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5日该犯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1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方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29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9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7日止)。
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 年3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龙江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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