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筑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帅士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2000元(未履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4564.8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1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5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9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9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19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帅士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帅士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帅士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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