是我和发改局的3个人、罗 X 松、吴 X 光等到刘 X 昌家发的钱,发改局的拿得一张发放清单来,10户农户都在发放清单上签字或捺手印的。这个移民项目有没有老板承包我不知道,我只晓得农户的房子是自己维修的,房子涂的颜色也是农户自己运来涂上的。麻冲组现在在家住的只有4户人家,其他的16户已经搬出去,另有1户已经全部死亡了。
4、证人曾 X 刚的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从紫云县猫营镇岩腊村麻冲组搬到松山镇红岩村的。大概是五六年前(2013年前),猫营镇政府答应我们搬迁,让我们自己去协商土地,最后落实在岩腊村小鲍堵浪风关鱼塘处,后来农户们觉得那里条件不好都不愿意搬迁,政府看到农户们不愿意搬迁后,就把移民搬迁改为就地维修房子,每户人家补助6000元,共有10户人家得了补助。得到补助的人家必须用涂料涂房子,而且涂料的一切费用都是农户自己支付。
5、证人曾 X 学的证言证实,我从紫云县猫营镇岩腊村麻冲组搬到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牛奶厂居住大概有20年了。我的四个儿子有两个搬来牛奶厂四五年了,另外两个儿子稍后两年才搬来的。我的4个儿子占麻冲组移民搬迁未搬成功的10户农户中的3户(曾 X 书、曾书 X、曾 X 忠)名额,只有二儿子曾 X 华不属于搬迁名额。属于搬迁户名额的三个儿子每人领得6000元的补助款,其中有1000元是后来补助的维修房屋的材料款。
6、证人张 X 昌的证言证实,我们麻冲组有过移民搬迁项目,我不是搬迁对象,但我知道搬迁村民是刘 X 昌、曾志荣、曾志勇、曾 X 国、曾志X、曾 X 刚、曾建X,曾老X,曾 X 学家三个儿子曾书 X、曾 X 书、曾 X 忠,只有两个儿子得,具体是谁记不清了。大概六七年前(2013年前),我们组村民准备搬迁出来,猫营镇政府叫搬到小鲍堵浪风关鱼塘那里,后来村民们嫌鱼塘那里条件不好就都没有搬。这10户农户每家得6000元的补助款,我听说这个款是补助给农户的就地移民搬迁维修房子的钱。看到10户人家的房子刷了涂料。
7、证人梅X涛的证言证实,紫云县猫营镇岩腊村、黄土村两个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是我们发改局组织实施的,采取发包的方式,包工头是四川泸州人姜 X 云。按照发改局的工作职能划分,异地扶贫搬迁工作应该由我们综合股组织实施,但局长宋 X 琪一直是将这项工作安排分管以工代赈项目的领导叶XX具体负责,当时综合股就只有我一个人,没有安排综合股负责异地扶贫搬迁工作,在工程实施期间,叶XX下工地检查的时候有时会叫我陪他一起去。岩腊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主要是给岩腊村麻冲组的10户被搬迁户在岩腊村小鱼凹修建10户移民房,由于这个项目属于扶贫项目,建房用地需要村支两委去协调,但土地一直没有协调下来,项目是2008年批的,因为土地的原因一直没有实施。大概是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叶XX叫我和他一起去岩腊村麻冲组,当时是叶XX、我、姜 X 云和猫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去的。我们到了以后就组织村民代表开会,叶XX给村民讲解移民搬迁工作,但有的村民认为规划安置点远,做农活不方便。于是叶XX给村民代表讲:如果村民不愿意搬迁,就由村民自己维修原来的住房,发改局给农户发点补助,当时叶XX并没有讲发多少。姜 X 云给村民讲房屋的外墙要刷成统一的颜色,村民没有提出异议,我们走的时候,叶XX给村干部讲,叫他们确定10户搬迁户的名单,确定后交到猫营镇政府。大概过了一个多月,叶XX讲岩腊村搬迁户的名单已经确定了,他叫我和他一起去给农户发补助,当时是叶XX、我、姜 X 云、猫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以及岩腊村的村干部到麻冲组给确定下来的10户村民发补助,我们是按照每户6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农户,钱是姜 X 云准备好的。实际上姜 X 云没有在岩腊村修建过移民房,10户农户的房屋都是村民自己出钱投工投劳改造的,姜 X 云什么都没有做,这个工程因为姜 X 云没有修建得房子,因此不存在验收不验收,但是姜 X 云必须要有这个工程的验收资料才能和县发改局结账,据我所知这个工程实际上没有验收过。猫营镇岩腊村移民搬迁工程具体由分管局长叶XX负责,验收工作也是由他组织。你们向我出示的“猫营镇岩腊村移民点工程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验收签到册、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经我仔细辨认,这些材料的内容都不是真实的,因为姜 X 云没有在岩腊村修建移民房,而是采取给农户发放补助的方式,但是这个工程报账需要这些资料,所以这些资料都是按照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编的。县发改局按照合同价拨付给姜 X 云17万元,除去姜 X 云补助给农户的6万元外,姜 X 云大概得了10万元左右。紫云县发改局不应该按照合同价结算工程款给姜 X 云,因为姜 X 云根本就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修建移民房。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的方式实施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按照国家对以工代赈移民搬迁工程的有关规定,是不允许在原地改建的,必须实行异地搬迁,而且也不允许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的方式来实施,必须由发改部门或乡镇统一组织修建移民安置房。紫云县发改局在实施猫营镇岩腊村和黄土村的移民搬迁工程中,是谁决定采取给农户发放补助并由农户自建的方式实施的我不知道,但是如果局长宋 X 琪和分管局长叶XX不同意的话,姜 X 云不可能这样做的,他也报不到账。
8、证人宋 X 琪的证言证实,2008年6月的时候,姜 X 云承包了猫营镇岩腊村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合同是我和姜 X 云签订的。按照合同规定,要新建10户移民房,每户56.8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总造价170400元,附属工程按照实际发生量计算。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工程选址一直没有定下来,工程实施不下去。后来时任猫营镇副镇长的罗 X 松来给我汇报说农户不愿意搬迁,姜 X 云也给我说了这个情况,于是我就给他们说采取给农户发放补助在原地改建的方式实施工程,并让罗 X 松和姜 X 云去找分管移民搬迁的副局长叶友忠具体安排此事。工程是2009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的,到2010年4月,黄土村的移民工程结算完之后,我就安排叶XX去组织验收后让姜 X 云来结算工程款,最后我是按照合同规定的造价170400元签字同意结算的。我知道有些是农户在原地改建的。姜 X 云是给农户发放了补助,但是他没有给我说过每户发放了多少钱,至于其他的是否还投入了什么我就不清楚,这个你们要问姜 X 云。你们向我出示的“紫云县发改局提供《工程决算书》,工程项目:猫营镇移民工程扶贫项目10栋,单价200元,工程量568㎡,总值170400元”,这个工程决算书上的内容我审查过的,在办理结算时,工程决算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材料我都要审查并同意后才在发票上签字同意报销,姜 X 云才能结算。猫营镇岩腊村移民工程我记得叶XX给我说过是去验收过的。(岩腊村和黄土村)两个移民工程的项目款结算是我签字同意报销的。
9、证人罗 X 松的证言证实,我2001年12月至2011年8月任紫云县猫营镇副镇长,在我任猫营镇副镇长期间,分管扶贫、林业、劳动保障等工作。期间,猫营镇实施过移民搬迁工程:一共有四个点实施过移民工程,分别是2003年实施的狗场村移民工程,2009年实施的黄土村一根笋和岩腊村麻冲组移民工程,2010年实施的黄土村黑牛井组移民工程。这些移民工程都是由县发改局组织实施的,施工方由县发改局确定,我们只是负责协调土地和搬迁的农户,做好农户的动员工作,移民工程的资金也是由县发改局拨付给施工方,乡镇不经手。在以上说的这四个点的移民工程中,狗场村和黄土村黑牛井的移民工程是整体搬迁出来的,移民房也是县发改局组织施工方修建;但是岩腊村和黄土村一根笋的移民工程就不一样,有些是在原地改建,有些是搬迁出来,而且移民房都是农户自己出资修建的,县发改局只是发放了一点补助给农户。大约在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宋 X 琪给我说县发改局要在岩腊村实施一个移民工程,大约有10户,但是土地要由乡镇自己去找,宋 X 琪也没有给我说国家给这个移民工程下达了多少资金。后来镇里面选择麻冲组这个点来做,这个组的生存环境比较恶劣,但是前前后后找了几个点农户都不同意,后来岩腊村的村干部给我说他们在小鲍堵浪风关鱼塘那里协调到一块平地,但是我不知道出钱买的还是用土地换的。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农户觉得小鲍堵浪风关鱼塘这里离田地太远,不利于生产,不愿意搬迁到这里,于是他们又到乡政府来反映情况,说有10户人家共同出钱买了小鲍堵浪风关鱼塘的这块地,要求政府无论如何要给他们解决移民搬迁的事情。因为当时我分管扶贫工作,我就和岩腊村、麻冲组的村组干部一起到县发改局找到局长宋 X 琪,给他汇报了农户不愿意搬迁的这个情况,宋 X 琪就说那就由农户在原地自行改建,然后给农户发放一点补助,但是他没有说发多少钱。后来我们就把县发改局的这个决定给村民代表们说了,他们也同意了,并且开始自行组织建房。因为农户选址的原因,岩腊村的这个移民工程就从2008年下半年一直拖到2009年下半年才开始实施。在房子快完工的时候,县发改局来了三个人,我印象深刻的有副局长叶XX,他们说来给农户发放补助,每人6000元,后来我就带起叶XX和岩腊村的村干部一起把补助发给了建房的10名农户,但是我没有经手发过钱,我只是陪叶XX他们一起去,我记得当时县发改局的人拿得有一份名单来,领了补助的农户都在上面签字捺印了。后来这个工程验收的情况我就没有参与了。岩腊村的移民房是农户自己出资修建的,他们只是得了县发改局发放的补助而已。猫营镇政府和农户们不知道国家对岩腊村的移民工程拨付了多少钱的资金,宋 X 琪没有给我们说过,所以农户也不知道。你们向我出示的“紫云县发改局提供《紫云自治县2007年易地扶贫搬迁验收签到册》”,这个签到册上面的名字是我签的,但是这个工程我确实没有参与验收过。如果是岩腊村移民工程的验收签到册,那绝对是后补的,但是我回忆不清是谁拿来给我签的了。经我回忆,这个签到册可能是黄土村一根笋安置点移民工程的,因为我看上面的签字的人都是参与黄土村一根笋移民工程的人,而且有龙 X 学的名字,他不可能参与岩腊村移民工程的验收。
10、证人龙 X 学的证言证实,你们(办案人员)向我出示的“紫云自治县2007年易地扶贫搬迁验收签到册,时间:2010年04月01日,签到册上有‘龙 X 学’”,经我辨认,册上的“龙 X 学”是我自己签的。当时好像是紫云县发改局的丁子林拿给我签的,实际也没有到工程点上去,当时丁子林也没有给我说是猫营镇岩腊村麻冲组搬迁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到册,我认为是黄土村一根笋组安置点工程的验收签到册,所以我就签了。
