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虎,生于贵州省水城县,系水城县百车河管理委员会主任(正科级),住六盘水市。因受贿一案,于2014年5月16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斌,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4)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虎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虎及其辩护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熊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六盘水箐原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养鸡场)孙勇为了感谢熊虎在为该公司处理与农户的矛盾纠纷和拆迁款拨付中的帮助,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0.5万元,其如数收下。
(二)收受陕西省安康市伊甸园绿色工程有限公司章伟标贿赂人民币2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13年3月的一天,章伟标为了感谢熊虎在为该公司处理与农户的矛盾和拆迁款拨付中的帮助,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其如数收下。
2、2013年4月的一天,章伟标为了感谢熊虎在为该公司处理与农户的矛盾纠纷和拆迁款拨付中的帮助,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其如数收下。
(三)2013年7月14日,工程老板陈永会为了感谢熊虎在个人获得承包电力施工工程和该工程的拨款中的帮助,通过熊虎提供的其母亲祝银珍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送给其人民币3.5万元,其如数收下。
(四)福建琉璃瓦厂驻六盘水办事处的经销商张建国为感谢熊虎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工程项目中,使用其提供的石料建材及安装和拨款上的帮助,送给熊虎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的一天,张建国在钟山区黄土坡建设路梦中天餐馆包房,送给熊虎人民币1万元,其如数收下。
2.2013年10月的一天,张建国在钟山区凤凰新区百车河农家乐餐馆,送给熊虎人民币1万元,其如数收下。
3.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张建国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其如数收下。
4.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张建国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其如数收下。
5.2014年1月22日,张建国在水城县滥坝信用社旁熊虎开的车上,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其如数收下。
6.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张建国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其如数收下。
(五)2013年11月25日,胡瑞金代表六盘水金大地牧业有限公司与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拆迁合同和拆迁款拨付上给予帮助,在钟山区凤凰新区百车河农家乐餐馆,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其如数收下。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有:熊虎任职文件及个人履历表、拆迁补偿协议书及财务账据、相关银行凭证,胡瑞金、杨嵩、张建国、陈永会、孙勇、章伟标等证人证言。据此,以被告人熊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害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熊虎归案后坦白,检举揭发王某某涉嫌强奸,段某、陈某、郑某某受贿,应为具有两个一般立功;检举揭发李某、邓某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应为具有一个重大立功情节,全部退清赃款,收受胡瑞金的贿赂款情节较轻,建议在四至五年范围内量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熊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六盘水箐原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勇为了感谢熊虎在为该公司处理与农户的矛盾纠纷和拆迁款拨付中的帮助,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0.5万元,其如数收下。
