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盗窃、抢劫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9:54
罪犯李华,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2009年11月1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清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2012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0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考评周期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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