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吕纯阳犯抢劫罪,判处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324.56元(均已履行完毕)。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06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29日止)。2009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4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2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止)。
2015年4月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纯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考评周期连续二次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吕纯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纯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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