(二)收受陕西省安康市伊甸园绿色工程有限公司章伟标贿赂人民币2万元。
1.2013年3月的一天,章伟标为了感谢熊虎在为该公司处理与农户的矛盾和拆迁款拨付中的帮助,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其如数收下。
2.2013年4月的一天,章伟标为了感谢熊虎在为该公司处理与农户的矛盾纠纷和拆迁款拨付中的帮助,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其如数收下。
(三)2013年7月14日,工程老板陈永会为了感谢熊虎在个人获得承包电力施工工程和该工程的拨款中的帮助,通过熊虎提供的其母亲祝银珍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送给其人民币3.5万元,其如数收下。
(四)福建琉璃瓦厂驻六盘水办事处的经销商张建国为感谢熊虎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工程项目中,使用其提供的石料建材及安装和拨款上的帮助,送给熊虎人民币10万元。
1.2013年9月的一天,张建国在钟山区黄土坡建设路梦中天餐馆包房,送给熊虎人民币1万元,其如数收下。
2.2013年10月的一天,张建国在钟山区凤凰新区百车河农家乐餐馆,送给熊虎人民币1万元,其如数收下。
3.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张建国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其如数收下。
4.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张建国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其如数收下。
5.2014年1月22日,张建国在水城县滥坝信用社旁熊虎开的车上,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其如数收下。
6.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张建国在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熊虎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其如数收下。
(五)2013年11月25日,胡瑞金代表六盘水金大地牧业有限公司与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拆迁合同和拆迁款拨付上给予帮助,在钟山区凤凰新区百车河农家乐餐馆,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其如数收下。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熊虎亲属已上缴27.9万元至水城县纪委。
又查明,被告人熊虎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4年5月28日举报涉嫌强奸在逃人员王某某将于2014年5月31日回水城县蟠龙镇营发村过端午节,后水城县公安局蟠龙派出所于2014年5月31日在水城县蟠龙镇蟠龙加油站将王某某抓获。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王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收受六盘水箐原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勇0.5万元部分:
1.孙勇证言证实:2008年,我与朋友投资成立六盘水箐原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水城县蟠龙乡官寨村从事养鸡项目。2011年,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委会成立,官寨村计划归百车河园区管委会。百车河园区进行了一系列的项目建设。随着百车河园区建设项目的推进,坐落于园区的六盘水箐原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养鸡场要拆迁,进行园区建设。在蟠龙镇、官寨村及百车河管委会联合工作组的具体工作下,我们公司与他们达成了拆迁协议。
