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岑某甲,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独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岑某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忠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岑某甲在独山县上司镇打羊村附近山坡(小地名:格夜坡)上坟时,点燃香纸后,因天干风大,造成火势蔓延至附近山坡树林,引发山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7公顷,其中有林地4.0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8 607.2元。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甲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岑某甲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表示无异议,未作任何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岑某甲在独山县上司镇打羊村附近的山坡(小地名:格夜坡)上坟时,点燃香纸后,因天干风大,火势蔓延至打羊村打利组的集体山林,引发山林火灾。被告人岑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的事实经过。经林业部门检验,火灾过火面积7公顷,其中有林地4.07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8 607.2元。。另外,被告人岑某甲无犯罪前科劣迹。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岑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打羊村打利组达成复绿补植马尾松树苗12 000株的协议。
罪事实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岑某甲在开庭审理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岑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岑某丙、陆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火灾现场勘验图、检验报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物证打火机一个、林权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岑某甲的户籍证明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在野外上坟烧香,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已构成失火罪。为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岑某甲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岑某甲过失引发山林火灾,情节较轻,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岑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岑某甲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打羊村打利组达成复绿马尾松树苗协议和其无违法劣迹、犯罪前科的案件实情,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岑某甲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岑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岑某甲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朱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洪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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