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x波,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某,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兴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辉哥网吧,盗走侯x虚的一部价值800元的黑色金立牌智能手机。
(二)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物资路怡品鲜门口,盗走被害人杨x秋的两部总价值1880元的蓝色OPPO牌手机及黄色朵唯牌手机。
(三)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广元红酒楼二楼周洪家中,盗走被害人陶x放在房内充电的一部价值1100元的紫色索尼牌智能手机。
(四)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华瑞超市门口,盗走一桶价值50元的香满园食用油。
(五)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xx烟酒店,盗走店内总价值190元的两包福贵香烟及两包中华香烟。
(六)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xx烟酒店, 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230元。
(七)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窜至普定县中医院三楼骨科27床,盗走被害人赵x凯一部价值320元的黑色奥奇牌智能手机。
(八)2014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窜至普定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配餐室43床,盗走被害人朱x珍的一部价值320元的红色OPPO牌按键手机。
(九)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唐x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翠园酒楼三楼大厅,盗走被害人陈x贵用于办酒的两条价值460元的硬遵义香烟。
(十)2014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工商银行旁边巷子内,盗走被害人陈x祥放于外衣内的一部价值120元的黑色海信牌手机及200元现金、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财物追回发还被害人陈x祥。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失盗主侯x虚、杨x秋等人的陈述,证人闻x、孙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的供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贵州省普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领条、中国电信天翼手机卖场销售单、普价证鉴(2014)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普公尿检(城)字[2014]第87号、第17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作案,秘密盗取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x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为吸毒而多次结伙盗窃作案,可酌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唐x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x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辉哥网吧,将失盗主侯x虚的一部黑色金立牌智能手机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侯x虚陈述,2014年7月的一天下午五六点,我在普定辉哥网吧上网,上到第二天凌晨5点过我睡着了,我的手机放在电脑上充电,早上7点过醒来发现手机不见了。被盗的手机是一部黑色金立智能触屏手机,是今年2月份在普定花1500元买的,被盗时还有七八成新,价值1000元左右。
2、证人孙x的证言证实,我从事移动手机销售。2014年2月1500元买的一部黑色金立智能触屏手机,7月被盗时损坏不大的话值800多元。
3、证人闻x的证言证实,我是开店卖手机的。2014年2月以1500元买的一部黑色金立智能触屏手机,7月份被盗时价值800元左右。
