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涛犯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9:52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涛, 1973年3月24日生于贵州省贵定县, 初中文化。2002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9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9月1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大勤,住贵定县。系上诉人余涛之父。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贵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余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余涛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亦属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涛撤回上诉。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5)贵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倪 安

审判员  游昌新

审判员  张世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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