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明辉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58
罪犯晏明辉,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1996年4月23日该犯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湄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晏明辉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

2015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晏明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晏明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晏明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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