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龙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39
罪犯马成龙,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6年11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未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4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27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成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马成龙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成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月7日27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