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22日该犯因犯奸淫幼女罪、惯窃罪被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2月25日送贵州省少管所服刑,1997年2月5日经贵州省管所批准回家探亲后拒不回所服刑。2006年1月9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晴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前罪余刑二年零三个月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2008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40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1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1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7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1日止)。
2015年3月9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当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5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当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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