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祥放火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40
罪犯王正祥,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

2003年2月2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03) 清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正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总和刑期二十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96.1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2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3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7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3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正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正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正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正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