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风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41
罪犯王小风,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08年7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红刑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小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7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201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5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8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15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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