在2012年年底一天,我为了感谢熊虎帮助我们协调处理公司与当地老百姓造成的纠纷矛盾,我拿了百元面值的5千元准备送给他,这5千元钱没有从银行取,是我平时身上带的钱。我到百车河管委会熊虎办公室里,我和他闲聊了一会,我从身上拿出百元面值的5千元递给熊虎,熊虎当时还拒绝,但我给他讲这是感谢领导关心,最后熊虎还是收下我送给他的5千元。
2.熊虎供述证实:在2012年下半年,随着百车河园区建设项目的推进,坐落于园区的六盘水箐原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养鸡场要拆迁,该企业已经处于未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的基础设施要拆迁,在拆迁过程该公司与当地老百姓产生的矛盾纠纷,拆迁受阻,我多次参加协调该公司与当地老百姓产生的矛盾纠給,在我的帮助下,解决了矛盾纠纷,使拆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勇多次请我吃饭,我都拒绝了。在2012年下半年一天,就是在该公司拆迁完毕后,孙勇在百车河百花苑我的办公室里,他从身上拿出百元面值的5千元给我,我当时就拒绝,但他不同意收回,最后我还是收下这5千元。这5千元钱被我用于个人开支了。
(二)收受陕西省安康市伊甸园绿色工程有限公司章伟标2万元部分:
1.章伟标证言证实:2010年,我和叶晓辉(浙江人)一起在水诚县蟠龙乡官寨村组、三组的松林脚下租用40佘亩土地作为猕猴桃育苗基地,之后叶晓辉把苗基地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我。我又租用当她村民40亩土地,加上之前租的40佘亩土地为基础以陕西省安康巿伊甸绿色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成立了一个猕狼桃育苗基地。2011年,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委会成立,官塞村划归百车河园区管委会。2013年全省园区建设观摩会、贵州省旅发大会先后在六盘水召开,百车河被确定为观康会、旅发大会的建设重点,为了迎接观摩会、旅发大会召开,百车河园区进行了一系列的项目建设。随着百车河园区建设,我的苗圃场也纳入搬迁范围。在2013年3月,我与水城县百车河管委会一起开展丈量土地等工作。随后我按水城县百车河管委会要求把猕猴桃苗圃基地撤除;但水诚县百车河管委会迟迟没有与我签搬迁补偿协议,我多次找到水诚县百车河管委会找熊虎主任反映,但他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迟迟不与我签合同,没有合同,我就拿不到补偿款。我很着急,为了早日能与水城县百车河管委会签合同拨到我的猕狼桃苗圃搬迁补偿款,我就想送点钱给熊虎,希望他们管委会能尽快与我签合同,毕竟他是水城县百车河管委会的领导,在签合同的事他能做主表态。大概在2013年3月底的一天上午,我从用我名字在农行龙井支行开的账户中取出1万元,是一沓1万元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我取好后,就把这 1万元放进我平时提的男士手提包里。大概中午,我到水城县百车河管委会能虎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只有他一个人,我在办公室里和他闲聊一会,我从提的男士手提包里掏出1万元出来递給熊虎,我讲:麻烦领导了,这你拿买点茶喝。他推辞了一下,还是把我送的这1万元收下了。之后在2013年4月4日,我以陕西省安康巿伊甸绿色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水城县百车河管委会以及水城县蟠龙乡政府签订了补偿价是130多万元的《猕狼桃苗圃搬迁补偿协议》书,按协议规定水城县百车河管委会应该在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把补偿款拨付给我。但合同签订后,搬迁补偿迟迟不拔给我,我很着急,多次找熊虎主任反映,他以我与股东之间有纠纷为由不付款给我,但我与股东之是没有纠纷的,我没有办法,想到送点钱给熊虎希望他能把搬迁款款拨给我。大概在2013年4月中旬一天,我又从以我名字在农行龙井支行开的账户取出1万元,是一沓1万元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之后我把这1万元放进我提的男士手提包里。大概中午时,我到了熊虎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只有他一个人,我从提的男士手提包里掏出之前在银行取的1万元出来递给熊虎,我讲:麻烦领导了,这个拿给领导买点烟抽。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钱。2013年4月16曰,水城县百车河管委会支付了 80%的搬迁补偿款到映西省安康巿伊甸绿色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转给我;余款在2013年6月19日通过陕西省安康巿伊甸绿色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转给我。
