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继雄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46
罪犯彭继雄,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3年2月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方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继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

2015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彭继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继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获得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继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彭继雄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继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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