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6日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30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天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瑞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0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7月3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瑞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瑞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瑞金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瑞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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