2.熊虎供述证实:陕西省安康巿伊甸绿色工程有限公司在水城县百车河的官寨村建一个猕猴桃苗圃基地。随着百车河园区建设,该苗圃场也纳入搬迁范围。在搬迁过程中,由于该苗圃没有处理好与当地老百姓的关系,老百姓不愿意该苗圃场搬迁,造成该苗圃场与老百姓因为租地发生矛盾纠纷。我出面帮该苗圃场协调处理好租地纠纷。
在2013年3月份的一天,水城县恒远林果苗圃场的负责人章伟标在百车河百花苑我的办公室里,章伟标从他随身带的一个圆形包包里拿出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1万元给我。他当时还请我吃饭,被我拒绝了。他又讲:感谢领导给予的帮助。我收下了这1万元。这笔钱被我用于个人日常开销上面了。
2013年4月,章伟标当时将款结算清楚,打算离开了,他在百车河百花苑我的办公室里拿了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1万元给我。他给我说他要走了,感谢领导的帮忙。之后我收下了这1万元。这1万元钱也是被我自己用于个人日常开销上了。
(三)收受陈永会3.5万元部分
1.陈永会证言证实:我在百车河承包的九个工程应得的工程款一共是43.112万元,分别是C2配电拒工程是5.6万元、发那中学改迁线路3万元、C2安置区施工现场临时照明工程6.284万元、百车河原管委会办公室临时电源工程0.68万元、百车河河道景观变压器改线工程5.892万元、百车河河道景观架线工程2.8万元、百车河河道景观水车地下电缓工程8.056万元、百车河的湿地公园及停车场施工现场临时照明工程4.8万元、百车河河道景观水车加工工地电源工程6万元,百车河管委会按四笔工程款拔付给我的。熊虎在我获得百车河的工程上给了我很大的帮,特别是在知道我个人没有公司资质情况下,都还照顾我,把工程拿给我做,同时在我补造施工合同时,还积极给我签字拨款。我想百车河的在建项目很多,在牵涉电力施工方面工程也不少,我为了今后能继续获得更多的工程,我就想感谢他。大概在2013年7月一天,我打电话给熊虎讲:熊哥,感谢你安排了几个工程给我做,方便情况下,发个账号来,我打3.5万元给你用。我讲打3.5万元给他用,实际上就是送3.5万元给他作为感谢费。他讲不用。我讲这个是我的心意。他讲不用。过了天把,我又打电话给他,我讲我还是要感谢他,要他发一个账号过来。他没有讲什么。之后他就发了 一个账户过来。是他母亲祝银珍的名字开的户,我记得好像是农行的账户。我就与我妻子李冬梅联系,要他转3.5万元到一个账户之后我把熊虎发来的他母亲祝银珍的账户转发给我妻子。我妻子李冬梅是在2013年7月14曰用以我名字开户的账户转了3.5万元到祝银珍的账户,我妻子转账的账户不是信用社的就是农行的户。我和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和六盘水巿恒荥机电经营部无任何业务关系及隶属关系和雇佣劳动关系。
2.李冬梅证言证实:2013年7月13日,陈永会打电话给她,叫她从银行里取3.5万元出来,之后陈永会发了一个叫祝银珍的账户给她,他在黄土坡康乐菜场旁的农行用陈永会在农行办的卡取了钱存3.5万元到祝银珍的账户里。
3.熊虎供述证实:2013年,因为百车河生态体育公园施工需要迁改法那中学的电力线路,我打电话给陈永会,他到了现场看后,他给我讲这个改线路费用由我们管委会自己负责,估计费用是3.5万元。他给我讲现在百车河园区在进行建设,其中涉及到电力施工方面的工程应该不少,请领导关照一下,整点小工程给我做。因为当时大点的电力工程都是通过招投标的,只有小一点电力设施项目建设不用通过招投标,我听了后给他讲现在还不知道有什么小点的电力工程,有了再给他讲。
在2013年6月份,我打电话给陈永会讲,百车河管委会办公用电,需架200米220V线,之后他自己找了一些工人来施工,最后结算为0.6万元。大概在陈永会承建百车河管委会办公用电工程之后的个把星期,我打电话给他讲,百车河在建的水车加工需要架400米的400V电缆线及电源开关。之后他自己找了一些工人来施工,最后结算为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我打电话给陈永会,要他把百车河C2安置区施工工地上的照明设备安装一下,之后他自己找了一些工人来施工,最后结算为4.6万元。当时我们为了赶工期,我们管委会几个领导就分片区进行负责管理施工,在研究施工价时,其他几个领导有时大家一起研究施工价,有时把施工价报给其他几个领导知晓。工程突击用电的抢修安装,基本安排给陈永会组织实施。在陈永会完工以后,有一次他打电话问我,他在管委会干的这几项工程开不了发票,我讲不行的话拟一份合同盖好章再去开发票。后来陈永会以贵州源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我们管委会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管委会付了他的工程款给他。陈永会获得百车河的相关工程上我给了他很大的帮助,大概在2013年7月的一天,他打电话给我讲:熊哥,感谢你安排了几个工程给我做,发个账号来,我打3.5万元给你用。他讲这个是我的心意。后来我就把我母亲祝银珍的账户号发给了他。在2013年7月14曰陈永会转了3.5万元到我母亲祝银球的账户里。