11、被告人叶XX供述及自书材料证实,我2008年7月到紫云县发改局任副局长,2010年10月到紫云县监察局任副局长至今。我在紫云县发改局任副局长期间,局长宋 X 琪安排我分管办公室和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我们班子成员分工没有正式的分工文件,但是单位的其他人都知道我分管办公室和异地扶贫搬迁工作。在我任职期间,紫云县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是由县发改局采取发包的方式,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做,由我负责监管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工程实施完毕后,宋 X 琪局长安排我组织人员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局长签字同意把工程款结算给包工头。我在紫云县发改局任副局长期间,县发改局组织实施的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有造假套取工程款的情况。具体就是2009年紫云县发改局在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和岩腊村麻冲组实施的异地移民搬迁工程都存在造假套取工程款的情况,是施工方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由农户自建或自行在原址改造住房,施工方根本就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修建移民安置房,但在结算的时候县发改局按照合同价结算,施工方从中就套取了国家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款。黄土村一根笋组和岩腊村的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的施工方是四川泸州的姜 X 云,这两个工程发包给姜 X 云没有采取投标的方式,是局长宋 X 琪自己决定的,没有和我们班子成员商量过。我们班子成员有局长宋 X 琪、副局长赵 X 建和我。岩腊村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是2007年申报,我到发改局任职时该工程已经开始实施了,包工头是姜 X 云。由于规划安置点离农户的土地较远,农户不愿意搬迁,所以该工程一直实施不下去。2009年时,宋 X 琪叫我到他的办公室给我讲,岩腊村的工程一直实施不下去,他说他已经和猫营镇的领导讲好了,给农户发放点补助,由农户自行改造自己的房屋,宋 X 琪叫我具体负责落实这个事情。然后我就叫上我们局的梅X涛、驾驶员丁子林、猫营镇分管移民搬迁工作的副镇长罗 X 松以及包工头姜 X 云到岩腊村麻冲组,召集村民开会。我就给村民说“既然你们不愿意搬迁,就由发改局发放补助给你们,由你们自行在原址改造你们的房子”,村民听后没有意见。因为这个工程计划搬迁安置10户人家,但是名单还没有确定下来,我就给罗 X 松讲请他们与当地村干部把10户名单确定下来,再报给我们发改局。大概隔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当时黄土村的工程已经在结算了,宋 X 琪给我讲岩腊村10户移民安置户的名单已经确定下来,叫我抓紧联系姜 X 云把这10户农户的补助发了。然后我就联系姜 X 云并叫上梅X涛一起去猫营镇找罗 X 松,罗 X 松当时有事,他就安排一个女工作人员(我不知道名字)、还有岩腊村的村干部和我们一起去。我们到麻冲组后就按照名单将补助发放给农户,每户发6000元,一共发了10户,钱是姜 X 云准备的。岩腊村的10户搬迁户的移民房都是农户自己在原址上改造老房子,没有建房,姜 X 云只是运了一些材料给农户。这个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你们(指办案人员)向我出示的“岩腊村移民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验收签到册”,上面有我的名字,经我仔细辨认,是我签的,因为要给姜 X 云办理结算,就必须完善报账手续,宋 X 琪就安排我去追报账员粟X 抓紧完善姜 X 云的报账手续,实际上这个工程没有验收过,这个验收签到册上签字的这些人都没有到实地去验收过,这些手续都是在姜 X 云结算的时候后补的。在姜 X 云结算的时候,我问过宋 X 琪是否按照合同价结算给姜 X 云,宋 X 琪就给我讲:黄土村的移民搬迁工程也是姜 X 云承包的,他在前期为这个工程拉电的时候,由于乡镇没有和农户协调好,浪费了一部分材料,为了弥补这部分材料的损失,就拿岩腊村这个工程的钱补贴给姜 X 云,我也同意了这个意见,于是姜 X 云就按照岩腊村移民搬迁工程的合同价170400办理了结算。我认为国家扶贫移民搬迁政策的目的是为农户建房,改善农户的生活条件,把扶贫资金发放给农户,由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建,我认为是符合规定的。之所以在岩腊和黄土两个工程会出现问题,我认为原因是在监管上,发改局不应该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只能负责对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上进行监管。姜 X 云采取虚假手段从岩腊和黄土两个扶贫工程中套取扶贫资金85.99万元,当时姜 X 云来找我签字报账的时候,我知道工程验收资料和结算书都是为了报账而编造的,我之所以在上面签字,是因为局长宋 X 琪叫我签,虽然我分管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但作为副职,局长叫我签我就签了,我也没有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其他部门反映,怪我没有坚持原则。国家异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不能用于单位拜节、送礼。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扶贫资金是违法行为,我向宋 X 琪讲过不能这样操作,但他没有采纳我的意见,我也就没有再过问了。
12、紫云自治县二○○七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证实,紫云自治县2007年计划从猫营镇岩腊村麻冲组搬迁10户共41人至猫营镇岩腊村浪风关组,计划建设内容有人畜饮水、输电线、公路建设、移民房、附属设施。并明确规定由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担任。紫云县发改局的责任是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汇总上报项目总体进展情况等工作。
1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紫云县2007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发改代赈[2008]297号文件)证实,2008年3月21日,贵州省发改委原则同意紫云县发改局编制的2007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猫营镇岩腊村浪风关安置点安置麻冲组移民10户41人,总投资23.8万元,其中房屋建设568平方米投资17万元。
14、紫云自治县2007年度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试点)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08年6月3日,甲方紫云县以工代赈异地扶贫开发移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宋 X 琪)与乙方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 X 云)签订紫云自治县2007年度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试点)项目猫营镇岩腊村安置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在猫营镇岩腊村修建10户移民安置房(户均面积56.8平方米),造价300元/平方米,总造价170400元。附属工程款以实际发生量计算。
15、紫云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猫营镇岩腊村移民点工程报账结算材料(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验收签到册、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决)算书、工程量计算表、工程结算清单、报账票据汇总表、记账凭证、借款单、存根联、借条、发票联、记账凭证、拨款通知书、结算凭证、借款清算单)证实,姜 X 云通过提供上述相关的报账材料,在紫云县发改局领到猫营镇岩腊村移民安置工程款170400元。其中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有叶XX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所签的“达到施工要求,工程合格”意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2008年10月27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的《紫云自治县2009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研报告》,其中包括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整体搬迁35户194人,安置于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2009年11月16日,紫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将该工程发包给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被告人叶XX受宋 X 琪委托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 X 云签订了《紫云自治县2009年度(第七期)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试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方修建户均面积56.8平方米的35户移民安置房,总面积1988平方米,造价360元/平方米,主体工程承建造价款为715680元,附属工程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后因部分农户不愿意搬迁,宋 X 琪决定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并由农户在原址自行改建以及搬迁到一根笋组安置点自建房屋的方式实施工程。施工期间,叶XX在对一根笋组安置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得知姜 X 云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由农户在原址自行改建以及搬迁到一根笋组安置点自建房屋的方式实施该工程,被告人叶XX在现场并未看见姜 X 云的施工队伍,也没有找农户核实在建房屋是否由姜 X 云负责施工。