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0日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县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月1日22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2015年9月2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德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获一个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文德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虽然能遵守监规,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结合该犯剩余刑期情况,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文德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文德贵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 光 辉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缪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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