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伟聚众斗殴、非法制造爆炸物、过失爆炸、开设赌场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37
罪犯金伟,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2年7月2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金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过失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9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

年月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金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晓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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