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德科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1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2012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5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8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德科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德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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