4、被告人唐x波供述,2014年7月下旬一天凌晨4点过,我去普定辉哥网吧找钱,我看到一个男的把一部黑色智能触屏手机放在电脑前,那男的睡着的,我就把手机偷走,天亮后我拿去卖,因手机不好没人要,我拿丢在老宋家,我不知道这个手机价值多少钱。我所说的“找钱”就是去偷东西来卖钱用的意思。我因为没有钱吸毒才去偷东西。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侯x虚、被告人唐x波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辉哥网吧。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二)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物资路怡品鲜火锅店门口,将失盗主杨x秋放在车上的一部蓝色OPPO牌手机及一部黄色朵唯牌手机盗走,后销赃得币25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杨x秋陈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早上9点过,我和我老公开货车来普定物资路怡品鲜火锅店送餐具,到店门口我们在车尾搬餐具,当时把货车门关着,没上锁,车窗也没关好。我们搬完餐具回到车上,发现放在副驾驶坐垫上的两部手机不见了。被盗手机是有蓝色外壳的OPPO牌831S型智能触屏手机,今年年初在白岩花1400元买的,被盗时还有六成新,价值多少不清楚。另一部是黄色皮外壳套起的朵唯牌智能触屏手机,今年4月份在普定花1500元买的,被盗时有七八成新,价值多少不清楚。
2、证人杨x的证言证实,今年7月份一天,我妹杨x秋打电话给我说她和我妹夫来普定送餐具时,她放在货车上的两部手机被偷了,我只知道其中一部是OPPO牌,另一部不清楚。
3、证人孙x的证言证实,我从事移动手机销售。2014年年初以1400元买的一部蓝色OPPO牌831S智能触屏手机,7月被盗时能值1100元。2014年4月以1500元买的一部黄色朵唯牌智能触屏手机智能触屏手机,7月被盗时能值1000元。
4、证人闻x的证言证实,我是开店卖手机的。2014年年初1400元买的一部蓝色OPPO牌831S智能触屏手机,7月被盗时能值900元。2014年4月1500元买的一部黄色朵唯牌智能触屏手机,7月被盗时能值980元。
5、被告人唐x波供述,2014年7月中旬一天,我在普定街上找钱用,走到物资路中段看到一辆货车停在路边,司机在搬运碗,我把车门打开,拿走了里面的两部手机。一部是蓝色OPPO牌智能触屏手机,我卖给后街一个妓女得150元,另一部智能触屏手机是什么牌子的我记不清了,颜色好像是灰色的,我卖给后街一个妓女得100元,卖得的钱我拿去老宋家买海洛因吃了。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杨x秋、被告人唐x波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物资路怡品鲜火锅店门口。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三)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广元红酒楼二楼周x家中,将失盗主陶x放在房内充电的一部价值1000元左右的紫色索尼牌智能手机盗走,后销赃得币20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陶x陈述,2014年7月份一天,我到广元红酒楼旁一家游戏机房玩,下午2点过我手机没电了,就叫服务员给我拿去充电,3点过我叫服务员去把手机拿给我,他回来说手机不见了。被盗的手机是一部2013年11月份花1700元买的紫色索尼牌L36HLT36i型智能触屏手机,被盗时大概价值1000元左右。
2、证人孙x的证言证实,我从事移动手机销售。2013年11月以1700元买的一部紫色索尼牌L36HLT36i型智能触屏手机,7月被盗时大约值1300元。
3、证人闻x的证言证实,我是开店卖手机的。2013年11月以1700元买的一部紫色索尼牌L36HLT36i型智能触屏手机,7月被盗时能值1100元。
4、被告人唐x波供述,2014年7月的一天,我和夏某某去街心花园一家游戏机房找朋友,我们看到游戏机房沙发上有一部紫色的智能触屏手机在充电,夏某某顺手就把手机偷走,我们拿到后街一家麻将馆卖给一个男的,卖得200元,接着我们把卖手机的钱拿去老宋家买海洛因吃了。
5、被告人夏某某供述,2014年7月一天,我和唐x波去广元红酒楼二楼一家游戏机室找人,看到一部智能触屏手机在房间里充电,我们顺手把手机拿走了,我们把手机卖给后街一个小伙,卖得200多元钱,我和唐x波拿买毒品吃了。这部手机颜色我记不清了,手机有七成新,价值1000元左右。我所说的找钱就是去偷东西来卖钱用的意思。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陶x、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广元红酒楼二楼周洪家中。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四)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窜至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华瑞购物超市门口,将失盗主唐x云家一桶价值50元的香满园食用油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唐x云陈述,2014年7月一天,我们摆了一些清油之类的东西放在超市门口卖,东西是我和我老公摆放的,当天下午他回来时问我门口的两桶清油哪里去了,我不知道是不是自己卖了,没想着被偷。被盗的两桶清油是5升装的“香满园”,每桶进价50元。
2、失盗主王x辉陈述,我和我老婆唐x云在颐景园西安路经营一家“华瑞购物”超市。2014年7月的一天我们摆了一些清油之类的东西放在超市门口卖。摆好东西我去进货,下午回来时发现放在门口的两桶清油不见了,我就问我老婆是不是卖了,她当时也不知道是否卖了。被盗的两桶清油是5升装的“香满园”,每桶进价50元。
3、被告人唐x波供述,2014年7月一天,我和夏某某去颐景园找钱,看到一家超市门口摆得东西卖,我们趁老板不注意,就把门口的一桶清油偷走,之后我们拿到后街一家麻将馆卖给一个女的,卖得50元。
4、被告人夏某某供述,2014年7月一天,我和唐x波没钱吸毒,就在街上乱窜找钱用,我们走到颐景园卖火车票下来点的一个超市门口,看到一个超市门口摆得一些桶装清油,我们偷得一桶清油拿去卖给一个女的,卖得40块钱,我们偷的清油是什么牌子我不记得,5升装的,大概价值60元。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华瑞购物门口。
