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从富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09:47
公诉机关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22岁。系被害人吴某乙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84岁。系被害人吴某乙之母。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吴选华,51岁。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吴先义,43岁。

被告人代从富,33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坤鹏、龚杨硖,贵州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西南检公刑诉[2014]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从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刘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松林、赵颖囡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及诉讼代理人吴选华、吴先义,被告人代从富及其辩护人杨坤鹏、龚杨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代从富与吴某乙在邹某甲家吃饭喝酒,酒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代从富用拳脚对吴某乙头部及腹部等部位进行殴打。2014年8月19日,吴某乙在家中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代从富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刘某甲请求判令被告人代从富赔偿医疗费6 000元,丧葬费19 264元,死亡赔偿金108 680元,交通费、误工费2 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 000元,共计人民币185 944元。

被告人代从富辩解“未踩被害人腹部”。辩护人以“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过错,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踩被害人”的意见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代从富与被害人吴某乙在邹某甲家吃饭喝酒,酒后二人因2012年代从富打吴某乙弟弟吴某甲的事发生争执,吴某乙用手拍了代从富的大腿一下,代从富遂打吴某乙右眼、头部两拳,将吴某乙打倒在地,后代从富又用脚踩了吴某乙腹部一下。2014年8月19日,吴某乙在家中死亡(殁年59岁)。经鉴定:吴某乙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致膀胱破裂、盆腹腔内大量积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吴某乙受伤后于2014年8月18日到兴义市人民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 787.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明被告人代从富、被害人吴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及吴某乙死后户口已被注销。

2、情况说明:证明吴某乙从邹某甲家回家的路约260m水泥路,300m沙石路,路上未发现痕迹物证。

3、门诊病历:证明吴某乙于2014年8月18日5时10分到兴义市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吴某乙当时生命体征平稳,神清,双眼肿胀,颜面部稍肿胀,胸部、腹部压痛,腹肌张力高,反跳痛明显。腹部CT显示腹盆腔内积液,膀胱内高密度影,胸腔、心包少量积液。会诊后建议进行剖腹手术。吴某乙家属拒绝住院,签字后离开病房。

4、收费票据:证明吴某乙于2014年8月18日到兴义市医院就医,支付医疗费4 787.83元。

(二)证人证言

1、刘某乙证言:2014年8月16日下午四点过,我在邹某甲家院坝里听见代从富和吴某乙坐在坝子里争执,说一个没有欺负一个。代从富用手拍了吴某乙大腿一下,吴某乙也用手拍了代从富大腿一下,两人就站起来,代从富用手打了吴某乙一下,吴某乙就倒地了。吴某乙在地上翻了一个身还没有站起来,代从富又用脚踩了吴某乙肚子一下。邹某甲看见就吼了几声,代从富就停手了。代从富喝酒后德性不好,爱闹事。

2、张某美证言: 2014年8月17日晚上8点左右,我接到吴某美电话讲吴某乙摔倒很严重,叫我去看。到后我看见吴某乙躺在沙发上,右眼浮肿,青一大块,左眼角处有条疤痕和血迹。吴某乙讲他肚子特别疼,特别胀,大小便都解不出来。我看病情严重,就打急救电话把吴某乙送到兴义市医院了。到医院照片后,医生说吴某乙肚子里面的淤血特别多,要马上手术,大概要三至五万元,还要亲人签字。当时家里面没钱,吴某乙的儿子吴某甲又在外地,吴某甲同意后8月18日早上我们就把吴某乙拉回家了。8月18日晚上,吴某乙就开始呕吐,吐出来的是黑色的水状物体。把吴某乙拉回家后我们一直追问他是怎么受伤的,吴某乙讲是在邹某甲家帮忙,喝酒时和代从富发生口角,吴某乙拍了代从富的腿一下,代从富就一拳打在他的右眼上,他就昏倒在地了。8月19日中午,吴某乙小便解出来的都是血,下午四点过就去世了。

3、赵某某证言:2014年8月16日,我家盖房浇板,来我家帮忙的有刘某乙、张某林、周某某、代从富、吴某乙、邹某乙等人。下午四点过浇完板后就在我家喝酒、吃饭,代从富和吴某乙都喝酒的。吃完饭后代从富就和吴某乙在我家院坝里发生争执,我听见他们讲“我没有欺负你,你也没有欺负我”,后吴某乙拍了代从富的腿部一下,代从富就站起来打了吴某乙的眼睛两拳,吴某乙被打后就往前扑倒在地,吴某乙准备翻身站起来,还没站起来就被代从富用脚蹬下身,吴某乙就平躺在地上。吴某乙一直躺在我家院坝里,时不时哼一下,说他肚子胀痛。躺到晚上九点左右,他讲他要回家,我和邹某甲、邹某乙就送他回家,当时吴某乙站不起来,我们是扶着他回家的。扶到凉天时吴某乙讲他自己回去,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我去他家,听吴某乙的妈讲吴某乙刚走到家里,我去看吴某乙,他讲肚子痛很,叫我喊村里面的医生给他看,我就喊高某建医生给他看,高某建讲吴某乙的伤势他不敢开药给他输液,叫送到大医院去治疗,并给吴某乙开了一些止痛药。吴某乙和代从富打架时没有其他人帮忙。