姜 X 云向在原址改建的农户每户发放补助8000元,在安置点建房的农户每户发放补助5000元,并给部分村民贴房屋外墙正面瓷砖,修建水池、引水管等,但房屋均为农户出资自建或修整。该工程实施期间,局长宋 X 琪决定并安排姜 X 云在其实施的黄土村移民工程中虚列工程量套取项目资金550000元用于单位“拜节”和“跑项目”,被告人叶XX没有反对。后宋 X 琪安排叶XX组织财政、审计、城建等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叶XX明知姜 X 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还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经组织县相关部门验收,达到验收要求”的意见。后在姜 X 云结算工程款时,被告人叶XX知道工程决算书上虚列工程款40多万元后拒绝签字,后经宋 X 琪向其说明该款系通过虚列工程量套出来用于发改局“拜节”和“跑项目”,按照宋 X 琪安排,被告人叶XX在工程决算表上签字,使姜 X 云顺利结算工程款1109602.04元,除实际发放给农户和投入工程中的资金以外,姜 X 云在实施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搬迁工程中,套取国家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专项资金759522.04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9522.04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 X 能的证言证实,我家以前住在关口村的油菜冲组,以前住的地方条件比较差,孩子读书不方便,所以就搬出来住,政府的罗 X 松和龙 X 学也动员我们搬出来,说搬出来有20000元的补助。我家房子是2009年修的,也是2009年修好搬来住的。龙 X 学说搬迁有2万元的补助,后只拿得5000元的现金给我,他说拉电和贴瓷砖下来只剩5000元。龙 X 学是2010年农历腊月间拿钱给我的,当时发钱的只有龙 X 学,领钱的有我们移民点的17户。当时龙 X 学给我们说房子前面要统一贴一样的瓷砖,后来一个姓姜的老板拉瓷砖来给我家贴,工人是他自己叫来的,工钱我家没有付,我们移民点统一贴瓷砖的有17户,都是贴一楼的外墙。我们移民点跟我一起领5000元及得到免费一楼前面外墙贴瓷砖的有叶 X 明、叶 X 泽、叶 X 华、周 X 友、叶 X 权、胡 X 友、谭 X 书、龙 X 芳、龙 X 芬、杨 X 章、杨 X 刚、龙 X 祥、杨 X 、王 X 付、谭 X 新、罗 X 行,这17户同一天统一领的5000元,贴瓷砖的有叶 X 明、叶 X 泽、叶 X 华、周 X 友、叶 X 权、胡 X 友、谭 X 书、龙 X 芳、龙 X 芬、杨 X 章、杨 X 刚、罗 X 行,还有我家,龙 X 祥、杨 X 、王 X 付、谭 X 新4家的房子是第二年才修好的,他们4家房子的瓷砖是自己买来贴的,政府没有补助。王 X 付、谭 X 新第二年起房子又另外每家得10000元的补助。我们移民点的这些房子都是自己找人来修建的,我家的是请鸡场乡黑土吴 X 忠承包修的,我自己出钱买材料,付工钱给吴 X 忠。我们移民点的水是龙 X 学从水电局拿水管来,我们出工安装,龙 X 学叫姓姜的老板来修得一个水池,我们没有出钱。第二年有一个姓彭的老板又来修得一个水池,这个水池我们集资买地盘和挖土方,其他钱没有出。安装电的时候我们每户集资4700余元交给龙 X 学,另外我们自己出劳力抬电线杆。
2、证人王 X 付的证言证实,我家以前住在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去年搬到郭家大地,也叫一根笋移民点。我家在移民点修的房子得了15000元的国家补助,其中有5000元是龙 X 学拿的现金,开始龙 X 学说的是20000元,后来只领得5000元,另外有10000元是用存折领的危房改造补助。我们移民点领得5000元补助的有17户。我家房子前面外墙瓷砖是我家自己出钱买,自己请人贴的,政府没有补助。移民点房子是我请人修建的,地基、工钱、材料都是我自己出钱。我家移民点用的电我出了4720元,跟大家一样多,抬电线杆时我们移民点的农户还出劳力。移民点修得两个水池,分两次修的,我们没有出钱,是哪个出钱修的不清楚,但我们出劳力挖土方,还集资买水池占有的土地。
3、证人谭 X 书的证言证实,我家现在居住在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郭家大地,以前是住在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搬来这里三四年了。我们搬过来的有17户,这17户搬迁户的房子全部都是农户自己修建的,全部的费用都是农户自己支付的,只是有些人家房子的正面墙体的瓷砖是国家帮助贴的,来贴瓷砖的是四川人,我家的也是他们来贴的,国家帮助贴瓷砖的农户总的有12户,过后搬过来的农户是否得到国家补助我不清楚。我们这里修的房子全部都是我们农户自己出资修建的,包括屋基都是我们自己出钱买或者是自己家的,其他搬迁户和我家都是一样的,我们把房子修好后,国家请人来贴房子正面墙体的瓷砖,并且龙 X 学拿得5000元钱发给我们,说这是政府补助的建房款,以前说是要补助2万,但是后来他说拿一部分支援其他地方受地震灾害的农户,一部分拿来拉电等,现在每户只剩下5000元的补助款了。你们出示给我看的《紫云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点工程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经我看过复印件后,这个表上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也不是我们组或者搬迁到这里来的农户,我们的房子绝对不是表上所列的这些人修的,是我们农户自己修的。移民点修的两个水池,我们投工投劳,钱是国家补助,但两个水池修好后一直没有使用,我家是吃杨 X 章家的水,他家和其他人集资引得水来吃。电是我们每户农户集资4700多元从鸡场拉来的,有21户集资。
4、证人邹 X 友的证言证实,我家现在居住在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郭家大地,以前是住在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我们搬过来的搬迁户的房子全部都是农户自己修建的,全部的费用都是农户自己支付的,只是有些人家房子的正面墙体的瓷砖是国家帮助贴的,来贴瓷砖的是四川人,我家的也是他们来贴的,国家来帮助贴瓷砖的农户有12户,包括屋基都是我们自己出钱买或者是自己家的,其他搬迁户和我家都是一样的,我们把房子修好后,国家请人来贴房子正面墙体的瓷砖,并且龙 X 学拿得5000元钱发给我们,发钱的时间大概是2010年1、2月份,龙 X 学说这是政府补助的建房款,以前说是要补助2万,但是因为拉电把其余的钱用完了,现在每户只有5000元的补助款了。你们出示给我看的《紫云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点工程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经我看过复印件后,这个表上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也不是我们组或者搬迁到这里来的农户,我们的房子绝对不是表上所列的这些人修的,是我们农户自己修的。移民点修的两个水池,我们农户投工投劳,钱是国家补助的,但两个水池修好后一直没有使用,我们就自己集资引水来吃,国家没有补助过一分钱。电是我们每户农户集资4774元从鸡场拉过来的,有23户集资。
5、证人杨 X 章的证言证实,我家住郭家大地,也叫一根笋移民点。我家在移民点的房子得了10000元的补助,因为我家有两个儿子,修房子是两个户头。我家房子前面的外墙瓷砖是龙 X 学叫一个姓姜的老板买瓷砖来贴的。当时和我们一起领得每户5000元补助的有17户。我们移民点的房子都是我们自己找人来修建的,我家、雷老二、李启富、李启俊家移民点的地基是自己家的,其他人都是自己出钱买的。我家用的水是一根笋以前的自来水,谭 X 书、吴国志跟我家用水,其他家是集资从油菜冲接来的。我们这里修得两个水池,我们集资买地、出力挖土方。我们移民点的电是大家集资安装修建的,每户4774元,有20户,后来移民点又搬来李X书等3户,他们交多少集资款我不清楚。
6、证人廖 X 权的证言证实,我家是2011年从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搬到一根笋移民点居住的。因为我家居住的房屋裂开,龙 X 学(在紫云县人大工作)拿得5000元钱给我家,讲是房屋维修款。油菜冲有18户领得移民搬迁补助,具体是哪18户我不太清楚。我家的房子是我亲自承包给油菜冲周 X 宗(周老万)、杨 X 和修建的。
7、证人张 X 翠的证言证实,我家在一根笋移民点的房子是以我女儿杨 X 的户头修建的,但修房子的时候是我们帮她修的,我女儿在移民点修的房子得到过5000元的现金补助,是我丈夫杨某在龙 X 学的手里领的,龙 X 学说是建房款。我女儿的房子前面外墙的瓷砖是我们自己出钱买砖,自己请人贴的,房子承包给别人,我家付工钱,材料是我家自己出钱买的。我女儿在移民点的房子用的水是自己出钱安装的,用的电我家出了4720元钱安装。
8、证人谭X的证言证实,我家以前住在关口村油菜冲组,搬来黄土村一根笋组郭家大地一年多了,一方面因为这里交通方便,二是在紫云人大上班的龙 X 学(老家是我们组的)动员我们搬迁,说我们搬来这里的话把水、电这些安装下来以后每家能得到5000元的补助。像我家这种情况搬迁过来的总的有17户,这17户的房子全部都是农户自己修建的,全部的费用都是农户自己支付的,只是有些人家房子的正面墙体瓷砖是国家帮助贴的,来帖瓷砖的是四川人,是一个姓姜的老板喊他们来贴的。2010年4、5月份的时候,龙 X 学拿得5000元的建房补助款给我家。你们出示给我看的《紫云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点工程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经我看过复印件后,这个表上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也不是我们组或者搬迁到这里来的农户,我们的房子绝对不是表上所列的这些人修的,是我们农户自己修的。移民点修得两个水池,我们投工投劳,钱是姜老板补助,但两个水池修好后一直没有使用,我家只好和杨 X 章家共同吃他家的水,杨 X 章家的水是他们十多户商量后集资引来的,农户自己投工投劳修建,国家没有补助过一分钱。电是我们每户农户集资4700多元从鸡场拉来的,除了我们17户外,之后有哪些集资我就不清楚了。谭云全是我亲弟,他已经外出打工了。我弟起的房子得过在紫云人大工作的龙 X 学拿来发的5000元的补助款,我弟说是就地搬迁补助款,我知道有18户人家得这笔补助款,具体是哪几户我不清楚。
9、证人叶 X 明(又名叶X明)的证言证实,我家以前住在关口村油菜冲组,搬来黄土村一根笋组郭家大地三年多了,因为这里交通方便,二是在紫云人大上班的龙 X 学动员我们搬迁的,说我们搬来这里有2万元的补助。像我这种情况搬迁过来的总的有17户。搬到这里来的搬迁户的房子全部都是农户自己修建的,只是有些人家房子的正面墙体是国家帮助贴的,来帖瓷砖的是四川人,我家房子正面墙体的瓷砖就是他们来贴的。我们这里修的房子包括屋基都是自己出钱买的,房子修好后,国家请人来帮我们贴房子正面墙体的瓷砖,并且龙 X 学拿得5000元钱发给我们,发钱的时候说是政府补助的钱,以前说要补助2万,但是因拉电把其余的钱用完了,现在每户只有5000元。贴瓷砖的费用我们一分都没有出,至于谁出资的我不清楚。你们(办案人员)出示给我看的《紫云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点工程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经我看过复印件后,这个表上的人我一个都不认识,也不是我们组或者搬迁到这里来的农户,我们的房子绝对不是表上所列的这些人修的,是我们农户自己修的。移民点修的两个水池,我们投工投劳,钱是国家补助的,但两个水池修好后一直没有使用。我们用的水是我们十多户商量后集资引来的,农户自己投工投劳修建,国家没有补助过一分钱。电是我们每户农户集资4800多元从鸡场拉来的,除了我们17户外,之后有哪些集资我就不清楚了。叶X成、叶 X 华和我是父子关系,他们两家修建房子的情况和我完全一致,都是只得国家5000元的补助和贴房子正面墙体的瓷砖,其他费用都是自己出的。
