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友权受贿、贪污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39
罪犯孟友权,贵州省独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0年12月7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独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孟友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依法扣押及退缴的赃款12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缴的赃款44000元,予以追缴(已履行完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2013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3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友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孟友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友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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