4、邹某甲证言:2014年8月16日,我家盖房浇板,吴某乙和代从富都来帮忙。下午四点左右干完活吃饭。我在厨房里吃饭,听见代从富和吴某乙在争论,我出去看见代从富一拳朝吴某乙右眼打去,后又一拳朝吴某乙头部打去,吴某乙被打爬在地上,吴某乙转过身来仰起,可能是准备起来,代从富又朝吴某乙身体上踩了一脚。我就赶紧吼代从富,喊他不准打了,代从富就停手了,并讲我当个村干部了不起,还要帮吴某乙扛,吴某乙是自己喝酒摔着的,说后代从富就走了。当时吴某乙仰躺在地上,脸上有血,我还找纸帮他擦血,我准备扶他起来,他讲他不敢动,我就没有扶他起来。天快黑时,吴某乙讲他想上厕所,我扶他去厕所,他在厕所里待了好几分钟,一直解不出来,我扶他回我家门口坐起。过了一会儿吴某乙又讲他想解手,我又扶他去,他还是没解出来。后我就和赵某某、邹某乙扶吴某乙回家,到往他家一个岔路口时,吴某乙叫我们扶他到边上休息,休息下他自己回家,我们就走了。第二天早上,我叫赵某某把吴某乙掉在我家的菜和手机送去他家,赵某某去没多久就打电话叫我去吴某乙家。我去吴某乙家看见吴某乙在沙发上躺起,右眼乌青,吴某乙讲他肚子痛,我看了下腹部,没什么明显伤痕。当天晚上,吴某万就从兴义喊了救护车来把吴某乙拉去兴义检查。第二天早上吴某万打电话叫我去吴某乙家帮忙,讲吴某乙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讲肚子里面全是血,因吴某乙的儿子没在,其他人不敢签字做手术,所以吴某乙又被拉回来了。我去吴某乙家见吴某乙状态还好,神智也清醒的。吴某乙和代从富打架时两人都喝酒了的,代从富还算清醒,吴某乙喝多了,走路都是不太稳。

5、吴某甲证言:我在福建打工,家里面打电话讲家里出事了,叫我赶快回家,我打我爸爸吴某乙电话问是怎么回事,我爸爸讲他有点严重,叫我赶快回来,当时我感觉我爸爸讲话很累,有点讲不出话的感觉,后我就买票回来。在回来的路上我又打我爸爸电话,他还是讲他有点严重,叫我赶快回来,然后讲是代从富打的。我就报警了,并叫派出所的和我表姐张某美联系。回来后我看见我爸爸一只眼睛是乌青的,眼睛下面点有个小口子。

6、吴某甲证言:吴某乙被送到市医院治疗当天我去医院看他,他被送进抢救室抢救了大约一小时,医生出来讲病人情况严重,要做手术,叫家属签字交钱。我们讲要等他儿子的意见,医生叫我们赶紧商量,病人多等一分钟就多一分危险。后我们跟吴某甲商量后就把吴某乙拉回老家了。在拉吴某乙回家的路上,我问他的伤是怎么回事,他讲记不清了,后派出所的来问后吴某乙才讲是代从富打的。吴某乙一只眼睛是乌青的,另一只有擦伤。回到家后,吴某乙一直喊肚子痛,路都走不了,饭也吃不下,就喊口渴很。2014年8月19日中午,吴某乙讲要上厕所,我和我侄儿扶他去,吴某乙到厕所后,拉出一点血水出来。2012年我和代从富发生过矛盾,当时代从富帮吴某乙家耕地,晚上我们一起吃饭喝酒,我讲代从富的母亲和我母亲是一个姓,有一点亲戚关系,代从富的母亲是我母亲的侄女,所以我喊代从富的母亲喊姐,代从富就打了我两个耳光。吴某乙从医院拉回家的过程中没有受伤。

7、张某林证言:2014年8月16日,我帮忙邹某甲家浇板,下午在邹某甲家吃饭,当时我和代从富、邹某乙、刘某乙、周某某、吴某乙几个在玩扑克喝酒。吃完饭后吴某乙和代从富坐在邹某甲家门口,我听见代从富讲我姓代的没有欺负过你们姓吴的弟兄,吴某乙也讲我们姓吴的也没有欺负过你们姓代的弟兄,他们就扯这个问题。后我听见有东西倒在地上跌响的声音,我转头看见吴某乙倒在地上,脸上有血,代从富当时还举起拳头的。邹某甲急忙喊不要打并把他们拉开,后代从富就走了。邹某甲去扶吴某乙,没有扶起来,吴某乙就躺在地上休息。

