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东盗窃、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46
罪犯彭东,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1998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9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经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彭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总和刑期七年零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06.9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

2015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彭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另查明其财产刑及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彭东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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