4.祝银珍农行流水及陈永会存入祝银珍农行账号的凭证,证实陈永会妻子李冬梅将3.5万元打到熊虎母亲祝银珍的农行账号上。
(四)收受福建琉璃瓦厂驻六盘水办事处张建国10万元的部分:
1.张建国证言证实:我分六次送了共计10万元给熊虎,分别是:第一次:在2013年9月,我们约在黄土坡建设路的梦中天餐馆吃饭。在吃饭前,当时这有我们两个人先到场,其他人还未到,在包房里我把之前从我库房的销售货款中拿的用橡皮胶捆好的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1万元从我上衣口袋里掏出后放在熊虎的裤袋里,他当场收下了。之后水城县百车河管委会支付了一笔10万元的货款给我。
第二次:大概在过了一个月左右的一天,大概是在管委会支付了我另外一笔10万元的货款之后,我为了感谢熊虎他们拨款给我同时也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我又约熊虎在钟山区凤凰新区的百车河农家乐餐馆吃饭。饭前,我在餐馆的卫生间外面,当时没有其他人在,我把从库房的销售货款中拿的用橡皮胶捆好的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1万元从我上衣口袋里掏出后放在熊虎的上衣口袋里。他没有讲什么,之后我就离开了。
第三次:在2013年I2月2月,百车河管委会支付了我388137元的装修款后,在12月10号左右一天,我准备下百车河工地去付工人工资,我想熊虎在付我的装修费上给予很多的帮助,同时也为了之后在款时,能得到他的照顾,于是我准备送2万元給他作为感谢,我记得当时从银行取了 3万元出来,其中1万元是准备付工人工资,剩下的2万元是准备送给熊虎,这2万元是两沓百元面值人民币。我到熊虎的办公室里,当时办公室里只有他一个人,我们闲聊了一会,我就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两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万元出来放进熊虎穿在身上的外衣口袋里,我说感谢领导关心,之后就离开他的办公室。
第四次:在2014年1月9日我收到水城县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给我的30万元的货款;当时是快要过年了,我准备要回家,但因为我要过完年再回水城,于是我准备在回家之前送2万元给熊虎作为感谢。2014年1月16日,我在蟠龙的信用社取了 3万元,这3万元其中是2万元准备送熊虎,余下的1万元准备付工人工资,送熊虎的这2万元是两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我到熊虎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没有其他人,我们闲聊了一会,之后我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两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万元出来放进熊虎穿在身上的外衣口袋里。我讲:我要回家过年,这个是我心意,表示点感谢。熊虎客套一下,就收下这2万元,之后我就离开他的办公室。
第五次:在2014年1月20日,我打电话到百车河管委会办公室,得知管委会准备付款给我。在22日,我到百车河管委会财务室拨款,但经办人不在,要我第二天再来。我想款要拨下来了怎么样都要感谢熊虎,于是我在钟山区人民广场附近的信用社里取了 3万元出来,准备拿2万元送给熊虎,剩下的1万元我自己用。在23日,我到百车河管委会财务办好支票后拿到双水的滥现信用社办理了转账到我的户头上。于是我打电话给熊虎,我给熊虎讲:我在双水的滥坝信用社门口等你,我找你有点事。不久熊虎开车到信用社门口,我从他开的车后排上了车,在车上我给熊虎讲快过年了,给领导拜过年,感谢领导关心,之后我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之前在信用社取的两沓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2万元递给熊虎。他当场就收下了。
第六次:大概在2014年,我在福建过完清明节之后,我回到水城,我为了感谢熊虎在拨款上给予我的帮助,我于2014年4月22曰在蟠龙信用社设在发那的代办点的柜台上从我的卡上取了 3万元,其中的1万元是准备付工人工资,佘下的2万元准备送熊虎作为感谢,当时我准备送熊虎的2万元是两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并装进我的上衣口袋里。之后我到熊虎的办公室里当时办公室里没有其他人,我们闲聊一会,我就从上衣口袋里掏出准备好的2万元出来放进熊虎穿在身上的外衣口袋里。我讲谢谢领导关心。他客套一下,就收下这2万元,之后我就离开他的办公室。
