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受贿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8-31 09:29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枝特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远龙,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 000元;受贿所得赃款6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赃物苹果牌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军不服,以“受贿金额只有60 340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军及其辩护人王强、肖远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远进

审 判 员  武晓华

代理审判员  张 丽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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