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军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9:29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军,湖南省华容县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湖南省保靖县公安局代为刑事拘留,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潘发慧,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军及其辩护人潘发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奎和吴海尚都是湖南到云南的务工人员,谷奎在云南保山做工程,吴海尚在云南昆明卖环保油。2013年8月,谷奎在昆明与吴海尚商量贩卖毒品,由谷奎负责联系毒品购买和销售,吴海尚负责筹钱,二人决定购买毒品回湖南老家去卖,风险和利益同担。

2013年10月8日18时50分,被告人谷奎与其表弟周某某驾驶谷某某的小型越野车在保永线侧滑失控,与正常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为了筹集处理交通事故的资金,谷奎再次萌生了贩卖毒品的想法,同年10月底,谷奎和吴海尚一起回湖南筹钱。11月4日,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通知谷奎去处理周某某的交通事故,谷奎就打电话叫吴海尚一起上昆明。同日,刘国军请谷奎帮忙代购10000粒麻古,先给谷奎60 000元现金。11月6日15时45分,谷奎和吴海尚、周某某从长沙乘飞机,当晚19时许到达昆明机场,坐车到昆明“金色池塘”的大众澡堂住了一晚上。其间,毒品卖家屈某某在凌晨4时许打电话叫谷奎去看“货”,谷奎说太晚了,等明天再说。2013年11月7日,刘国军又打了50 000元到谷奎的工行卡上。11月7日中午,谷奎、吴海尚、周某某一起打的到昆明“金刀营”,周某某就离开了。谷奎和吴海尚到一个招待所找到屈某某和“石总”,看见他们在吸食麻古,谷奎和吴海尚也吸了一粒。屈某某说房间不安全,要退房,谷奎就说到吴海尚的住处去,并打电话借用朋友徐某某的车,徐某某和丈夫孙某某开车来后,谷奎和吴海尚上了徐某某的车,屈某某和“石总”开车跟在后面。到了电玩城门口,徐某某和孙某某下车去打电玩,谷奎和吴海尚就开着徐某某的车带屈某某、“石总”去了吴海尚的住处,对方车上又下来周超。到吴海尚住处,“石总”让周超去金刀营拿“东西”,屈某某就拿出两小包麻古给谷奎,说看一下是不是和你们刚才吃的一样,谷奎就递给吴海尚,吴海尚将麻古装进自己的提包里,谷奎将吴海尚的35 000元递给屈某某。双方谈好交易后,谷奎和吴海尚就要去还车给徐某某,屈某某说“阿超”拿东西回来给谷奎打电话。在电玩城找到徐某某他们后,谷奎就喊起到“金刀营”的一个饭馆吃饭,谷奎刚吃了一点接到屈某某的电话就离开去拿毒品,双方讲好购买的14000粒麻古,屈某某收182 000元,谷奎付了145 000元,尚欠37 000元等毒品销完后再付。谷奎拿到毒品回来时,徐某某他们已经离开到车上去等他。谷奎提着麻古上车,到徐某某家时,吴海尚和孙某某先上楼,谷奎和徐某某开车去电玩城退游戏币,谷奎让徐某某明天开车送他们去富源,徐某某因孙某某上班要用车,就打电话向黄某甲借车。谷奎开徐某某的车,徐某某就去开黄某甲的车,回到徐某某家门口,谷奎就将两包麻古放进吴海尚的黑色提包里,提到徐某某家。当晚,谷奎和吴海尚都住在徐某某家。