2.熊虎供述证实:2013年6月,县政府为迎接省旅发大会而加快百车河园区项目进度,同时一些承建项目的老板因为资金链断裂,造成承建项目的老板撤走,造成工地接近停工状态,县政府决定自己接手园区项目建设工程,在政府组织抢工期间由我们直接付款给经销商和施工方。当时福建琉璃瓦厂驻六盘水办事处张建国负责屋面瓦和石材供应及安装,在政府接手后,百车河管委会先行借了部分的货款给张建国。张建国货运到后他就来找我们帮忙解决部分运费,但当场被拒绝。后来我们还帮他再解决了部分的货款。
在开完观摩会和旅发大会后,大部分工人都撤出百车河C2安置区的工地,但张建国负责的屋面瓦工程没有盖完,当时我们多次催他要把屋面瓦盖好。张建国后来找我讲:不过要把他和周品贵签的合同改成他和我们管委会签。我们开主任办公会议,同意他改签合同要求,但必须按安装好的面积验收,他同意了。之后我们管委会与张建国签订了合同。之后我们管委会与张建国还签订了 11号和29号楼房的屋面瓦和墙面拱包石安装及供货的合同。他多次找到我,想在百车河安置区做大做强,更好地拓展巿场,就分六次送了我共计10万元。
第一次:在2013年9月,张建国打电话给我请我晚上吃饭,我讲可以的。之后由我给他订在黄土坡建设路的梦中天餐馆吃饭。当时管委会的人与我一起去吃饭,我记得刘凡迅也在场。在吃饭前,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先到场,其他人还未到,在包房里他把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 1万元从他的上衣口袋里掏出后放在我穿的上衣口袋里。我讲没有这个必要。他讲这个是感谢领导的。我客套一下,就收下这l万元钱。在2013年9月14日我将这1万元与我3千元的工资一起存在以我母亲祝银珍名字在农行开的账户里。
第二次:大概在过了一个月左右的一天,张建国又约我吃饭,这次我给他讲订在钟山区凤凰新区的百车河农家乐餐馆吃饭。在我们吃完饭前,在去卫生间时,张建国在卫生间外面,当时没有其他人在,他把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1万元从他的上衣口袋里梅出后放在我穿的上衣口袋里,我说:没有这个必要,大家吃饭喝酒就行了。他讲感谢领导关心。我就收下了。这1万元被我个人私用了。
第三次:在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张建国来到我的办公室里,当时办公室里只有我一个人,我和他闲聊了 一会,当时我是坐在我的办公桌处,张建国就走到我身边并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两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万元出来放进我穿在身上的外衣口袋里。他说感谢领导关心。我说:再也不允许这样干了。之后就离开我的办公室。我收下这2万元后,我个人用了 5千元,剩下的1.5万元我于2013年12月1 8日存进以我母亲祝银玲名字在农行开的账户里。
第四次:2014年1月中旬的一天,张建国来到我的办公室里找我,当时办公室里没有其他人,我和他闲聊了一会,他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两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万元出来放进我穿在身上的外衣口袋里。他讲这个是表示对我日常的照顾,要过年了,给我拜个年。我就收下这2万元。在2014年1月16日,我把这2万元存入以我母亲祝银珍名字在农行开的账户里。
第五次:在2014年1月20日左右,我们管委会通知张建国准备付款给他,后来张建国打电话给我,约我在双水的滥坝信用社门口见,找我有点事。不久我开了一辆白色的车到信用社门口,张建国上我的车后,在车上他给我讲快过年了,给领导拜过年,感谢领导关心,于是他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两沓百元面值人民币共计2万元递给我,我当场就收下了。这2万元被我用于个人日常开销了。
第六次:2014年清明节之后,大约4月下旬的一天,张建国回来继续做工程,在我的办公室里找我,张建国上衣口袋里掏出两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万元出来放进我穿在身上的外衣口袋里。他讲感谢领导关心,以后多承包点工程给他做。我就收下这2万元,这2万元被个人日常开销了。
3.祝银珍农行账户复印件及流水证实:张建国想在百车河安置区做大做强,更好地拓展巿场,先后六次共送给熊虎10万元,熊虎均如数收下的事实。
(五)收受金大地公司胡瑞金行贿10万元部分:
1.水城县百车河法人证书、百车河编制相关文件及水城县人民政府任免通知证实:被告人熊虎系百车河生态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该园区管理委员会是水城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2.胡瑞金职务侵占被立案材料证实:行贿人胡瑞金将公司股东决定行贿熊虎的20万元现金取出后,送了10万元给熊虎,自己侵占10万元的事实。
