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4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2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凯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仁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东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仁刚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仁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仁刚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仁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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