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0:01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乙甲,曾用名任某乙丙,生于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乙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任某乙甲提起一袋马铃薯(俗称洋芋)到普定县化处镇后山村后箐头赵家屋基黄茨菰田与任某乙丁(1999年11月18日生)、任某乙戊(2001年4月12日生)、任某乙己(2003年8月10日生)一起放牛。当日13时许,任某乙甲喊任某乙丁、任某乙戊、任某乙己烧马铃薯吃,并喊任某乙戊、任某乙己和其一起在放牛处上面的波某林场林区内便道上拣柴禾。后任某乙甲将三人拣来的柴禾堆陇在赵家屋基任某乙德家农地上面林区的便道上,并用自己随身带的火机点燃。因天晴风大,燃烧的柴禾引燃了路上的枯杉树叶。被告人任某乙甲见状,便奋力扑救,但火势仍顺着树林漫延开。山林着火后,相关单位及附近村民陆续赶到现场扑救,直至当日18时许才将大火扑灭。经普定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查验鉴定,受灾林区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过火面积263亩(约17.53公顷),受损林木蓄积4872.9136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249437.6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任某乙丁、任某乙戊、任某乙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某乙甲的供述,普定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乙甲在林区便道上点火烧东西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因其轻信能够避免火灾的发生,却最终引发了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乙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乙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任某乙甲提起一袋马铃薯到普定县××镇××村后箐头赵家屋基黄茨菰田与任某乙丁(1999年11月18日生)、任某乙戊(2001年4月12日生)、任某乙己(2003年8月10日生)一起放牛。当日13时许,被告人任某乙甲喊任某乙丁、任某乙戊、任某乙己烧马铃薯吃,并叫任某乙戊、任某乙己和其一起在放牛处上面的波某林场林区内便道上拣柴禾。后被告人任某乙甲将三人拣来的柴禾堆陇在赵家屋基任某乙德家土地上方林区的便道上,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因天晴风大,燃烧的柴禾引燃了路上的枯杉树叶。被告人任某乙甲见状,便奋力扑救,但火势仍顺着树林漫延。山林着火后,相关单位及附近村民陆续赶到现场扑救,直至当日18时许才将大火扑灭。经普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查验鉴定,受灾林区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过火面积263亩(约17.53公顷),受损林木蓄积4872.9136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249437.60元。

同时查明,火灾发生后,被告人任某乙甲在家中等待村干部带其去投案时,公安民警正好到达其家门口并将其控制,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公安民警将其传唤至普定县公安局进行讯问,并于2015年4月5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任某乙丁的证言证实,昨天(2015年4月4日)早上八九点钟,我和我弟任某乙己、任某乙戊在我们寨子后面的田头看牛。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任某乙甲(小名小某华)赶后幺牛来和我们在那里看,他还提得一袋洋芋来。中午十一二点钟的时候,小某华喊烧洋芋吃。我在一边玩手机,我的两个弟弟和任某乙甲去捡得一些干柴。小某华在路上捡了一些枯杉树叶来堆起准备引火。他们怎么点火的我没有看到,我在玩手机,但应该是小某华点的火,因为我和我的两个弟弟都没有火机。火点燃还没开始烧洋芋,由于风大,吹去引燃了路上的枯杉树叶。他们三个赶紧用棒棒打火,但打不熄。接着风大一吹就把路上燃的树叶吹到路坎上的杉树林里,杉树林就燃起来了。火越烧越大,小某华怕烧到我们,就喊我们跑到坡对面,后小某华又跑回去打火。我赶紧拿手机打119报警。过了一会,陆陆续续来了好多人救火。到中午3点钟左右,火还在燃,除了去年我们寨子里一个伯伯烧过的那两个坡头外的山面、左面和右面大坡的树林都在烧。

2.证人任某乙己的证言证实,前天(2015年4月4日)早上9点过钟,我和我姐任某乙丁、我哥任某乙戊在我们寨子后面坡背后的田坝头看牛。过了20分钟左右,我堂哥小某华幺牛来和我们一起看,他还提得一袋洋芋来。中午12点过钟,小某华喊我们去捡柴来准备在放牛田坝上面杉树林里的一条路上烧洋芋吃。我、我哥就和小某华在杉树林里捡得一些干柴在路上堆,我姐在旁边玩手机。捡得柴后,小某华从他身上拿出一个火机来引火,才点燃分把钟,都还没开始烧洋芋,风太大,就把旁边路上落的杉树叶引燃起来。我们大家赶紧用木棒打火,打不熄。火越燃越大,风一吹,就把路上燃的树叶吹到路坎上的杉树林里,杉树林就燃起来了。我和我哥及小某华就打火,但火太大,打不熄,小某华怕烧到我们,就喊我们跑到对面坡来,小某华又一个人跑回去救火,我家三姐就打119报警。小某华点火用的是一般的一块钱的气体火机,样子我没有注意,我不晓得火机在哪里。

