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明显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50
罪犯陆明显,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1999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01年12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明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7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3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200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1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35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7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8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明显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明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陆明显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情况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明显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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