6、进货单证实,香满园(食用油)进货价格50元/瓶。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五)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xx烟酒店,盗走失盗主叶梅家店内总价值180元的福贵香烟和中华香烟各两包。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叶x陈述,我经营一家叫“xx烟酒店”的小卖铺,(2014年8月25日)最近一两个月发现有比较贵的香烟,像中华、福贵、软遵之类的断断续续被盗,每次都是两三包。有时候发现小卖铺里的钱也不对劲,卖了东西感觉找不到钱,大概有一千多块钱的出入。
2、被告人唐x波供述,2014年8月7日左右,我和夏某某在普定县城关镇文化馆公厕斜对面一个小卖铺里偷得230元现金。这次的前几天我还在这家小卖铺偷得两包福贵烟和两包中华烟,福贵和中华烟都是45元/包。福贵烟我抽了,中华烟我拿去老宋那里换得两颗海洛因吃。
3、贵州省普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证实,福贵批发价400元∕条,零售价500∕条。软中华批发价550元∕条,零售价700∕条。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唐x波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xx烟酒店。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六)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窜至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xx烟酒店, 盗走失盗主叶梅家店内人民币230元,后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叶x陈述,我经营一家叫“xx烟酒店”的小卖铺,(2014年8月25日)最近一两个月发现有比较贵的香烟,像中华、福贵、软遵之类的断断续续被盗,每次都是两三包。有时候发现小卖铺里的钱也不对劲,卖了东西感觉找不到钱,大概有一千多块钱的出入。
2、被告人唐x波供述,2014年8月7日左右,我和夏某某在普定县城关镇文化馆公厕斜对面一个小卖铺里偷得230元现金。在此前的几天我还在这家小卖铺偷得两包福贵烟和两包中华烟。偷得的钱都是5元面值的,我和夏某某平分了,我们都买毒品吸食了。
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2014年8月的一天,我和唐x波没钱吸毒,我们就去普定县城关镇老场坝上,在普定县幼儿园斜对面一家小卖铺偷钱,小卖铺里只有一个小男孩在,我假装买东西,唐x波趁小男孩不注意就在小卖铺装钱的箱子里偷,偷得钱后我们拿到东华山下面一个瘸子家买毒品吃。唐x波给我讲只偷得几十块钱,具体偷得多少钱我不清楚。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xx烟酒店。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七)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x波窜至普定县中医院三楼27床,将失盗主赵x凯的一部黑色奥奇牌智能手机盗走,后用于兑换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吸食。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赵x凯陈述,2014年8月6日,我在普定县中医院三楼骨科27床住院,18点过钟,我去上厕所回来发现放在床头底下充电的手机不见了。被盗手机是今年(2014年)6月二十几号花520元买的黑色奥奇牌智能手机,有八成新,被盗时估计价值400多元。
2、证人孙x的证言证实,我是从事手机销售的。2014年6月以520元买的一部黑色奥奇牌智能手机,8月被盗时只能值380元左右。
3、证人闻x的证言证实,我是开店卖手机的。2014年6月以520元买的一部黑色奥奇牌智能手机,8月被盗时值320元左右。
4、被告人唐x波供述,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我去普定县中医院找钱,我上到三楼楼梯口往左走的第二间病房内看到一个黑色智能手机在充电,里面没人,我就把手机偷走了,我把手机拿去老宋那里换得100元的海洛因吃了。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赵x凯、被告人唐x波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中医院三楼27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八)2014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窜至普定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配餐室43床,将失盗主朱x珍的一部红色OPPO牌按键手机盗走,后销赃得币25元。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朱x珍陈述,2014年8月12日中午,我在普定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住院,在配餐室靠门的加43床上休息,我睡了半小时起来,发现我放在床头柜上的一个蓝色手提包不见了,我就起床去找,在九楼楼梯口找到手提包,打开来看,里面的一部红色OPPO牌直板按键手机不见了。手机是2013年12月份花780元买的,被盗时有七成新。
