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发抢劫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47
罪犯周红发,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09年10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小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红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总和刑期十年,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4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17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红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红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红发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红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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