10、证人叶 X 权的证言证实,我家以前住在关口村老磅组,搬来郭家大地移民搬迁点四年左右了。以前住的地方小孩读书不方便,想搬出来,我自己就在现在(2013年3月28日)住的这里买得一块地基,当时龙 X 学(在紫云人大工作)来动员叫我赶快整房子,整好能得到2万元的补助,我家修好房子搬来后龙 X 学拿得5000元给我,当时得钱的还有我们移民点其他农户,总共有17户或18户,每户都是5000元。我们移民点的房子都是我们自己出钱找人来修建的,政府补助一楼瓷砖,由一个姓姜的老板拿钱买来的瓷砖,他自己叫人来贴。我们移民点的水是姓姜的老板安装的水管,修了一个水池,后来有一个姓彭的老板又来修一个,我们移民点只出钱买这两个水池的地盘和请挖机挖土方,我们没有出其他钱了。电是我们每户集资4700余元交给龙 X 学,另外我们出劳力抬电线杆,每户还出得一点钱搞生活和买烟等,后面集资的钱是我们自己用。
11、证人薛X华的证言证实,我在紫云县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承包得原来猫营镇关口村老磅组的叶 X 权家的房子和关口村猛呆组李X书家的房子来修建,是在2008年或者2009年承包的,包工不包料,修建好主体并进行装修,只有水电门窗不是我们做的。是我、陈发X 亲自与他们两家谈好承包价格的,我们承包过来修建好后,他们两家就把工价给我们,我们再把工价结算给我们请来的工人,没有转包的情况。
12、证人李X 祥的证言证实,我承包得紫云县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郭家大地杨 X 章家的房子来修建,大概是在2008年左右,雪凝特别大的那年,包工不包料,只修房子主体,杨 X 章家房子的主体结构的工价全部是付给我。
13、证人单X 国的证言证实,我在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郭家大地处承包得王X 富家的房子来修建,大概是在2010年承包的,是王X 富亲自来找我,我才承包过来修的,包工不包料,只做主体工程,不存在转包的情况,是我亲自和主人家承包的。
14、证人陈发X (又名陈朝凤)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09年,我在紫云县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郭家大地处承包得原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的谭X(谭X兴)家的房子修建,包工不包料,做的包括房子的主体、墙体粉刷、安地板砖,另外还和薛X华包得叶 X 权家的房子来修建。后因时间紧,我们把谭X兴家的房子转包给李小X做主体,他们把主体做好后,我们又接着去装修。谭X兴和叶 X 权家的房子不存在转包的情况,都是我们和主人家亲自商量的,关口村猛呆组的李X书家的房子是薛X华亲自和主人家承包过来后我们和他去做。
15、证人罗X江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09年的时候,我在紫云县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郭家大地(石标)承包得龙 X 学、罗X航、谭 X 书、小兴志(小名)这几家人的房子来修建,包工不包料,除了门窗水电不是我们做外,其他的都是我们修建,但是房子的瓷砖不是我们贴的,只有房子屋顶斜面彩瓦是主人家买材料来叫我们贴的,四家都贴。这四家房子都是我和主人家亲自商量承包的,不存在转包的情况,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的周老万和我一起承包这几家房子来修建。
16、证人吴 X 忠(又名吴正贵)的证言证实,我在紫云县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郭家大地(石标)处承包得王X园、叶 X 明两家的房子修建。叶 X 明的房子也就是他的儿子叶老平(叶X成)的房子。王X园家的房子2009年2月间承包,包括建主体、粉刷、墙体、打地皮。叶 X 明家的房子2009年7、8月间承包的,只做主体。这两家的房子是我亲自和主人家承包的,没有从别人手里转包的情况。
17、证人魏X胜(又名魏小玉)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09年,我在紫云县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承包得原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邹全妹家的房子修建,邹全妹也叫邹 X 友。是我亲自与邹全妹商量承包的,包工不包料,包括主体、粉刷墙壁、打地皮,我承包邹全妹家的房子来修建没有转包的情况。
18、证人杨X全的证言证明,我家现在(2013年4月18日)居住的房屋(在紫云县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修建完工快四年了,龙 X 学拿得5000元给我,还拿得一块牌子给我,叫我拿钉在门的上方,因为不识字,不知道牌子上的内容是什么,牌子已经掉落不见了。我家属于搬迁对象,龙 X 学(在紫云县人大工作)也来动员过我家搬迁到一根笋郭家大地(石标)处居住,但因我家没有购屋基,就没有搬出油菜冲。
19、证人杨X合的证言证实,我家起的这个房子,2010年或2011年的时候,在紫云人大工作的龙 X 学拿得5000元钱发给我,说是就地搬迁补助款。发钱过后几天,他拿得一块牌子给我,叫我挂在房子上面,我一直没有挂,牌子现在还在(长方形牌子,载明“国家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实施单位:紫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号2009-025”)。我听龙 X 学讲总共有17或18家人得补助款,我只记得我、廖 X 权、李X辉、涂明、廖启权、杨远富、杨X全、周 X 宗,其余的记不起来了。在我起房子前不多久,龙 X 学和猫营镇政府的罗 X 松来我们寨子动员过,叫我们自己协调土地,后来我觉得土地费用贵了,就没有搬成。
20、证人李X辉的证言证实,我家现在(2013年4月18日)居住的房子(在紫云县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已经修了4至5年了,除了龙 X 学拿得5000元给我外,政府还补助我2万元。以前我家住在一个坡坡上,是龙 X 学(紫云县人大工作)来给我讲,叫我搬下坡来住,搬下来住就有5000元的移民搬迁补助,我搬下来后龙 X 学就拿得5000元给我。
21、证人廖X权的证言证实,我家现在(2013年4月21日)居住的房子(在紫云县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修好已经2至3年了,得到过政府补助,是龙 X 学(在紫云县人大工作)和我们组的组长邹X科、村民杨 X 和拿来给我的,金额是5000元,龙 X 学说这5000元是作为就地搬迁的补助,钱是哪个部门给龙 X 学的他没有说,我也没有问。除了这5000元,我还领过5500元的补助,是打在卡上的。其他的补助就没有了。
22、证人邹X科的证言证实,我是2007年开始任(紫云县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组长到现在。在2009年的时候,在紫云县人大工作的龙 X 学来动员过我,叫我搬到一根笋郭大地那里去,因为那里交通方便,条件比这里好,后来我考虑到干农活的时候不方便,就没有搬到那里去了。龙 X 学来动员的时候没有提到过补助款,只是在2010年正月底的时候,龙 X 学拿得5000元钱给我,拿的时候说这笔钱是农户就地搬迁的补助款。听说周志X(周老万)、廖应X、杨 X 和、邹X开、李X辉这几户人家也得了这笔钱,其他人家得不得我不清楚。龙 X 学给我讲过叫我拿一块牌子挂在房子上,但是我没有见过。
23、证人邹X开的证言证实,我家现在(2013年4月1日)居住的房子(在紫云县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已经起得三年多了,大概是三年前,我们寨里的周尚X和杨 X 和拿得补助发给我,他们说是在紫云县人大工作的龙 X 学叫他们来发的,总的发了5000元钱给我,说是就地搬迁补助款,过几天后龙 X 学又拿得一块牌子叫谭X拿给我挂在门上,但我没有挂,这块牌子还在我拿给你们(办案人员)看(牌子载明 “国家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实施单位:紫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号2009-023”)。龙 X 学来动员过我搬迁到一根笋住,由于经济困难没有搬到那里去,后来他就拿得就地搬迁补助款5000元给我。
24、证人杨志X的证言证实,我家现在(2013年4月21日)居住的房子(在紫云县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已经修建得五年了,是自己出资修建的,也得到过政府的补助,是我的兄弟杨 X 和、周老万(周 X 宗)的父亲拿得5000元钱来给我,他们拿钱给我时说是就地移民搬迁补助,除了这5000元外,我家没有得到过政府的任何补助,我也不晓得这5000元钱是从什么地方拿来的。拿钱给我的时候还拿了一块牌子来,叫我拿挂在大门外上方,现牌子已经不在了。在紫云县人大工作的龙 X 学没有和他们一起来发钱,他只是来动员我家搬出油菜冲居住。
25、证人周尚X的证言证实,周兴荣的学名叫周X兴,周荣妹的名字叫周X春,我是他们的父亲,他们还有一个哥叫周 X 宗(周老万),但是周X兴、周X春都外出打工去了,他们已经搬到西秀区鸡场乡去有两年多了。我家三个儿子搬出去都得到过国家补助款的,是龙 X 学拿给他们三个的,说是就地搬迁补助款,他们三个每家得5000元。
26、证人周 X 宗(又名周老万)的证言证实,在2009年的时候,有一天我和罗X江到龙 X 学家现在房子的屋基上,与龙 X 学、罗X航、谭 X 书、胡 X 友商量承包房子修建的事,最后四家都是一起承包下来的,包工不包料,除了水电门窗外,都是我们做的,这四家的房子都是我们亲自与主人家商量承包的,没有转包的情况。我家在鸡场的这个房子是2010年我亲自请人修建的,所有的一切费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房子修好后得几个月,龙 X 学就拿得5000元钱给我,说是移民补助款,从我们寨子那里搬出来的人家每家能得5000元的补助款,他还说这是属于就地搬迁的建房补助款,共有18户人家得。这18户不包括移民搬迁到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安置点的农户。龙 X 学拿钱给我的时候,他随身带得一块上面印有“安置户”这几个字的牌子,并把这块牌子给我,还说我家这里已经属于鸡场了,牌子拿给我随我挂不挂都行。一根笋移民安置点杨 X 家的房子是四川一个姓付的人承包修的,龙 X 祥家的房子是鸡场乡的罗建国承包修的。
27、证人汤X富的证言证实,我现在(2013年4月21日)居住的房子(在紫云县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已经修的有3至4年了,是我自己出资修建的。开始是准备搬迁到一根笋郭家大地那个地方,后来因为资金不足,无钱购买屋基,对生产生活也不方便等原因,所以就只能就地在油菜冲修点房屋,房屋修好后,龙 X 学(在紫云县人大工作)就拿得5000元钱给我,龙 X 学说这5000元钱是就地搬迁补助款,龙 X 学没有说是哪个部门给的,我也没有问,后来龙 X 学还拿一块“安置户”的牌子给我。