2013年11月8日早上,谷奎和吴海尚用透明胶带把麻古包扎好,谷奎将麻古提上昨晚借来的白色现代车,放在副驾驶位前面。徐某某开车送谷奎、吴海尚,谷奎坐副驾驶,到了云南富源,谷奎又叫徐某某往前开,同日10时许,徐某某开车来到贵州胜境关收费站,谷奎看见有警察查车,就将装有麻古的袋子递给吴海尚,吴海尚将袋子藏在驾驶员座位下面,停车接受检查后,还是被民警查出来了。当场抓获被告人谷奎、吴海尚,缴获毒品嫌疑物3坨,经称量、鉴定,毒品重1307.8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36%、7.22%。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国军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国军辩称,我愿认罪服法;我系吸毒人员,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国军请谷奎帮忙代购麻古10000粒,给付多少报酬不清楚,没有牟利的证据,其系吸毒者,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刘国军系从犯、初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的毒品含量低,社会危害小;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谷奎和吴海尚都是从湖南省到云南省的务工人员,谷奎在云南省保山市做工程,吴海尚在云南省昆明市卖环保油。2013年8月,谷奎在昆明市与吴海尚商量贩卖毒品,由谷奎负责联系毒品的购买和销售,吴海尚负责筹钱,二人决定购买毒品回湖南省老家去卖,风险和利益同担。

2013年10月8日18时50分,被告人谷奎与其表弟周某某驾驶谷某某的小型越野车在保永线侧滑失控,与正常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为了筹集处理交通事故的资金,谷奎再次萌生了贩卖毒品的想法,同年10月底,谷奎和吴海尚一起回湖南省筹钱。11月4日,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通知谷奎去处理周某某的交通事故,谷奎就打电话叫吴海尚一起去昆明市。同日,被告人刘国军请谷奎帮忙代购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先给谷奎现金人民币60 000元。11月6日15时45分,谷奎和吴海尚、周某某从湖南省长沙市乘飞机,当晚19时许到达昆明市机场,坐车到昆明市“金色池塘”的大众澡堂住了一晚上。其间,毒品卖家屈某某在凌晨4时许打电话叫谷奎去看“货”,谷奎说太晚了,等明天再说。2013年11月7日,刘国军又打了人民币50 000元到谷奎的工商银行卡上。11月7日中午,谷奎、吴海尚、周某某一起打的到昆明市“金刀营”,周某某就离开了。谷奎和吴海尚到一个招待所找到屈某某和“石总”,看见他们在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谷奎和吴海尚也吸了一粒。屈某某说房间不安全,要退房,谷奎就说到吴海尚的住处去,并打电话借用朋友徐某某的车,徐某某和丈夫孙某某开车来后,谷奎和吴海尚上了徐某某的车,屈某某和“石总”开车跟在后面。到了电玩城门口,徐某某和孙某某下车去打电玩,谷奎和吴海尚就开着徐某某的车带屈某某、“石总”去了吴海尚的住处,对方车上又下来周超。到吴海尚住处,“石总”让周超去金刀营拿“东西”,屈某某就拿出两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谷奎,说看一下是不是和你们刚才吃的一样,谷奎就递给吴海尚,吴海尚将甲基苯丙胺片剂装进自己的提包里,谷奎将吴海尚的35 000元递给屈某某。双方谈好交易后,谷奎和吴海尚就要去还车给徐某某,屈某某说“阿超”拿东西回来给谷奎打电话。在电玩城找到徐某某他们后,谷奎就喊起到“金刀营”的一个饭馆吃饭,谷奎刚吃了一点接到屈某某的电话就离开去拿毒品,双方讲好购买的14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每粒人民币18元,谷奎付了人民币145 000元给屈某某,约定所欠剩余毒资等毒品销完后再付。谷奎拿到毒品回来时,徐某某他们已经离开到车上去等他。谷奎提着甲基苯丙胺片剂上车,到徐某某家时,吴海尚和孙某某先上楼,谷奎和徐某某开车去电玩城退游戏币,谷奎让徐某某明天开车送他们去云南省富源县,徐某某因孙某某上班要用车,就打电话向黄某甲借车。谷奎开徐某某的车,徐某某就去开黄某甲的车,回到徐某某家门口,谷奎就将两包甲基苯丙胺片剂放进吴海尚的黑色提包里,提到徐某某家。当晚,谷奎和吴海尚都住在徐某某家。

