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荣兴运输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41
罪犯吴荣兴,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6年7月3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67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荣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27年4月9日止)。2011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0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8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月9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荣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荣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荣兴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荣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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