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诈骗 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45
罪犯李彬,广东省梅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11年5月25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凯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70万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东刑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25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彬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