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涛运输毒品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09:39
罪犯钮涛,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6年11月16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1186号刑事判决,认定钮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有低保证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3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2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30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钮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虽只履行2000元,但有低保证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钮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钮涛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钮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