8、周某某证言:2014年8月16日,我去邹某甲家帮忙,下午在邹某甲家吃饭。吴某乙和代从富吃完饭后就到邹某甲家院坝里坐起,吴某乙对代从富说:“你姓代的没有马过谁,我姓吴的也没有马过谁,但你怎么打我兄弟”,吴某乙拍了代从富大腿一下,代从富站起来一拳打在吴某乙眼角上,接着又是一拳,就把吴某乙打倒在地了,吴某乙翻起来肚子朝上还没有起来,代从富又扑过去用脚整了吴某乙几下,邹某甲就过去拉,后代从富就走了。代从富酒品不好,喝酒了几句话不对容易出手。

9、邹某乙证言:2014年8月16日,邹某甲家修房子,寨邻很多人都来帮忙。干完活后刘某乙、周某某、吴某乙、代从富打牌喝酒。下午四点过吃饭,吃完饭后吴某乙和代从富并排坐在一起。后听见吴某乙讲代从富打过他兄弟,边讲边用手拍代从富膝盖,代从富说“你要打我安”,就一拳打在吴某乙脸上,代从富站起来又朝吴某乙脸上打了一拳,吴某乙扑倒在地上,刚翻过身来代从富又朝他腹部跺了一脚,代从富就被邹某甲吼住了。代从富走后吴某乙还躺在地上。晚上七点过,邹某甲叫我帮忙送吴某乙回家,我去把吴某乙扶起来,吴某乙说他想解小便,邹某甲扶他去厕所,去了十来分钟,说是解不出来,又扶他出来躺在院坝里。躺了几分钟吴某乙又说他想解手,邹某甲又扶他去,还是没有解出来。到晚上九点左右,我和邹某甲扶吴某乙回家,一路走走停停,到离吴某乙家还有二百米左右的一颗大树旁,他叫我们先回家,他自己能回家,我们就走了。代从富脾气不好,大家都让他,不去惹他。吴某乙喝酒后很啰嗦。

10、刘某甲证言:2014年8月17日,天刚亮一会儿,我看见吴某乙在我家门口的一条小路上,正在地上爬回家,我扶不动他,是吴某乙慢慢爬回家的。回家后吴某乙就躺在沙发上,眼睛是乌青的,脸是肿的,喊肚子痛,要喝水,我用汤勺喂了一点热水给他,但吴某乙没喝下去。我问他昨晚去哪儿了,他说邹某甲、赵某某他们没有把他送到家,当时他讲他自己能回家,但一个人走到一处草丛走不动了就在草丛里睡了一晚上。第二天肚子痛得老火,站不起来,就慢慢爬回家的。后派出所的来后吴某乙才讲是代从富打的。8月16日晚上,吴某乙没有回来,我没有去找。

11、吴某红证言:2014年8月的一天,我接到张某美电话讲吴某乙受伤来兴义市医院治疗,我去医院看见吴某乙眼部是青的,身上没有刀伤。当时医生讲要做手术,要亲属签字,我们和吴某甲商量后吴某甲叫拉回老家。到家后吴某乙一直躺在沙发上,喝点花生牛奶后就吐,吐出来的都是黑血。我和吴某甲扶吴某乙去上厕所,吴某乙拉出来的都是血。

12、邹某丙证言:2014年8月16日,我去邹某甲家帮忙,吃完午饭后,吴某乙、代从富等人就在邹某甲家喝酒。下午四点左右,邹某甲家喊吃饭,吃完饭后我和张某林、吴某乙、代从富等人坐在院坝里抽烟,吴某乙和代从富坐在一起。吴某乙问代从富为什么打他兄弟,代从富问吴某乙是不是要报仇,代从富站起来就给吴某乙一拳,把吴某乙打倒在地,吴某乙正要起来,代从富又朝吴某乙胸腹部踩了两脚,吴某乙喊妈呀的一声。邹某甲看见就喊代从富不要打,后代从富就走了。

13、高某建证言:2014年8月的一天上午,邹某甲打电话叫我带止痛药、消炎药去吴某乙家,讲吴某乙摔伤了。我到吴某乙家后,看见吴某乙躺在沙发上,脸上是青的,一直喊肚子痛,站不起来,我看了一下吴某乙的腹部,看不出有伤,我看吴某乙的样子,判断应该是内伤,我就没有给吴某乙输液,叫他家送去医院,然后我开了10颗左右芬必得给吴某乙。我去给吴某乙看病时吴某乙衣服上有泥土。