28、证人梅X涛的证言证实,2009年紫云县发改局实施的黄土村一根笋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这个项目需要从关口村油菜冲组搬迁35户农户安置在黄土村一根笋组,要建35户移民安置房,这个工程在实施的时候,叶XX没有叫我去工地检查过,他去过没有我不清楚,只是在这个工程验收的时候,叶XX组织县财政局、审计局、城建局、会计中心和猫营镇政府的人一起去验收,当时发改局去的人有叶XX、我和丁子林(驾驶员)、县人大的龙 X 学、姜 X 云也一道去的,验收的时候我发现新建的房子只有10多户,于是我就问叶XX和姜 X 云,姜 X 云就给我讲这个工程是采取给农户发放补助的方式实施的,一部分是村民在原址改建,一部分是村民在一根笋组自建。这个工程姜 X 云根本没有按照合同修房子,只是发放补助给村民,由村民投工投劳出钱自建。你们向我出示的“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安置点工程决算书”,在决算表上有我的签字,经我仔细辨认,决算表上的字是我签的,工程决算书上的内容和价格不是真实的,因为姜 X 云根本就没有在黄土村一根笋组修移民安置房,而是采取给农户发放补助的方式,所以结算书上的内容都是按照施工合同的内容来编的,其中基础超深、回填土方、场地平整等几项内容在验收的时候我没有看到,这部分内容就是虚列的,结算书上的金额大概有30多万元。在结算书上签字是叶XX叫我签的,当时姜 X 云来找我签字的时候我没有签,然后姜 X 云就去找叶XX,叶XX和姜 X 云就来我的办公室,叶XX给我讲签字的事情是领导(宋 X 琪)安排的,于是我就在决算书上把字签了,我签的时候看到结算书上叶XX和丁子林都已经把字签好了。因为叶XX具体负责监管这个工程,而且验收的时候他也在,所以他肯定知道决算书上的内容与实际工程量不相符。这个工程验收通过了的,紫云县发改局大概结算给姜 X 云110万元。你们向我出示的“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点工程验收会议纪要”,经我仔细辨认,这份会议纪要是验收回来后叶XX安排财会人员粟X 写的,主要是为了完善工程报账需要的材料。会议纪要上面记录“完成移民房35栋、1988平方米”是编的,现场根本没有这么多移民房。
29、证人宋 X 琪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紫云县发改局启动了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郭家大地)安置点移民搬迁项目,合同内容是新建35户移民房,每户56.8平方米,每平方米360元,总造价715680元,附属工程按照实际发生量计算。因为当年县里面给我们县发改局的经费比较少,我想到一是每年要到省、市发改部门以及县里面给相关领导拜节,二是急需到北京争取新增投资项目,所以我就召集班子成员副局长叶友忠、副局长赵 X 建和报账员粟X 一起开会商量,最后我决定从黄土村这个移民项目中“运作点钱”出来拿“跑项目”和过年“拜节”用,后来我就给施工方姜 X 云说在结算的时候让他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出来,经我签字同意结算给姜 X 云的,并安排他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之后拿了55万元给我用于“跑项目”和过年“拜节”。黄土村一根笋安置点移民工程的实施具体是安排叶XX去和姜 X 云对接的,我安排叶XX去实地查看工程进度,他查看回来后给我汇报过有些移民房是农户在原地改建的,有些是搬迁出来新建的,房屋是农户自己修的。我只知道姜 X 云去给农户发放了补助,但是具体给农户发放了多少钱他没有给我说过,此外他还给农户修了一些水池,其他是否还做了什么我不知道,叶XX比较清楚。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安置点移民工程拉电是县发改局承包给金X 做的。2010年春节的时候,我们要给省、市、县相关部门的领导“拜节”,还需要到北京去“跑项目”,所以我就召集当时县发改局的班子成员叶XX、赵 X 建一起商量,从姜 X 云实施的黄土村移民工程中套取工程款出来,我提出来这样做以后,大家都没有反对。当时研究的时候我说了“拜节”需要25万元,“跑项目”需要30万元。我给姜 X 云说单位上的经费比较紧张,需要25万给省、市、县相关部门的领导“拜节”,还需要30万元用于单位“跑项目”,让他在结算的时候除了实际发生量外,再虚增出工程量来套取出这55万元,于是姜 X 云就按照我的要求去做了工程决算书。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安置点移民工程验收过的。工程竣工后姜 X 云就来给我汇报,叶XX也给我请示过,我同意后就安排叶XX去组织验收。你们(办案人员)向我出示的“紫云县发改局提供的紫云自治县2009年度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点工程验收会议纪要”,是我安排叶XX去实地验收完以后,就要办理结算的事情,需要相关资料,其中就包括验收会议纪要和《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由叶XX安排财务人员做的,叶XX要在《工程竣工备案表》上签字,这些资料我都要审查,经我同意之后才能办理结算。你们向我出示的“紫云县发改局提供的《工程决算书》,工程项目:猫营镇移民工程扶贫项目35栋,合计1109602.04。”这个工程决算书上的各项内容和价格不是真实的,其中有55万是通过虚列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出来的。办理结算时,姜 X 云要把工程决算书拿给叶XX签字,然后我再审查,我同意上面的内容之后在姜 X 云拿来的发票签字同意报销,然后姜 X 云才能从财务上把工程款结算出来。我不知道姜 X 云实际投入了多少,我只是安排他虚增工程量以后拿55万元给我用于单位的工作经费,这个工程结算下来是110余万元,除了拿给我的55万元以外,其他的钱在姜 X 云那里,除了他投入工程中的外,我也不知道他拿去做什么了。这55万元姜 X 云是分两次拿给我的。第一次是在2010年春节前的几天,姜 X 云在我的办公室里拿给我25万元的现金,这笔钱我马上就安排叶XX按照我们之前商量要“拜节”的人员和金额(名单后来销毁了)装好“封封”,陆续送给了省、市、县相关部门的领导,其中有部分没有送出去,剩下大约几万块钱,我就安排叶XX拿给财务粟X 作为当年全局职工的福利发放给了大家。第二次也是在2010年春节前的几天,和上次拿25万元给我的时间间隔几天,姜 X 云在我的办公室里拿给我30万元现金,这笔钱在春节后陆续用于为县里面“跑项目”,钱由我保管,主要是去了三次北京,争取到了县医院的标准化建设项目、鲁嘎水库和格八水库的水利项目以及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项目。这30万元具体就是用于给省、国家相关部委的领导“送红包”(国家部委的领导一般是每人不低于10000元,省发改委的领导一般是每人不低于5000元)以及给领导提供一些娱乐消费,来回的机票、住宿和就餐等费用是拿回单位来报销的。是我决定采用在黄土村的移民工程中采用虚列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工程款的。我安排姜 X 云通过虚列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工程款,我只是给当时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县长吴亚X 汇报过,我说要到北京去争取新增投资项目,还要给省、市的相关领导“拜节”,但是单位的经费紧张,要从工程中“运作”50几万出来,吴亚X 默许了,至于其他的领导我没有请示和汇报过。以工代赈项目款属于中央预算内的“三农”资金,按照国家对以工代赈项目款使用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肯定不允许用“三农”资金“拜节”和“跑项目”,“三农”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0、证人罗 X 松的证言证实,黄土村一根笋移民工程大约是在2009年下半年实施的,当时县发改局的局长宋 X 琪给我说要在黄土村一根笋这里实施一个移民工程,土地已经协调好了,但是因为一根笋和西秀区的鸡场乡接壤,拉电的问题需要乡镇去协调一下。后来我就和县人大的龙 X 学(龙 X 学家也在搬迁范围)一起为了拉电的事情和农户协调过多次,但最后都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最后关于电的问题是宋 X 琪去西秀区协调的,至于县发改局是如何组织实施这个移民工程的我就不清楚了,在实施的过程中我也没有和县发改局的人去实地看过进度等,我也不知道是哪个包工头来修的。直到2010年初的时候,县发改局的人组织我们去验收工程,我记得县发改局去的人有好几个,印象深刻的有丁子林,县住建局去的是杨林,至于其他部门是否还有人参加我就回忆不清了。验收当天,县发改局的人(我不记得是谁了)就给我们介绍说有些农户不愿意搬迁出来,所以有部分是在原地改建的,但是县发改局发放了补助给农户,这时我才知道有部分农户没有搬迁出来。于是我们就到一根笋(搬迁出来的点)和油菜冲组(原地改建的点)找了几家农户问了情况,他们都说是得了县发改局的补助的,但是得了多少钱没有和我们说,我们也没有细问,并且他们都给我们说房子是农户自己出资修的。验收那天,听县发改局的人说包工头只是给农户引了点水,我们向农户了解情况后得知移民房是他们自己出资修的,只是得了县发改局的一点补助。因为工程是由县发改局组织实施的,县发改局从来也没有给我们乡镇说过国家给移民工程拨付的资金究竟是多少,我们也不了解农户得的补助是多少,我们也是验收时才知道是采用原地改建和给农户发放补助的形式实施的,只要农户说得过补助,房子确实也修好了,我们就没有过问太多。至于县发改局是如何组织实施的,以及项目款是如何拨付的我们乡镇都不清楚。我不知道是谁决定采用由农户在原地改建和给农户发放补助的形式实施黄土村一根笋的移民工程,但是这个事情县发改局应该清楚,因为是他们组织实施的。从2012年开始以后,县里面成立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对于所有的移民工程都由县发改局组织各乡镇实施,项目资金由县发改局申报后拨给各乡镇,县发改局负责监管和组织验收,国家对移民工程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标准对于乡政府和农户而言都是公开的,并且不允许原地改建,如果农户想自行修建,必须在规划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修建,然后由乡镇按照国家下达的资金标准全额补助给农户。
31、证人龙 X 学的证言证实,在“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安置点”这个工程中,我是受承包方姜 X 云的委托代发钱给搬迁户的,钱是姜 X 云拿给我的。易地扶贫的17户姜 X 云是按每户5000元拿给我的,我也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发放给了搬迁户。易地扶贫的房屋外装修的费用是由姜 X 云自己负责。油菜冲就地搬迁的18户姜 X 云是按每户搬迁户8000元拿给我的,然后从这8000元中每户抽出3000元作为安置点通电的协调费用,我就按每户搬迁户5000元的标准发放给搬迁户。姜 X 云一共拿了22.9万元钱给我。一根笋组安置点的20户搬迁户是每户交了3500余元的通电费用给我,共计7万元,这7万元我都拿到时任紫云县发改局局长宋 X 琪的办公室拿给了宋 X 琪,宋 X 琪没有写收条给我。如果宋 X 琪不承认得到这7万元钱,我可以与宋 X 琪对质,对质下来宋 X 琪再不承认,只有我自己负责,由我来承担。当时宋 X 琪叫我去向搬迁户收取通电费用共计7万元,余下的费用由紫云县发改局承担,算下来20户每户就集资了3500元。
