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秀刚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51
罪犯严秀刚,穿青人,贵州省水城县。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严秀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

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秀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作为组长,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严秀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严秀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3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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