2013年11月8日早上,谷奎和吴海尚用透明胶带把甲基苯丙胺片剂包扎好,谷奎将甲基苯丙胺片剂提上昨晚借来的黄某甲的云AT889S白色现代牌轿车,放在副驾驶位前面。徐某某开车送谷奎、吴海尚,谷奎坐副驾驶,到了富源县,谷奎又叫徐某某往前开,同日10时许,徐某某开车来到贵州省盘县境内胜境关收费站,谷奎看见有警察查车,就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袋子递给吴海尚,吴海尚将袋子藏在驾驶员座位下面,停车接受检查后,民警当场从云AT889S白色现代牌轿车的驾驶室座位后下方发现一个黄色布袋,从中查获毒品嫌疑物3坨,经称量含包装物重1600克;并抓获被告人谷奎、吴海尚,从谷奎身上查获身份证1张、SΛMSUNG牌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从吴海尚身上查获身份证1张、lenovo牌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人民币现金2 000元。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麻古共计净重1307.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36%、7.22%。

另查明,2014年6月18日20时57分,湖南省保靖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保靖县天下和一宾馆668号房将在逃的被告人刘国军抓获。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307.8克现存放于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被查获的涉案车辆云AT889S白色现代牌轿车一辆登记所有人系徐某某,实际使用人系黄某甲,贵州省盘县公安局已于2013年12月3日将该车发还黄某甲。从吴海尚处查获的涉案赃款现金人民币2 000元已于2013年12月9日上交贵州省盘县公安局。从谷奎身上查获身份证1张、SΛMSUNG牌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从吴海尚身上查获身份证1张、lenovo牌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从刘国军身上查获的身份证1张均已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关于刘国军贩卖毒品一案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刘国军运输毒品一案的发案、立案及侦破情况。

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从吴海尚,谷奎等三人驾乘的云AT889S白色现代牌轿车的驾驶室座位后下方查获一个黄色布袋内检查出毒品嫌疑物3坨;从谷奎处查获身份证1张、SΛMSUNG牌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从吴海尚身上查获身份证1张、lenovo牌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人民币2 000元。依法扣押谷奎的卡号为×××的工行牡丹灵通卡1张、刘国军身份证一张。

3、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谷奎、吴海尚分别指认查获的一个黄色布袋内的毒品嫌疑物3坨;被告人谷奎指认自己随身携带的身份证1张、SΛMSUNG牌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被告人吴海尚指认自己随身携带的身份证1张、lenovo牌手机1部及手机卡1张、人民币2 000元。

4、称量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嫌疑物含包装物重1600克。

5、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谷奎从12张成年男子免冠照中,辨认出屈某某就是贩卖毒品给自己的“毛胡子”;被告人谷奎从12张成年男子免冠照中,辨认出刘国军就是出资11万元叫其代购10000粒麻古的人。

6、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谷奎,吴海尚被抓获后分别指认运输毒品的云AT889S小轿车、乘坐的位子、收藏毒品嫌疑物的地点、查获毒品嫌疑物、对毒品嫌疑物拆解的情况、装过毒品嫌疑物的提包、毒品嫌疑物的取样。

7、贵州省公安厅禁毒工作总队004923收据证实,谷奎,吴海尚贩毒案缴获的毒品嫌疑物麻古净重1307.8克。

8、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36%、7.22%。公安机关依法将该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刘国军。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国军的身份自然基本情况与判决书所列一致,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国军均系被抓获归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实,湘F16266号北京现代牌BM6430NV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谷某某;云AT889S号北京现代牌BH7240DAY1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徐某某。

12、收条证实,黄某甲从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收到云AT889S车1辆。

13、调取证据通知书、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谷奎的尾号为3388的工行卡的明细清单显示2013年9月28日网转进90 000元;同年10月26日他行汇入10 000元,11月7日他行汇入3 000元、ATM转入20 000元、9 955元、现存8 900元、5 900元、2 200元、10 000元、10 000元(共计79 955元);11月7日ATM取款3 000元、3 000元、3 000元、3 000元、3 000元、3 000元、2 000元、转账20 000元、20 000元、10 000元(共计70 000元)。