32、证人金X 的证言证实,紫云县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安置点的照明通电工程是我施工的。当时是我去找发改局的时任局长宋 X 琪谈,我与发改局签订有施工合同,工程结束后,紫云县发改局按照合同结算支付我的工程款,具体工程款总计多少,现在我记不清了,以合同规定为准。这个工程与紫云县供电局没有什么关系,是我个人行为。工程结束后,我只与紫云县发改局按合同结算工程款,未与其他个人或组织结算工程款,也没其他个人或组织付给我工程款。合同上发改局签名的人是粟X ,也就是说粟X 是以紫云县发改局代表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上面盖的是发改局的章。我在实施工程时,没有当地的移民投工投劳,都是我支付工钱请的工人。当时电杆已经栽好,我准备从一根笋组这边搭火(接通电),但一根笋的农户不同意,我们又把电杆拔掉,后来通过协调,才从西秀区那边搭火。我从西秀区那边搭头,西秀区供电部门没有收取搭火的相关费用。
33、被告人叶XX供述及自书材料,我在紫云县发改局任副局长期间,县发改局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有造假套取工程款的情况:2009年实施的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安置点和猫营镇岩腊村的移民工程都存在造假套取工程款的情况,是施工方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由农户自建或自行在原址改造住房,施工方根本就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修建移民安置房,但在结算的时候县发改局按照合同价结算,施工方从中就套取了国家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款。黄土村一根笋安置点和岩腊村的移民搬迁工程的施工方是四川泸州人姜 X 云,这两个工程发包给姜 X 云没有采取投标的方式,是局长宋 X 琪自己决定的,没有和我们班子成员商量过,我们班子成员有局长宋 X 琪、副局长赵 X 建和我。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安置点移民工程是2009年开始实施的,要求从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搬迁35户到黄土村一根笋组。按方案要新建35户移民安置房,这个工程宋 X 琪也是拿给姜 X 云做,该工程实施期间,宋 X 琪就安排我去检查工程的实施进度,当时是姜 X 云带我去油菜冲组查看的,姜 X 云给我讲:有10多户不愿意搬迁出来,就采取由农户在原址自建并给农户发放补助的方式实施,愿意搬出来的10多户由农户自行协调土地,然后由姜 X 云为他们修建房子,姜 X 云还给我讲这样做是宋 X 琪同意的,当时我在现场没有看到姜 X 云的施工队伍,只是看到农户自己在砌墙,姜 X 云没有给我讲补助农户多少钱,回到局里面后我就把检查的情况给宋 X 琪做了汇报,宋 X 琪表示他知道的。之后我去过黄土村移民安置点工地上几次,只是去看工程的进度,从来没有看到过姜 X 云的施工队伍,因为之前姜 X 云给我讲过部分是采取给农户发放补助由农户自建的方式实施,而且宋 X 琪也表示他是晓得情况的,因此我就没有再找姜 X 云问过,你们向我出示的“《紫云自治县2009年度(第七期)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试点)工程施工合同书》”,经我仔细辨认,是姜 X 云来拨第一批项目款的时候,宋 X 琪安排我和姜 X 云签的。宋 X 琪没有召集我们开会研究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搬迁工程,我记得大概在2010年春节之前,宋 X 琪召集我和副局长赵 X 建在宋 X 琪的办公室开会,主要是商量给省、市、县相关部门的领导“拜节”的事情,我们商定了“拜节”的人员和范围,算下来需要大约20多万元。宋 X 琪讲今年的工作经费有点紧张,“拜节” 的20多万元由姜 X 云拿来,他说他已经和姜 X 云讲好了,我和赵 X 建没有提出异议。当时开会的时候讲的20多万我不知道姜 X 云从何而来,直到姜 X 云来办理黄土村移民搬迁工程结算的时候,他拿报账资料给我签字,我看到结算书上隐蔽工程的金额有40多万,因为我在工地上没有看到这些隐蔽工程,所以我就不签字,宋 X 琪就叫我和姜 X 云去他的办公室,他给我讲姜 X 云结算书上40多万元的隐蔽工程就是春节我们用来拜节的钱,所以宋 X 琪叫我签字,我就在黄土村移民搬迁工程的结算书上签字了。姜 X 云在实施黄土村移民搬迁工程中,没有修建移民安置房,2013年检察机关调查这件事情后,我才知道房子都是农户自己出钱投工投劳自建的。这个工程经过验收的,宋 X 琪安排我组织县审计局、财政局、城建局、会计中心、猫营镇政府对这个工程进行过验收,你们向我出示的“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点工程验收会议纪要”,是在工程验收过后,为了完善报账资料,我安排报账员粟X 写的,在会议纪要上记录“完成移民房35栋、1988平方米、完成相关附属工程”不是真实的,因为姜 X 云根本没有按照合同新建35户移民房,而且在该工程的结算书上40多万元的隐蔽工程是虚列的,目的是把工程款操作出来,你们向我出示的“黄土村移民搬迁工程结算书,该工程结算价为1109602.04元,结算书上有我的签字”,经我仔细辨认,结算书上的字是我签的,结算书上的内容大部分都不是真实的,因为姜 X 云根本没有修得移民安置房,结算书上面的隐蔽工程都是虚列的,他只是给农户修建了蓄水池,引得有水管,这个工程发改局是按照合同价(1109602.04)结算给姜 X 云的。你们向我出示的“黄土村一根笋移民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表上‘建设单位意见’栏有我的签字,记录‘经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达到验收要求’”,经我仔细辨认,是宋 X 琪安排我写的。宋 X 琪给我讲他安排姜 X 云从黄土村移民搬迁工程中以虚列工程量的方式操作40万元出来,其中单位拜节花了20多万元,剩余10多万元宋 X 琪是怎样处理的我就不清楚了。我认为国家扶贫移民搬迁政策的目的是为农户建房,改善农户的生活条件,把扶贫资金发放给农户,由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自建,我认为是符合规定的,之所以在岩腊和黄土两个工程会出现问题,我认为原因是在监管上,发改局不应该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只能负责对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上进行监管。姜 X 云采取虚假手段从岩腊和黄土两个扶贫工程中套取扶贫资金85.99万元,当时姜 X 云来找我签字报账的时候,我知道工程验收资料和结算书都是为了报账而编造的,我之所以在上面签字,是因为局长宋 X 琪叫我签,虽然我分管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但作为副职,局长叫我签我就签了,我也没有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其他部门反映,怪我没有坚持原则。国家异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不能用于单位拜节、送礼。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国家扶贫资金是违法行为,我向宋 X 琪讲过不能这样操作,但他没有采纳我的意见,我也就没有再过问了。紫云自治县2009年度(第七期)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试点)工程施工合同书是宋 X 琪安排我签的。
34、紫云自治县二○○九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试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证实,紫云自治县2009年计划从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搬迁35户194人至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安置方式主要采取整体迁出集中安置。计划建设内容有人畜饮水、输电线、公路建设、移民房、附属设施。并明确规定由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担任。紫云县发改局的责任是抽专人负责安置点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和工程质量的管理、汇总上报项目总体进展情况等。
35、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紫云自治县2009年度异地扶贫搬迁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发改代赈[2008]1112号文件)证实,2008年10月27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原则同意紫云县发改局报送的2009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猫营镇关口村油菜冲组整体搬迁35户194人,安置点为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集中安置35户194人,总投资是161.1万元,其中基础设施方面投资52.4万、水7.5万、电9万、路21万、场地平整4.4万、附属设施10.5万、沼气池10.5万、房屋1988平方米共投资63.7万。
36、紫云自治县2009年度(第七期)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试点)工程施工合同书证实,2009年11月16日,甲方紫云县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受托人叶XX)与乙方贵州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 X 云)签订该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是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安置点,合同约定乙方按要求建设35户户均住宅面积为56.8平方米、总面积1988平方米的移民安置房,总造价715680元;附属工程以实际发生量算。
37、紫云县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点工程报账结算材料(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工程验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书(表)、工程量计算表、记账凭证、借款单、转账支票存根联、借条、拨款通知书、借款清算单、报账票据汇总表、结算清单、发票)证实,姜 X 云通过提供上述相关的虚假报账材料,在紫云县发改局领得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安置工程款1109602.04元。叶XX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经组织县相关部门验收,达到验收要求”的意见。
