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荣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43
罪犯杨朝荣,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7年1月31日,该犯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12日,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望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朝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3月1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朝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处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2012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6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9日止)。2014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6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朝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9日止)。

2015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杨朝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朝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的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朝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朝荣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朝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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