14、徐某某通信清单证实,2013年11月6日至8日徐某某与谷奎电话联系16次;与黄某甲联系18次(其中8日10点以后的6次可能是未接,徐某某已经被抓了)。2013年11月1日至4日谷奎与“石总”电话联系10次,1日至13日与“毛胡子”联系27次(其中8日12点以后的3次可能是未接,谷奎已经被抓),7日与刘国军联系8次,4日至7日与吴海尚联系18次。

15、谷奎手机里的信息证实,毛老板2013年11月9日发给谷奎“建行×××屈某某”;同日刘国军发给谷奎“不好意思,让你为难了,下次就有面子了。” 2013年11月8日谷奎手机有孙某某158XXXXXXXX(昆明)的8个未接电话、有刘国军的2个未接电话。

16、审讯光碟3张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审讯被告人刘国军及同案被告人谷奎、吴海尚,无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讯问的情况。

17、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公安分局枫桥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未发现刘国军不良表现及吸毒情况,刘国军系岳阳市公路局职工情况属实,刘国军在我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18、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一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刘国军同志是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公司一分公司一名正式职工,1995年6月参加工作,在路桥一公司担任驾驶员,上班期间公司未发现其吸食毒品的情况。有该同志2013年度工资、补助、奖金总收入为59 553.60元;上班期间公司未发现其有吸食毒品的情况。

19、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8日盘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理的谷奎、吴海尚贩卖毒品一案,经我局全力侦查,侦查查明刘国军出资11万元向谷奎购买毒品的犯罪事实,后我局将刘国军上网追逃。2014年6月19日刘国军被湖南省湘西保靖县公安局抓获,当日,刘国军对购买毒品一事拒不交代,湖南省湘西保靖县未对刘国军进行尿检,2014年6月24日我局派侦查员将刘国军带回拘留,因刘国军对购买毒品一事供认不讳,我局侦查员未对刘国军进行尿检。

20、体检表、检验报告证实,2014年6月24日刘国军身体正常,无明显异常,符合入所条件。

21、贵州省盘县看守所及管室民警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国军在盘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经同室反映未发现有犯瘾现象,有吸毒史。

22、盘县公安局出具的谷奎、吴海尚贩卖毒品一案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材料回函证实,谷奎、吴海尚辨认的屈某某、刘国军的照片,根据谷奎、吴海尚提供情况,侦查员上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查找,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查找符合条件的人员照片让谷奎、吴海尚进行辨认,经过辨认,锁定犯罪嫌疑人屈某某和刘国军;谷奎供述刘国军出资11万元,有5万元是打到谷奎工行卡上,经核实,2014年6月1日扣押谷奎的尾号为3388的工行卡。