38、猫营镇黄土村移民安置点电路安装工程报账结算材资料(记账凭证、拨款通知书、转账支票存根联、报账票据汇总单、紫云县2009年易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输电线路安装工程结算清单、发票联、紫云县2009年异地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电路安装工程投工投劳工资支出汇总表、工程决算书、工程决算表、验收表、施工合同、工程验收会议纪要、验收证明、预算书、决算证明)证实,紫云县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移民安置点工程中的通电工程是由甲方紫云县以工代赈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办公室(法定代表委托人叶XX)发包给乙方即证人金X 施工,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线路标准包工包料将电安装到黄土村一根笋移民安置点35户,通电工程款是由甲方单独支付给乙方金X 的。
综合证据:
1、证人粟X 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我2007年4月份被抽调到紫云县发改局上班,担任报账员工作,2008年3月,我的工作关系调动到紫云县水利局,但仍然在县发改局上班,2011年6月份我回到县水利局工作至今。紫云县发改局组织实施的猫营镇岩腊村、黄土村两个移民搬迁工程的报账手续都是由我办理的,这两个工程的承包人都是四川泸州人姜 X 云,县发改局组织实施这两个工程的时候,是叶XX副局长具体负责以工代赈异地扶贫搬迁工作,当时局办公室是叶XX分管,所以他也是我的分管领导。我没有参加这两个工程的验收,以工代赈工程项目都是由叶XX负责,如果工程要验收的话,都是由他组织人员和安排验收工作,你们(办案人员)向我出示的“猫营镇岩腊村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验收签到册”,经我仔细辨认,签到册上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没有参加过岩腊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的验收,签到册上的名字是别人代我签的,因为当时我们发改局有项政策,凡是下去参加工程验收的人员都可以得到300元的补助,这个名字确实不是我签的,应该是别人代我签的。以工代赈异地扶贫搬迁工程结算需要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包括验收签到册、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结算书、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和施工方开具的工程发票,其中验收签到册和工程验收会议纪要由我们发改局负责,具体就是由叶XX负责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完后形成相关的材料存档,其他资料由施工方负责办理,工程结算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需要分管局长叶XX签字,发票和农户投工投劳花名册需要局长宋 X 琪签字。你们向我出示的“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移民点工程验收会议纪要”是叶XX组织人员验收回来后,他安排我按照他口述的内容用电脑打印出来的。岩腊村、黄土村两个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报账所需要的手续和材料都是由局长宋 X 琪和分管局长叶XX签字确认的,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在2010年春节前,叶XX拿了34000元现金和一张发改局年终奖金发放名单给我,叫我按照单子上发钱给名单上的人,直到2013年4月份姜 X 云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叶XX才给我讲“2010年春节前发给单位职工的年终奖金就是从姜 X 云承包黄土村移民安置点工程款中操作出来的,是2010年春节前给省市县相关领导拜节剩下的钱”。以工代赈异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属于国家专项扶贫基金,这种专项资金是规定用途的,不能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的用途,更不能挪作他用。姜 X 云在修建猫营镇岩腊村移民安置点过程中,于2008年12月26日到发改局借支6万元工程进度款时,由于姜 X 云文化程度低,我就帮他写借条,由他自己签名,在帮他写借条时,我错将工程地点猫营镇岩腊村安置点写成了猫营镇黄土村黑牛井组安置点,属于笔误,没有其他原因。
2、证人赵 X 建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2005年至2012年8月,我任紫云县发改局副局长期间,分管综合股和经济体制改革股。异地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工作属于以工代赈项目,由局办公室负责,大概2010年4月,县发改局设立了农经股,就由农经股负责此项工作。2008年至2010年,异地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工作由原来的副局长叶XX分管,2010年底,叶XX就调到县监察局。猫营镇岩腊村、黄土村两个异地扶贫搬迁工程是属于以工代赈项目其中的一项,紫云县政府成立了以工代赈异地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猫营镇岩腊村、黄土村两个异地扶贫搬迁工程是由县发改局组织实施的,由县发改局发包的方式,两个工程都是发包给四川泸州的包工头姜 X 云。这两个工程实施的时候我不分管这项工作,是叶XX分管,工程实施完的时候我路过猫营镇路边看见有新建的房子,认为是姜 X 云建的,直至检察机关调查局长宋 X 琪时,我才知道岩腊村、黄土村的移民房是农户自己建的,不是姜 X 云修的,姜 X 云只是给农户发过补助,但发了多少我不知道。采取发补助给农户的形式实施扶贫移民搬迁工程肯定是违反国家政策的,县发改局采取发包的目的就是要给被搬迁的农户修房子,而且按照政策规定,不允许擅自改变扶贫移民搬迁资金用途。姜 X 云采取发放补助的形式实施移民搬迁工程是否经过县发改局同意,因为当时我不分管这项工作,我不清楚,但局长宋 X 琪和分管异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叶XX应该清楚,叶XX负责监管工程实施,工程竣工后还要组织人验收,叶XX签字合格后姜 X 云才能找局长签字报账。岩腊村、黄土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拿给姜 X 云做,是宋 X 琪自己定的,没有开班子会研究过,我记得清楚的是2010年春节前,宋 X 琪组织我和叶XX开班子会,主要是研究给省市县相关部门领导“拜节”的事情,确定“拜节”的名单和金额,我们算下来大概需要10多万元,宋 X 琪讲“拜节”的钱从单位的工作经费和姜 X 云实施的黄土村移民工程项目中操作出来,工程款怎么操作出来的我就不知道了。从黄土村移民工程项目中操作项目款用于“拜节”肯定是违反规定的,异地扶贫移民资金属于国家专项资金,不能挪作他用,我和叶XX当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因为宋 X 琪是局长,他讲怎样做就怎样做。
3、证人姜 X 云的证言证实,紫云县发改局组织实施的猫营镇岩腊村、黄土村两个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是我向紫云县发改局承包来做的,签得有合同,其中岩腊村这个工程是由我承包修建10户移民安置房,黄土村移民安置工程是修建35户移民安置房。实际上我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工人给搬迁户修建移民安置房,因为这两个工程实施的时候,有的农户嫌安置房面积小,有的农户嫌安置点远不愿搬出来,我把这个情况向发改局局长宋 X 琪和分管移民搬迁工作的副局长叶XX讲过,当时宋 X 琪提出由我向被搬迁户补助一笔钱,农户自己在原址上改建或者安置点新建房屋的方式实施这两个工程,之后我就按照宋 X 琪讲的做了。岩腊村的10户被搬迁户每户补助6000元,计划安置在黄土村一根笋的35户农户其中在原址改建的18户农户每户补助8000元,愿意搬迁到一根笋的17户农户每户补助5000元,由他们自己请人修房子。我给岩腊村的10户农户拖了点涂料和水泥,在黄土村一根笋建房的17户农户我给他们贴了瓷砖、琉璃瓦和女儿墙,修了水池和引水管。岩腊村这个工程我是按照合同价17万元结算的,我补助了10户农户6万元,拖的涂料和水泥大概有1万元,实际上我得了10万元左右,黄土村这个工程我也是按照合同价110万元结算的,我补助农户和实际给农户贴砖、修女儿墙、水池、引水管加起来总共投入了35万多,在实施黄土村这个工程的时候,宋 X 琪安排我虚列了30多万的附属工程,叫我结算后拿55万元给他用于单位2010年“跑项目”和春节拜节,工程结算后,我拿了55万元给宋 X 琪,实际上这个工程我只得了20万元。是宋 X 琪决定和同意采取给农户发补助由农户自建的方式实施移民安置工程的,这个情况叶XX是知道的,因为岩腊村、黄土村两个移民安置工程都是宋 X 琪安排叶XX负责的,在实施岩腊村移民安置工程的时候,叶XX还和我到岩腊村给10户被搬迁户发过补助,实施黄土村移民安置工程的时候,叶XX到工地检查过几次,我给他讲过有部分农户不愿搬出来,我发补助给他们由他们自己在原址改建。这两个工程是由紫云县发改局组织验收,岩腊村的工程没有验收过,搬到黄土村一根笋的17户农户验收过,但在原址改建的18户农户验收组没有去看过,因为当天下雨,路不好走,验收组就没有开车进去。工程结算的时候,必须要有验收资料才能结算工程款,所以在办理结算手续的时候,我就拿起验收签到册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去找宋 X 琪、叶XX和其他人签字,签完字后才能找财务人员粟X 结算工程款,在结算前,我找过宋 X 琪,宋 X 琪同意了的,所以我找其他人的时候我就给他们讲宋局长同意给我结算,请他们签个字,他们才签的。在黄土村移民安置工程中,我虚列了部分附属工程,金额大概有35万多元,这件事主要是我、宋 X 琪和叶XX知道,因为是宋 X 琪安排我虚列工程量套钱出来给发改局“跑项目”和春节拜节的。当时结算的时候,我拿工程结算书找叶XX签字,一开始他不签,后来宋 X 琪叫叶XX去他的办公室,当着我的面给他讲:发改局春节拜节的钱就是从黄土村安置点工程中虚列工程量套出来的,之后叶XX就把字签了,当时宋 X 琪叫叶XX签的时候,叶XX还有点不愿意,宋 X 琪讲以后有什么事他来承担,叶XX同意后才签的字。当时宋 X 琪安排叶XX分管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办理工程结算必须先找分管领导叶XX签字同意,再找宋 X 琪在发票上签字同意付款,之后在财务上才能办理结算。岩腊村、黄土村这两个移民安置工程,除去我实际投入的外,岩腊村这个工程我得了10万多元,黄土村我得了75万多,这两个工程我一共套取国家扶贫移民安置项目款85万多。我办完黄土村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结算后送给宋 X 琪55万元,剩余的30多万元在随后我和宋 X 琪的接触过程中送给他了。