3.证人任某乙戊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早上9点过钟,我和我姐任某乙丁(小名小某冬)、我弟任某乙己在后山看牛。任某乙甲(小某华)赶后提得一袋洋芋来。我们看牛到中午没有回家吃中午饭,任某乙甲讲捡材来烧洋芋吃。我和我弟就和任某乙甲到路边的树林里捡杉树枝,我姐在一边玩手机。我把杉树毛毛捡来堆在路上,任某乙甲从自己身上拿出火机把杉树毛毛点燃,杉树毛毛燃起来后被风吹散开,燃着的杉树毛毛就把树林脚的杉树毛毛都惹燃起来。我们看到火燃起来时都去打火,但火越烧越大,我们打不了。任某乙甲就带我们下坡跑到安全的地方后他又转回去打火。

4.证人任某乙和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4日大概13点钟,在我们村的麻地冲(又叫赵家屋基)发生森林火灾。我女儿任某乙丁、儿子任某乙戊、任某乙己回来后给我讲是小某华(任某乙庚家第三个儿子)赶后他们三个去放牛,背起洋芋去山上烧吃,烧杉树毛毛惹着树林烧起来的。仅是我们村的地盘都被烧了三四个坡,有黄茨菇田、王老者冲冲、磨子冲、对门坡和扇子地,还有波某村的树林。当时任某乙辛接到张福勇的电话后,我们任姓的人都赶到山上去打火。我去到现场后看到小某华在水沟里打滚,他的手肘部和脚都被火烧着,小某华家妈就喊小某华回家了。我跑来家倒汽油去给小某华抹。去的时候,小某华家妈在收东西,说是送小某华去自首,正要出门的时候,穿警服的人就来到他家门前了。

5.证人任某乙辛的证言证实,我是××镇××村的计生专干。上前天(2015年4月4日)13时18分,我接到我们寨子张某甲的电话说赵家屋基的树林燃起来了,我赶紧喊大家去救火。到现场时,火燃得太大,救不了,已经烧过扇子地、花园坡两边,还烧到坡顶上去了。镇政府、县里也来了很多人救火,但火太大,到下晚6点半钟左右才全部扑灭。我刚到现场时,不知谁说火是小某华烧洋芋整燃起来的。被烧的面积宽,有鱼塘冲、扇子地、磨子冲、王老者冲冲、赵家屋基、花园坡、黄茨菰田背后、烂坝冲、梅家树林。被烧的都是杉树和柳杉树。被烧的林地属于集体,有我们组的、波某组的,树子是分到各家各户的,我们寨子有上百户人家的树都被烧,波某那边也有几十户人家的树被烧,而且有一点属于波某的集体林场。小某华平时在我们村里的表现是好的,以前一直在读书,半年前就没有读了。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上前天(2015年4月4日)早上,我在我们寨子后面后箐烂坝田我家地头栽包谷。中午1点钟左右,赵家屋基那里(去年任某乙德烧到的树林)的树林燃起来,我马上打电话给任某乙辛,接着我就去救火。我跑去救火时看到任某乙和家两个儿子中的一个和他家姑娘小某冬从火燃起来的位置往烂坝田这边跑,他们边跑边讲:“拐咯,我去打火,火太大,风又大,打不到”。后来寨子里很多人来救火,但火大救不到,我就回家了,后面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在我回家之前,火已经烧到左边抵鱼塘冲,右边抵花园坡,上面烧到坡顶去了。过后我听说火是小某华他们烧洋芋吃引起的。被烧的是杉树和柳杉树,涉及的人家多,损失大。我家在王老者冲冲的树也被烧了。小某华平时在村里的表现是好的。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村现在和我们村并为田某村,我是村委副主任。2015年4月4日中午1点过几分,我接到电话称我们村后箐林场着火了,我便组织村支两委的同志和我一起去扑火,镇政府的人也陆续赶来扑火,但火势大,风又大,扑救不到。下午3点来钟,任某乙庚的妻子打电话给我说火是她儿子小某华(音)引燃的,叫我和她家送小某华到普定投案自首。当时我忙救火,就叫她先安抚她儿子,等救完火再去投案,我还打电话给化处镇的任某乙副镇长讲了这事。火一直到下晚6点半才扑灭。

