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履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2015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小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郑小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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