3.胡瑞金证言证实:为了让熊虎帮助金大地牧业公司尽快拿到补偿款,胡瑞金将公司股东决定行贿熊虎的20万现金取出后,2013年11月25日晚在凤凰新区百车河农家乐餐馆包房内送了10万元给熊虎的事实,且胡瑞金曾经给张惠民、李容说熊虎已经将钱退还给他不是事实,只是送给熊虎10万元后,股东之间闹矛盾,为了保护熊虎才说谎的,送钱给熊虎过后一个月内,熊虎就拨给了金大地牧业公司300万元,并且他告诉胡瑞金这300万元是从其他资金中优先给他们的。在2014年4月,胡瑞金和熊虎见过三次,前两次在百车河、后面一次是在水城,但他都没有再提退钱这件事。
4.张惠民证言证实:公司股东为了今后在拨付补偿款时得到熊虎的关照,决定行贿熊虎20万元,公司将行贿熊虎的20万元打入胡瑞金的账户上,钱是胡瑞金和杨嵩去送的,但具体送的是多少张惠民不清楚,且听胡瑞金说过熊虎退还钱的事,但没说具体数字。
5.李容证言证实:金大地牧业公司为了尽快拿到补偿款,公司股东决定行贿的20万元,公司将行贿熊虎的20万元打入胡瑞金的账户上,钱是胡瑞金和杨嵩去送的,但实际送的是多少不清楚,后来水城县公安局对胡瑞金立案后,才知道胡瑞金只送了10万元,剩余的10万元被胡瑞金独吞了。
6.杨嵩证言证实:为了尽快拿到补偿款,公司决定送熊虎20万元,并将该款于2013年11月25日以拆迁补偿款的名义打到胡瑞金的账户上,同日,胡瑞金取了钱后杨嵩就和胡瑞金到凤凰新区百车河农家乐餐馆,由胡瑞金将钱送给熊虎。
7.杨梅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5日,熊虎在凤凰新区百车河农家乐餐馆绿茶包房内吃饭,吃晚饭后熊虎打电话给杨梅,让杨梅到绿茶的包房去,杨梅到后就熊虎一个人在包房内,杨梅看见在麻将机上有一个褐色的布袋子,熊虎给杨梅递了一个眼神,让杨梅把钱拿走。杨梅当时从褐色的布袋子的隙缝看见里面有一层用建行的红色布袋子装钱,杨梅当天就和熊虎一起提到钱回家,回家后就放在家中的卧室里面。熊虎告知杨梅这10万元是人家送给他的,并将这10万元先后存放于熊虎在管委会的办公室及杨梅的办公室,这10万元被杨梅先后用了7.5万元,熊虎案发后县纪委在杨梅的办公室搜出剩余的2.5万元,直至案发后这10万元熊虎和杨梅既不急用又没退还。
8.熊虎供述证实:金大地公司的股东胡瑞金为了得到剩余的补偿款多次在管委会办公室以及和我吃饭时都要我们管委会尽快把剩余的搬迁补偿款支付给他们。在2013年11月25日晚上我们管委会的七八人与胡瑞金、杨嵩一起在钟山区凤凰新区的百车河农家乐餐馆的包房吃饭,我们喝了三、四瓶白酒,吃晚饭大家陆续走后,只剩下我和胡瑞金,当时我喝了点酒,头有点昏,胡瑞金拿了一个褐色的布袋子放在桌子上,至于他讲了什么话怎么递给我,我现在记不清楚了。之后我就把褐色的布袋子及里面的东西提回家。我把布袋子打开,发现里面有票面为壹佰元、伍拾元、贰拾元的人民币,当时我没有数,我就把褐色的布袋子重新捆好放在家里。第二天早上,我清点一下,贰拾元面值有一捆计20000元,伍拾元面值是一捆计10000元,壹佰元面值是7沓计70000元,一共是10万元。于是我就打电话给胡瑞金,说我在吃饭包房里捡到一个褐色的布袋子,是不是他的,我还给他。他讲这个包里的钱是感谢我的,他现在不在水城。我就把这10万元钱放在卧室,并给我妻子杨梅讲:这10万元是胡瑞金送我的,他是拿来害我的,这是要坐牢的。我妻子杨梅讲不要人家的,赶紧找时间退了。过了几天我又打了电话给胡瑞金,叫他把钱拿走,但他都没有来拿。于是把钱带到百车河管委会我的办公室,我想等他来百车河办事时,顺路把钱退给他。之后我打电话给他,我讲你拿的东西在管委会办公室,我给你放好的。他讲这10万元是感谢。我一直想把钱退给他们,但因为我的态度不坚决和意识差,我就没再退钱给胡瑞金了,我们不知不觉中就把这个钱用了一部分。通过熊虎的协调,2014年4月底,经县政府同意,拨了2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给金大地公司。
(六)熊虎的身份信息、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及逮捕证等证实:被告人熊虎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投案自首的情节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七)杨梅代熊虎交赃款的收据证实:熊虎妻子向水城县纪委交款共计27.9万元。
(八)熊虎举立功材料证实:被告人熊虎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4年5月28日举报涉嫌强奸在逃王某某将于2014年5月31日回水城县蟠龙镇营发村过端午节,后水城县公安局蟠龙派出所于2014年5月31日在水城县蟠龙镇蟠龙加油站将王某某抓获。经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审判,王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熊虎讯问笔录证实:2014年5月28日上午,我回蟠龙镇营发村一组老家过端午节,听见几个村民聊天提到蟠龙镇坝子村六组的王某某要来我们村里过节,我曾听说过王某某涉嫌强奸在逃,听到村民说他的情况我就上前打听,后了解到该人逃到山东省、云南省打工,我老家营发村一组有王某某的亲戚,打听到王某某可能于2014年5月31日来营发村过节,而且途中要经过水黄公路蟠龙加油站。
