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0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花刑重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林东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2015年11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林东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东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经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东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林东贵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东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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