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兴海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09:34
罪犯程兴海,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2007年7月6日,在缓刑执行期间涉嫌抢夺,被印江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2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兴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

2015年9月2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兴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程兴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兴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缪 伟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