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利,生于湖南省浏阳市衡山县,住湖南省衡山县,案发时暂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严家寨村新寨组。因故意杀人一案,于2014年11月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张利被孩子胡义名的哭声吵醒后动了自杀并带着孩子一起死的念头,张利遂出门购买了两包白糖回到在红桥新区严家寨村新寨组的家中,将敌敌畏和白糖混在一起喂食给一个半月大的胡义名,将胡义名毒死,后被告人张利喝喂食胡义名剩余的敌敌畏自杀未果。
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利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张利被孩子胡义名的哭声吵醒后动了自杀并带着孩子一起死的念头,张利遂出门购买了两包白糖回到在红桥新区严家寨村新寨组的家中,将敌敌畏和白糖混在一起喂食给一个半月大的胡义名,将胡义名毒死,后被告人张利喝喂食胡义名剩余的敌敌畏自杀未果。
上述事实,有物证奶瓶一个、敌敌畏一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火化通知书及火化证,证明,证人姜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指认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视听资料,张利住院病历,妇幼保健院住院病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敌敌畏和白糖混合后喂食其子致其子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利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利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奶瓶一个、口杯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世萍
人民陪审员 黄晓萍
人民陪审员 王林鹏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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