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亮强奸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45
罪犯曹亮,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7年3月25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云法少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曹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2011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7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9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6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曹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曹亮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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