8.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今年4月4日那天,我叫我小儿子任某乙甲(小名小某华)幺牛去看。到中午1点过钟左右,我到路上遇到一个拖粪的(我记不清是哪个了)给我讲我家小某华把后箐的树林整燃起来了。我赶紧打电话喊家族中的人去救火。我到后箐后,树林已经燃了几个坡头了。路上有人给我讲小某华在水沟头,我就到赵家屋基下面田头的水沟去找,正好小某华把身上滚湿上来,我就喊他幺牛回家。在路上,小某华讲早上他去幺牛时从家里提得洋芋去,到中午时,他喊任某乙戊、任某乙冬、任某乙己烧洋芋吃,还喊任某乙戊他们参与捡柴,烧洋芋时是小某华点的火,风大,就把树林引燃了。他还讲他去救火被烧了,才去淋水打湿身上的。来家后,我问小某华报警没有,他讲小某冬报的。我便打电话给村主任孙某某,叫他和我们送小某华去投案。孙某某讲他在救火,叫我先把小某华安抚在家里,等救了火再送去投案。我给小某华收了一些衣服装起,准备去投案。正收好衣服,林业派出所的就来了,问了小某华起火的经过后,小某华带民警到现场去看,然后就把小某华带走了。

9.证人任某乙庚的证言证实,今年清明节前一天(4月4日)中午,小某平(学名任某乙明)给我讲我小儿子小某华整火把树林烧燃起来了。我赶到后箐树林头,看到树林正在燃,中间大部分已被烧过了,正在燃的是坡顶、鱼塘冲,右边燃到黄茨菰田那边去了。被烧的全部都是杉树,少部分是柳杉树。我想到火是我儿子引燃的,就和群众及政府来的人救火,但火大、风大,救不了。下午6点过至7点钟左右,火被扑灭了。我来家时,我妻子给我讲火是小某华烧洋芋吃引起的,小某华已经被派出所的带走了。

10.证人张某乙的书面证言证实,我是普定县林业局林业综合执法队工作员。2015年4月4日中午2点钟左右,值班领导夏德刚局长接到报告称××镇××村发生森林火灾后,立即安排运送扑火工具及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扑救。到达现场后,见波某林场树林周边正在燃烧,中间部分已呈过火状。据群众称该火灾是从××村燃烧至波某方向。火势于当日18时30分左右被控制,扑灭明火。

11.证人任某乙壬的书面证言证实,我是普定县××镇武装部长兼副镇长。2015年4月4日,我镇××村发生森林火灾,我立即带领人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在扑救过程中,我接到村报账员孙某某的电话说火灾是任某乙庚家娃娃烧洋芋吃时不小心惹燃的,在引起火灾时,他就立即进行扑救,自己都差点被火烧伤,从一开始他就知道自己犯错误了,愿意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请孙某某带他去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得知这一情况后,我叫孙某某稳住当事人,等林业派出所的人来,给工作人员讲清楚事情的经过,主动接受处理。火灾于16时30分得到全面控制,18时全面扑灭。

12.被告人任某乙甲供述,2015 年4月4日早上9点来钟,我和我堂妹小某冬、堂弟任某乙戊、任某乙己到坡脚的田坝里放牛。我们没有约好一起去,是他们先去,我赶后去,大家放牛都是在同一处。当天中午1点过钟,任某乙戊家三姐弟准备先回家,我叫他们等烧点洋芋吃才回去,他们就等我烧洋芋。我们在赵家屋基树林脚的路上准备烧洋芋吃。我叫任某乙戊和任某乙己参与捡柴,小某冬在旁边玩手机没有和我们捡柴。任某乙戊他们两个捡柴给我后,我一个人把柴堆陇来,然后从我身上拿出火机来点燃一张纸去引燃杉树叶,烧起来后我又捡来几棵干树枝去烧。正在这时就起风,大风就把烧燃的杉树叶吹往路坎上的杉树林里,杉树林就着火燃起来了。火燃得很大,我把小某冬他们三个带到对面安全的地方,又转回去救火。我折断树枝来扑救,但火太大,扑不熄,我还被烧到脚和手。我脱衣服来扑打,打不熄,而且呼吸困难,我就跑下去在田坝里的水沟里把身上全部打湿,又上来准备救火,但火已经烧到坡顶去了。我刚上到田坝上面点,我母亲和我幺叔任某乙和就来了。我妈喊我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听别人说我爸爸在林子里救火,其他人也从波某那边去救火。在路上我看到火已经燃到坡顶翻过去到波某那边去了,除了去年我叔任某乙德烧的那些外,周围的树林都在烧。我妈接我回家后,她讲火是救不到了,要把我交给派出所。我听我妈的,该坐牢就坐牢咯。我妈还在家里打电话给别人(打给谁我不晓得),电话里的意思是喊人来带我去投案。我妈是农村人,她不晓得该去哪里投案。打完电话后我妈喊我收点换的衣服好去投案,我把衣服收在背包里拿给我妈拿。我和我妈在我家门口正准备去投案时公安民警就到我家了,我如实讲了我烧洋芋引发山火的情况,还带民警去我烧洋芋的地点。火引燃时我把火机放在地上,我带民警去看时火机还在,他们照相并取了火机。当天被烧的全部是杉树和柳杉树,烧了多少面积我估计不了,反正烧了几个坡,我晓得的地名有王老者冲冲和磨子冲、波某的山坡,其他的坡我不知道坡名。我看到过普定县的禁火令宣传,也知道我叔任某乙德去年把树林整烧起来被判刑,但我想到是在树林脚的路上烧火,没想到会被风吹去引燃树林,我错了,以后会注意的。