4、证人吴亚X 的证言证实,我2007年任紫云县常务副县长,2012年5月任市文广局副局长。我在任紫云县常务副县长期间,主要分管交通、发改、公检法、维稳、信访等部门。2009年紫云县发改局组织实施的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安置点移民工程,这个工程是由县发改局实施的,县里面专门设立了以工代赈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当时县发改局的局长是宋 X 琪,宋 X 琪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原则上是不允许组织实施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安置点移民工程,县发改局主要是负责对该项目进行管理,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移民工程是不允许采用给农户发放补助就地改建的方式实施的,移民工程必须要搬迁出来新建,而且也不允许给农户发放补助。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安置点移民工程是县发改局去组织实施的,而且最后也经过验收了,但是否采用给农户发放补助就地改建的形式实施我确实不知道。宋 X 琪没有给我请示和汇报过“在实施猫营镇黄土村一根笋安置点移民工程期间,从该项目中套取工程款来给省市县相关部门的领导‘拜节’以及到北京为县里面跑项目”这件事情,移民工程款是扶贫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坚决不允许挪作他用,我多次在大会上强调此事,并且,县里面每年都会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给县发改局,作为县发改局“跑项目”用。
5、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紫府办发(2005)64号文件)证实,紫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内设机构和人员职能调整主要职责情况。
6、中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县以工代赈易地扶贫开发移民项目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紫党办发〔2007〕28号文件)证实,2007年4月5日,紫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紫云县以工代赈易地扶贫开发移民项目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时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宋 X 琪,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宋 X 琪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7、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王军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紫府干任〔2008〕6号文件)、关于叶XX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紫府任[2010]16号任免通知)证实,2008年7月9日,被告人叶XX任紫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2010年10月13日,叶XX任紫云县监察局副局长,同时免去其紫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8、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叶XX本人记录:2008年8月4日,由发改局局长宋 X 琪主持会议,会议决定由叶XX分管办公室及招商引资工作,其中办公室负责文字档案、以工代赈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工作。证人赵 X 建本人记录:2008年8月4日,由发改局局长宋 X 琪主持会议,会议决定由叶XX分管办公室和对外协作工作。
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叶XX任紫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期间,经时任局长宋 X 琪安排,分管以工代赈和异地扶贫搬迁工作。
10、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农字(2000)18号,颁布日期:2000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30日)证实,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等,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资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其他与其他财政扶贫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11、《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1号令)证实,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下达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用于地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证实,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村道路、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工程,以及农村通电、通讯和生态综合管理等。扶贫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严禁用扶贫资金建办公楼、买汽车等。
13、(2013)安市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2月12日,原紫云县发改局局长即本案证人宋 X 琪在发改局组织实施紫云县猫营镇岩腊村安置点及该镇黄土村一根笋组安置点的以工代赈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中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59922.04元,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因其他受贿情节,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14、关于犯罪嫌疑人叶XX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叶XX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侦查,同月28日,传唤叶XX至紫云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第一次讯问。被告人叶XX到案后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能够主动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自首、立功情形。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叶XX,男,1972年2月1日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320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作为紫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的副局长,明知姜 X 云没有依照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规定实施工程以及虚列工程量套取扶贫资金,还故意在虚假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使得姜 X 云顺利结算工程款,导致国家扶贫资金被套取,造成国家重大损失,金额达859922.04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叶XX不遵守国家关于扶贫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未实际实施和不符合规定实施的搬迁工程进行验收签字,从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系滥用其手中的权力,并非其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应当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故被告人叶XX和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叶XX的行为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叶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XX在检察机关调查宋 X 琪滥用职权一案中以证人身份陈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但并非出于认识到自己系犯罪而主动投案,故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叶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叶XX作为紫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以工代赈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工作的副局长,在时任局长宋 X 琪决定采取向农户发放补助并由农户在原址自行改建或搬迁到安置点自建房屋的方式实施以工代赈扶贫搬迁工程,以及通过姜 X 云虚列工程量套取国家扶贫资金后,受宋 X 琪的安排才在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其在实施滥用职权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 判 长 何 剑
代理审判员 蔡 波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二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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