(三)被害人陈述

吴某乙陈述:2014年8月16日下午四点过,我在邹某甲家院坝和代从富发生争执,争谁厉害,他说他代家厉害,我说我吴家厉害,一个不服一个。我先用手拍了他的大腿一下,代从富就一拳打在我的右眼上,把我的眼睛打青了,接着又一拳打在我的头上,就把我打倒在地。我从地上刚翻过身,肚子朝上,还没有爬起来,代从富就一脚踩在我的肚子上,邹某甲看见后就吼了几句,代从富就住手了。邹某甲把我扶起来,还用纸帮我擦脸上的血,然后代从富就回家了。我一直在邹某甲家待到晚上八九点钟,邹某甲和赵某某、邹某乙才把我送回家。送到我家上面那个路口的时候,我叫他们不要送了。他们走后,我自己走到我家旁边的一个草丛就走不动了,在草丛里睡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才回家。我现在肚子胀痛。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代从富供述和辩解:2014年8月16日,我帮邹某甲家打水泥板,下午两点过打完板我就和周某某、刘代华、吴某乙、张某林五人喝包谷酒。我喝了大概二、三两酒,喝到四点过我们就吃饭了。吃完饭后我和吴某乙坐在邹某甲家聊天,说到前年的事。前年的一天,吴某乙请我去给他家耕地,我一共耕了三天,第三天耕完地后我在吴某乙家吃饭,当时吴某甲也在,我们边吃饭边喝酒,我讲吴某乙的母亲和我母亲都是姓刘,我母亲喊吴某乙的母亲幺娘,所以我就喊吴某甲幺舅,吴某甲听后就乱骂我,我喊他不要骂他不听,我就朝吴某甲脸上打了一耳光后就走了。案发当天吴某乙提到这件事,他说他们姓吴的没有欺负过我们姓代的,并用手拍了我右大腿一下,当时我有点生气,就朝吴某乙脸上打了一巴掌,接着又朝他的胸口上打了一拳,吴某乙就被我打倒在地了。我没有站稳,就一屁股坐在吴某乙的肚子上。这时邹某甲就过来叫我们不要打架,我就回家了。吴某乙被我打倒在地后,脸部被擦破皮了。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代从富辨认出打伤吴某乙的地点位于邹某甲家院坝内。

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代从富打伤吴某乙的现场位于邹某甲家院坝内。吴某乙家距邹某甲家西侧约400m。

(六)鉴定意见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吴某乙口鼻腔内见咖啡色液体流出,右眼部见5.0cm×3.5cm皮肤青紫,右眼外侧见3.0cm×2.5cm、1.0cm×0.8cm皮肤挫伤,右颧弓处见3.0cm×2.5cm皮肤挫伤,鼻唇沟处见1.2cm×1.0cm皮肤挫伤,上唇粘膜见1.5cm×1.0cm青紫。左下腹部见2.5cm×1.2cm、0.4cm×0.3cm皮肤青紫。切开左下腹部皮肤,左下腹部见5.0cm×4.0cm皮下淤血,打开盆腹腔,盆腹腔内见积血2000ml、凝血块约500g,膀胱上见5.0cm×2.5cm破口,胃内见咖啡色液体。鉴定意见:吴某乙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致膀胱破裂、盆腹腔内大量积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他部位损伤轻微,不构成死亡。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从富与被害人吴某丙发生争执后,代从富用拳头打吴某乙右眼、头部,用脚踩吴某乙腹部,致吴某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代从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吴某乙受伤送医院治疗时,其亲属未签字同意为其进行手术治疗即将其送回家中,放弃抢救被害人,其亲属对吴某乙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应对代从富从轻处罚。代从富所提“未踩吴某乙腹部”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 “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踩被害人” 的辩护意见,经查,代从富将吴某乙打倒在地后,又用脚踩吴某乙腹部的事实,有证人刘某乙、赵某某、邹某甲、周某某、邹某乙、邹某丙的证言,吴某乙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代从富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吴某乙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吴某乙亲属对吴某乙的死亡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吴某乙与代从富发生争执后,吴某乙拍了代从富大腿一下,代从富即对吴某乙拳打脚踢,吴某乙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吴某乙受伤送医院治疗时,其亲属未签字同意为其进行手术治疗即将其送回家中,放弃抢救被害人,其亲属对吴某乙死亡后果的发生只具有一定责任,因此,辩护人所提“吴某乙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吴某乙亲属对吴某乙的死亡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予以部分采纳。代从富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刘某甲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经查,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其余请求于法有据,本院酌情判决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代从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9年8月19日止)。

二、由被告人代从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刘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

以上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代从富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人逾期如不履行,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远益

审 判 员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王克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凌燕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