2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刘国军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24、证人徐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我和谷奎的兄弟谷春凡谈过朋友,谷奎在昆明市帮他姑姑卖酒,有时谷奎会叫我出去玩。2013年11月7日14时左右,谷奎打电话给我借车用,他还没来拿车钥匙,我就和老公准备去宝乐动漫新天地玩游戏,我出门打电话问谷奎在什么地方,他说在金刀营。我和老公开车去接谷奎,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一个男的,谷奎把我和我老公送到宝乐动漫新天地就开车走了。18时左右,我和老公去洗头,谷奎打电话说他到宝乐动漫新天地了,我就叫他玩会儿,洗完头来找他。19时左右,我们到宝乐动漫新天地找到谷奎,还有和谷奎一起的那个男的,还有谷奎的老表,他老表玩到20点就走了。在吃饭的时候,谷奎叫我送他到富源。饭后,我和老公、谷奎的朋友在饭店里聊天,谷奎说有点事就出去了。23点左右,谷奎回来后,我们就回我家,到楼下,我老公和谷奎的朋友先回家,我和谷奎在停车场,我打电话给我朋友黄某甲,黄某甲说车在修理厂,叫我自己去开。去修理厂后,我开着白色现代车回家,谷奎开着我的红色福特车去宝乐动漫新天地兑游戏币,我在我家楼下等谷奎,等了20分钟左右,谷奎就开车回来了,谷奎下车就提着一个黑色的布提包。今天早上,我们7点40分从我家出发,谷奎提了一个黑色的布提包,和谷奎一起的那个男的没带什么。到富源高速路口的时候,我准备下高速去富源,谷奎说不是这里,还在前面,我以为前面还有路口可以下高速,就听谷奎说的走了。过了云南胜境关收费站10多分钟,就到贵州盘县胜境关毒品检查站有警察查车,警察在我的车驾驶室座位下后方查出一个黄色的布袋,布袋里检查出毒品,我们就被警察抓了。我昨天借给谷奎的是一辆红色的福特车,车牌照是云A344XY,我今天开的白色现代车,车牌照是云AT889S,是我向黄某甲借的,这辆车是用我的身份证落的户,因为我之前向黄某甲借了150 000元买房,后来黄某甲要买车,说他付首付,叫我帮他还按揭。今天车是我驾驶,谷奎坐副驾驶室,和谷奎一起的那个男的坐驾驶室后面。毒品是谁的我不知道,谷奎没有说借车干什么,没有和我说到富源干什么,加油是谷奎给的钱,过关费是那个男的给的,我送他们没有什么好处。和谷奎在一起的那个男的叫吴海尚,2013年10月份的时候,谷奎带来和我吃过饭。

2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7日中午,我妻子徐某某接到她朋友谷奎的电话,说借一下我家车子,后来,我和妻子出去打游戏,他们说他们在金刀营,我们就把车开到金刀营接到谷奎,他们是三个人,有一个谷奎叫他表弟,另一个我不知道。我把车钥匙给谷奎,谷奎告诉我们后面还有一辆车跟着。我叫他送我们到游戏室,17时左右,我妻子说谷奎还有半小时回来,我就和妻子去做头发,刚走了二十多分钟,谷奎就打电话给我妻子说他已经回来了,谷奎和他朋友就在游戏室那里等我们。我们到游戏室又打了一个小时左右,谷奎家表弟打的走了,我们四个人在游戏室旁边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谷奎出去了两小时左右,我们在车上等谷奎回来,徐某某就开车回去,我和谷奎的朋友先回我家,谷奎和我妻子去停车,我妻子打电话说他们去退游戏币,去了一个小时左右才回来,我就问妻子为什么去这么长时间,她说向黄某甲借车送谷奎去富源。第二天早上,我看见谷奎和他朋友睡在我家沙发上,我就上班去了。11月8日12时左右,我还能打通妻子的电话,但是没人接,后来打就关机了,23时左右,我才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出事了,警察在她车上查获毒品,我就和黄某甲联系到盘县来了。黄某甲的车落我妻子的名字,是因为我们购房向黄某甲借了钱,他购车我们帮他还贷款。谷奎的表弟是我们吃饭之前就走了,我们在那里吃饭,谷奎接到一个电话,告诉那个人我们吃饭的地方,过了一会,那个人就来了,那个人进来上了一个厕所就到外面等谷奎,谷奎吃了一点饭就走了,叫我们等他,后来我们实在等不了,就到车上等他,过了两小时左右,谷奎才回来。

26、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我的车是云AT889S轿车,今年9月16日购买的,我在昆明没有固定住宿,购车时交了5 000元钱,必须找一个有固定资产的人才能办理按揭手续,我就找到老乡徐某某,她购房时我借了150 000元给她,她同意用她的名字办理按揭,我就用她的名字办理了落户手续。2013年11月7日21时左右,徐某某打电话给我借车,我讲你自己到修理厂去开,她没有讲借车干什么,直到8号晚上,我一直打她电话都没有打通。9日1时左右,我接到徐某某老公的电话,讲徐某某被盘县公安局抓了,叫我带着车辆手续到盘县公安局来。10时左右,我们就赶到盘县红果遇到徐某某,她告诉我们她送朋友,在过胜境关的时候,她朋友带有毒品被公安抓了,我的车也被扣了。

