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昌义强奸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9:41
罪犯奚昌义,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11年5月27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福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奚昌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6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奚昌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奚昌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奚昌义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奚昌义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