13.普定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4日下午,普定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当日15时40分许,民警在现场调查访问时获知火灾系××镇××村村民任某乙庚的儿子任某乙甲烧洋芋时引发后,立即前往任某乙庚家中进行抓捕。民警到任某乙庚家院坝前,村民任某乙和见民警身着警服,对民警说正准备带任某乙甲投案,同时见任某乙甲及其母亲卢某某正在其家门口,且卢某某手提一背包。民警立即上前将任某乙甲控制,同时卢某某对民警称正准备带任某乙甲交给民警。后检查卢某某手里的背包,里面为任某乙甲的衣服,卢某某称是送任某乙甲投案后给其换洗用的衣服。民警对任某乙甲口头询问,其对烧洋芋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带民警到起火点指认和勘查现场,随后民警将任某乙甲口头传唤至普定县公安局进行讯问。

14.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4日13时20分许,××镇接到原××村发生森林火灾的报告后,张某镇长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火灾现场进行扑救,并立即上报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经奋力扑救,火灾于同日18时30分许被全部扑灭。

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4月4日16时20分至18时50分,普定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普定县××镇××村后箐林场(属波某林场一部分)。民警到达现场时,见后箐林场杉树林正在燃烧,火灾现场南面坡脚林区有一条呈东西向便道,便道中部上方两个坡头至半山腰处无林木,火势已燃至无林木坡头四周,边沿位置林木正燃烧,中间部分为已过火燃烧迹地。燃烧迹地内杉树林绝大部分已成过火状。后民警在任某乙甲的带领下进入现场,在黄茨菰田(小地名)上面赵家屋基(小地名)任某乙德家土地左上方约50米的便道上,见有几根枯树枝堆成两堆,部分呈火烧碳状,周边便道上有枯叶被烧成灰状痕迹,堆放树枝前面沿边处见一堆洋芋,民警在洋芋西面约一米处提取一红色气体火机,火机上有“玉溪”字样。据任某乙甲指认,此处即其点燃树枝准备烧洋芋时引发森林火灾的起火点,该火机系其点火所用。

16.取证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4日18时2分至18时10分,普定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在起火点现场便道前沿提取两正面有“玉溪”字样的红色气体火机一个。

17.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任某乙甲分别辨认,其烧洋芋引起森林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后箐林场内赵家屋基处任某乙德家农地上面林区便道上;有“玉溪”字样的红色打火机系其2015年4月4日13时在普定县××镇××村山上烧洋芋时用来点燃枯树叶的打火机;经被告人任某乙甲指认,衣领为牛仔的白色和其他颜色交替的湿衣服是其将自己穿的外衣着湿后用于扑火的衣服。经证人任某乙戊、任某乙癸辨认,被告人任某乙甲烧洋芋引发森林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后箐林场赵家屋基处任某乙德家农地上方林区便道上。

18.任启富、郑敏等43人出具的请求书证实,因被告人任某乙甲平时表现良好、是过失犯罪,任启富、郑敏等43人表示自愿放弃损失赔偿,并请求对被告人任某乙甲从轻处理。

19.普定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普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普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查验及现地调查,2015年4月4日,××镇××村森林火灾的现场地处××镇××村与火某某村交界处的波某林场,受灾森林地类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受灾林地权属为集体,林木权属属个人(以联户发证形式分山到户)。过火面积263亩,受灾林木蓄积4872.9136立方米(其中杉木1369.9575立方米,柳杉3502.9561立方米),估算受灾损失249437.6元。普定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4月27日将该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任某乙甲。

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某乙甲,曾用名任某乙丙,男,1996年1月20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任某乙丁,女,1999年11月1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任某乙戊,男,2001年4月12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化处镇后山村162号。任某乙己,男,2003年8月10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

21.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任某乙甲及证人任某乙戊、任某乙癸辨认的起火点、被告人任某乙甲辨认的用来点燃枯树叶的打火机、指认其将自己穿的外衣着湿后用于扑火的衣服与辨认、指认笔录相一致。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任某乙甲讯问的合法性,且与讯问笔录的内容相一致。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乙甲由于过失行为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63亩(约17.53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任某乙甲准备去投案时在其家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备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火灾发生后,其奋力扑救,具有悔罪表现,且部分村民表示对其进行谅解,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乙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颂辉

审 判 员  刘坤元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 年 七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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