27、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谷奎是我侄子,他父亲谷某某是我大哥,谷奎的父亲是1990年3月份死的,谷奎不满一岁。我拿给谷奎驾驶的车,车牌照是湘F16266。我和刘国军认识好几年了,谷奎被抓以后,我没有去找过刘国军,只是在昆明打过电话给刘国军,问刘国军怎么谷奎说出了事让娅娅联系他,刘国军说他给了谷奎6万现金、给谷奎卡上打了5万,让谷奎帮他带货。我知道刘国军说的货就是麻古,我就骂了刘国军。好多年前,刘国军玩K粉的时候我知道。

2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谷奎是我表弟,2013年10月8日,我和谷奎在施甸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是我驾车,车是谷奎叔叔谷某某的。我和谷奎做工程,是有一个叫“毛胡子”和“石总”的人,现在找不到,电话也打不通。我们当时是三个人来昆明,其中一个我叫他小吴,是从湖南长沙乘飞机过来的。

29、证人黄某甲乙的证言证实,之前吴海尚是做汽车节能油生意的,他懂技术,我有资金,我们就合伙做燃料环保油的生意,他占40%的股份,我占60%,没有成立公司,只是小本经营。

3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国军的姐姐、我知道吸毒的事情,是听我表弟说的,我亲自问过刘国军,其承认自己吸毒,我兄弟刘某某也知道刘国军吸毒。但我没有看见过他吸毒,刘国军没有做生意。

3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大概是2013年8月份的时候,从我老表那知道我哥刘国军吃那个毒品的。

3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知道我哥被逮捕是因为他吸食毒品,我知道我哥吸食麻古是听我表哥蹇某某告诉我大姐刘某某,我才知道的,我没有看见我大哥吸食过毒品,我父母不知道我大哥吸食毒品的事情,我大哥被抓以后,我们全家还瞒着父母,因为我父亲有高血压,母亲有尿毒症,我们不想让老人知道,否则怕老人不能承受。我大嫂现在在广东打工。我哥刘国军外出做活,他有一台装载机,他还有一部分收入,每年能挣多少钱我们不知道。我父母生病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和疾病证明书复印件。

33、证人蹇某某的证言证实,刘国军是表哥,刘某某是我表姐,也是刘国军的姐姐,刘国军叫我表弟;我知道刘国军吸食毒品的事情。2012年农历5月1日,当天是我父亲70岁生日,我父亲是刘国军的舅舅,刘国军家人就到我家给我父亲过生日;我家住在农村,但我家有两层楼房,刘国军就在楼上,叫我给找一杯清水,我就看见刘国军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了一个简单的器具,然后就用器具吸食一些东西,我还看见他用打火机从下面烧,就出现烟子,刘国军就吸食,当时我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我就问他是干什么,刘国军没有回答我,只是笑了笑,我也没有注意这件事情,过了段时间,我就到岳阳城里看我小孩,我就到表姐刘某某家里和我表姐刘某某说“刘国军2012年农历5月1日到我家的事情”并告诉他们我怀疑刘国军吸食毒品的事情,当时刘某某就打电话给刘某某叫刘国军到一家茶楼进行询问,我就没有去,后来我也没有问这事情。我当时没有看清刘国军吸食的是什么,我只知道有半粒米那么大,是透明的,用火烧之后有烟幕,当时刘国军就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吸食,我当时就怀疑是吸食毒品,我就告诉了我表姐刘某某。