2、证人孙x的证言证实,我是从事手机销售的。2013年12月以780元买的一部红色OPPO牌直板按键手机,8月份被盗时大约值400元左右。
3、证人闻x的证言证实,我是开店卖手机的。2013年12月以780元买的一部红色OPPO牌直板按键手机,8月份被盗时值320元左右。
4、被告人唐x波供述,2014年8月12日中午,我和夏某某去普定县人民医院找钱,我们坐电梯到九楼,走到左边最后面那个病房,看到桌子上放着一个蓝色包包,有个女的在里面睡着的,我们就把包偷走,走到五楼我们打开包,里面有一个红色的OPPO牌直板按键手机和一些医疗卡,我们把包放回九楼楼梯口,只把手机拿走了。手机我在后街拿卖给一个妓女,卖得25元。
5、被告人夏某某供述,2014年8月12日,我和唐x波因为没钱吸毒,就去普定县人民医院找钱,我们走到医院九楼靠左边最后一个病房,看到一个人在里面睡觉,旁边放得一个包包,我们就把包拿走下两三层楼,我们把包包打开,里面有一些医保卡和一部直板按键手机,我们把手机拿走后,把包包拿回去放在九楼楼梯口。这个手机颜色我记不清了,不知道唐x波把手机拿到什么地方了。
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九楼配餐室43床。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九)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唐x波窜至普定县城关镇翠园酒楼三楼大厅,将失盗主陈x贵家用于办酒的两条价值460元的硬遵义香烟盗走。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陈x贵陈述,2014年8月13日,我家在普定翠园酒楼办搬家酒,下午2点过我家就搬了一些烟、酒、饮料到翠园酒楼三楼靠楼梯间的墙壁放起,叫我家两个小孩看着,我就到楼下去忙其他事情了,到下午3点过,我女儿下楼来给我说有两个男的拿起我放在三楼的两条25元一包的硬遵义香烟跑了,我们没找到那两个男的。被盗的硬遵义香烟我买着230元一条,总价值460元。
2、失盗主李x陈述,2014年8月份的时候,我家在普定翠园办酒,我和我老公订了三条硬遵香烟和一些磨砂黄果树香烟,我老公拿到三楼放在一个墙角,叫我女儿照管。然后就有一个小伙脸对着墙伸手把两条硬遵义香烟拿起跑了。被盗香烟当时我们开着230元一条,被盗走两条价值460元。
3、被告人唐x波供述, 2014年8月11日或12日中午,我出去找钱,走到普定翠园酒楼看到有人家办酒,我就去三楼大厅,在放饮料的地方拿得两条25元一包的遵义牌香烟,我把烟拿到后街一家麻将馆里卖给打麻将的人得335元。这两条烟250元一条,总价值500元。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唐x波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翠园酒楼三楼大厅。
5、贵州省普定县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证实,硬高档遵义香烟批发价200元∕条,零售价250∕条。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十)2014年8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窜至普定县工商银行旁边巷子内,将失盗主陈x祥放在摩托车上的外衣盗走,外衣内有一部价值120元的黑色海信牌手机、驾驶证(夹有现金100元)、行车证、身份证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财物追回并发还失盗主陈x祥。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失盗主陈x祥陈述,今天(2014年8月14日)15时许,我在西门跑摩的,当时我就把摩托车停放在卖叶子烟的巷子里就去补鞋,我补好鞋回来骑摩托车时发现绑在油箱上的一件黑色邮政西服不见了。衣服内有一部黑色海信智能手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及200元现金,100元是夹在行驶证里,另100元放在衣服外面荷包内。被盗手机是今年5月20日在普定县电信局花599元买的,有五成新,估计值200元,手机发票在家里。
2、被告人唐x波供述,今天(2014年8月14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和夏某某在农贸市场寻找机会偷东西,走到配钥匙的那个巷子里,听见有手机响,就发现旁边停起的一辆红色二轮摩托车上放着一件衣服,手机声音就是从衣服里传出来,我就把那件衣服拿走了。我和夏某某走到星星幼儿园河岸上,把衣服荷包里的东西拿出来看,有一个黑色智能手机、一个身份证、一个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证里有100元现金,不知道衣服里是否还有钱。我把这些东西装在裤包内,把衣服丢在河岸边一棵树下,我和夏某某准备去买海洛因,在后街文化馆公厕旁被警察抓了。
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2014年8月14日下午一点左右,我和唐x波因没钱吸食毒品就在街上找钱,我们走到农贸市场旁边巷子里,就遇到一个摩托车停在巷子里,上面放着一件衣服,我们听见有手机在衣服里响,就把衣服拿到西门上来的河边,从衣服里摸出一部黑色智能手机、一本摩托车驾驶证和100元现金,现金是卡在驾驶证里的。走下来到普定县幼儿园,唐x波就被抓了,偷得的东西就放在唐x波身上。
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领条证实,2014年8月14日,侦查员在唐x波处扣押黑色海信牌手机1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各1本、现金100元。失盗主陈x祥在普定县公安局城关责任区刑警队领回被盗黑色海信牌手机等财物。
