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10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独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文刚犯贩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2013年4月1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20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25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文刚系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评周期连续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潘文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潘文刚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文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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