2.水城县公安局蟠龙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28日下午14时许,派出所接到熊虎举报,涉嫌强奸在逃王某某将于2014年5月31日回水城县蟠龙镇营发村过端午节,接到举报后经布控,蟠龙派出所于2014年5月31日在水城县蟠龙镇加油站附近将王某某抓获。
(九)水城县监察局关于熊虎检举他人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阿戛镇国土所和财政所工作人员曾篡改过阿戛镇马场村小寨组村民李某的土地勘丈表数据,但未套取到土地赔款;邓某领取“凉都农业示范观光园”转包自村民补偿款及奖励,不符合《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邓某称曾向土地丈量组工作人员反映过该土地转包自村民的情况。邓某还有其他违纪问题,经中共水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14年6月13日审议,决定对邓某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目前在进一步调查中;郑某某受贿问题非熊虎检举;段某违纪违法问题非熊虎检举。
(十)水城县纪委出具阿戛原财政所所长陈某到案经过,证实熊虎检举阿戛镇国土所和财政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更改阿戛镇马场村小寨组村民李某土地勘丈表数据,套取土地赔款,2014年5月21日,水城县纪委监察局将陈某带到是纪委谈话,谈话期间,陈某主动交代收受何荣海贿赂6.5万元,贪污公款13.7万元。熊虎检举更改阿戛镇马场村小寨组村民李某土地勘丈表数据的情况存在,但未发现相关人员篡改李某土地勘丈表数据套取土地赔偿款贪污私分的行为。
上述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互为印证了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具有两个一般立功和一个重大立功,收受金大地公司胡瑞金的贿赂情节较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熊虎2014年5月28日上午回老家过端午节,与村民聊天时得知王某某将于2014年5月31日回水城县蟠龙镇营发村过端午节,其立功线索来源合法,检举内容所提供的时间、地点对抓捕均具有实际作用,王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一般立功。对于检举段某、陈某、郑某某犯罪的问题,经查,根据水城县监察局出具的说明及陈某到案经过,熊虎检举内容与段某、郑某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对于熊虎检举李某、邓某的问题,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李某、邓某有犯罪事实存在。邓某的其他违纪问题,虽水城县纪委决定对邓某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但此为熊虎检举之外的其他问题;故对熊虎应认定为具有一个一般立功。对于收受金大地公司胡瑞金的贿赂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熊虎说过退还胡瑞金行贿款的事情,但后来未实际退还给胡瑞金,也未退还给纪检部门,对情节较轻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熊虎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具有一个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熊虎检举揭发王某某犯罪的立功情节予以认定,提出对被告人熊虎判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所处没收个人财产,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2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洪军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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