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文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二终字23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2013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8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文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16日止)
2015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文一在住院服刑改造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文一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文一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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