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天瑜故意杀人 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38
罪犯毛天瑜,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4年8月20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玉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毛天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云高刑执字第495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200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3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4月9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天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附带民事赔偿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毛天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毛天瑜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附带民事赔偿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天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