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林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43
罪犯杨兴林,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该犯在2004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兴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兴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兴林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兴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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