5、中国电信天翼手机卖场销售单证实,2014年5月20日,陈x祥购买黑色海信牌手机的单价为599元。
6、普价证鉴(2014)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的黑色海信牌手机价值120元。该结论已告知失盗主陈x祥及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
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陈x祥、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工商银行旁边巷子内。
综合证据:
1、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14日16时许,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工作时发现吸毒人员唐x波,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在对唐x波进行人身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身上有姓名为陈x祥的一本驾驶证及行车证。经审讯,其供述2014年6月份以来伙同夏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2014年8月27日13时许,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工作时发现涉嫌盗窃的夏某某,将其带至该所调查处理。经审讯,其供述2014年7月份以来伙同唐x波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
2、普公尿检(城)字[2014]第87号、第17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证实,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唐x波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夏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二被告人系吸毒人员。
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唐x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4日止。
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唐x波供述在普定县城区盗窃14起,夏某某供述在普定县城区盗窃8起,除被起诉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经民警组织二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均未能找到被害人。二被告人供称将盗窃所得财物卖在后街,因不知晓购买者真实身份,未能追回被盗财物。被告人供称将卖得的钱拿到东华山下面一个身体瘫痪的人家购买毒品,经多次寻找未能找到该名瘫痪的涉案人员。经发函至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调取唐x波服刑的释放证明,该大队未回复。
5、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唐x波,男,1989年12月7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xx村218号。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6月20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xx路82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私有财物,其中被告人唐x波实施盗窃10次,盗窃财物价值达2500余元,被告人夏某某实施盗窃5次,盗窃财物价值达1500余元,均属数额较大,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举出手机销售从业人员即证人孙x、闻x的证言,欲证实被盗手机价值,因证人孙x、闻x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故证人孙x、闻x的证言证实的相关价值,不予采信。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为了吸毒而相互邀约盗窃,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实施盗窃中没有明确分工,地位和作用相当,互为主从犯。被告人唐x波、夏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为了吸毒而多次盗窃及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x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代理审判员 蔡 波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一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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