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太成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38
罪犯罗太成,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5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05)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太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8年6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3月5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太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1月、2013年12年至2015年1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太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太成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太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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