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职务侵占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9:33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生于贵州省贵阳市,住贵阳市。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李某,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2014)南检刑诉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陈娜娜、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某、李某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4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从事“集团客户后付费用户单位担保”业务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贵阳立新建筑安装公司及贵州公路设备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相关材料与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签订“集团客户后付费用户单位担保合同”的方式,冒充担保单位和用户从该公司领取Iphone5手机66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7,360元),之后其分两次将该66台手机予以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252,000元。与此同时,为掩盖其已将66台手机变卖的事实,其用非法获利的赃款为该66台手机共计缴纳话费人民币82,625.64元后离职,其余赃款则被其全部挥霍。

另查明,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在该公司欠费追缴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办理的66台零首付手机业务因未按规定缴纳话费产生了大量的欠费,遂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回公司配合调查,但杨某某均未接电话。该公司在多次寻找被告人杨某某未果的情况下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11月27日,该公司通过员工联系上被告人杨某某的伯父后,让其伯父将杨某某带至该公司就其办理的业务欠费事宜接受调查,同时公安机关接通知在该公司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案发后,其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90,000元已发还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盛某某、厉某某、邢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欠费清单、缴费清单、集团客户后付费用户单位担保合同、贵阳立新建筑安装公司及贵州公路设备有限公司的相关材料、劳动合同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退缴赃款的进账单及收据、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4,734.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且其家属积极退缴了部分赃款,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某某是在明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到该公司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154,734.36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 叶

审判员  石钰燕

审判员  鲁 迪

二 O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田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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