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伟荣强迫卖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51
罪犯颜伟荣,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1999年7月15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东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颜伟荣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1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2005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执字第18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4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8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31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伟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评周期获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颜伟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颜伟荣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颜伟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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