34、被告人刘国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在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任司机,我是因为毒品麻古的事情被拘留的。我一年前因为经常熬夜打牌学会吸食麻古,我们当地的麻古价格比较高,我一个普通工人没有多少收入,平时也知道谷奎从云南带麻古来发给人家,价格不是太高。我和谷奎的叔叔谷某某关系非常好,谷奎和我也是工程上的接触认识,作为朋友相处。2013年底的一天,我知道谷奎要到云南购买麻古,我在岳阳碰见他,当时就给了他6万块钱,叫他帮我带点麻古来吸食,答应给他2万块钱的好处。谷奎走了大约一个星期,我觉得他跑一趟不容易,就想多买一点,又跟谷奎联系要了他的银行卡号,我又给他打了5万块钱,再给他1万块钱的路上费用,让他总的给我买8万块钱的麻古来吸食。我叫谷奎帮我带的麻古是我自己吸食,我和谷奎、李石夫等人一起吸食过麻古,我妻子付玉双、谷奎的叔叔谷某某、我姐姐刘某某知道我吸食毒品。我工作的单位是湖南省岳阳市公路桥梁一公司,年收入7万余元,我吸食毒品麻古有一年半了。

35、同案被告人谷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今年八月份,我和吴海尚在昆明谈起贩卖毒品麻古的事情,我说我没有钱,吴海尚说他可以去借。2013年10月8日下午6点50左右,我和周某某驾驶湘F16266现代越野车在保山市施甸县发生交通事故,车是我叔谷某某的。11月3日,我给吴海尚打电话,当时他也在湖南老家,我和他商量去昆明买毒品的事情。11月4日下午,云南保山交警打电话叫我们去处理我老表的交通事故,我又打电话叫吴海尚到我家来。下午4点左右,吴海尚就到了我家,当晚吴海尚到岳阳市一家旅馆睡。我老表是5日下午3点到的我家,没赶上2点去长沙车,晚上吴海尚就在我家睡的。11月6日,吃了中午饭,我和吴海尚、我老表三个人坐车到长沙黄花飞机场,坐15点45分的飞机,当天下午7点来钟到达昆明机场,坐车到昆明金色池塘的大众澡堂住了一晚上。7号凌晨大约4点,保山的卖家打电话叫我去看货,我说太晚了,等明天再说。天亮后,我打开手机一看,保山的卖家给我打了几个电话,还发短信告诉我他们在金刀营的宾馆等我们。中午11点来钟,我们三个打的到金刀营,我老表就去买昆明到保山施甸的客车票,去处理他的交通事故。我和吴海尚到金刀营的一个招待所五楼的501还是502,两个卖家正在里面吸食麻古。这两个卖家是2013年6月份,我在保山打工时认识的,一个叫毛胡子,一个叫“石总”。进到房间以后,我和吴海尚各吸食了一粒,“毛胡子”说他们的房间不安全,要退房。我就说到吴海尚家去。我们就一起下楼,我打电话给“圆圆”借车用,我们就在金刀营的宾馆门口等他们开车来。车到了以后,我又开车送“圆圆”和她老公去电玩城,那两个卖家开车跟在我们后面。到了电玩城门口,“圆圆”和她老公下了车,我和吴海尚就带着卖家去了吴海尚的住处,卖主的车上又下来一个叫“阿超”的男子,“毛胡子”叫我开车送“阿超”去金刀营,说东西还在金刀营没拿过来。我说难道你们对我们还不放心,先上楼再说。到吴海尚家,“石总”就拿了一百块钱,让“阿超”坐车去金刀营。这时,“毛胡子”就从包里拿出两小包麻古给我,让我看一下是不是和我们刚刚吃的一样,我就递给吴海尚。然后,“毛胡子”跟我说要76 000元。我说6000块钱就不给了,给70 000元就可以了。“毛胡子”说他们从保山租车来很远,叫我再加2 000元给他们。我说可以。吴海尚就拿了35 000元给我,我递给“毛胡子”,说欠他们37 000元。我说要去接个朋友,“毛胡子”说“阿超”拿东西回来给我打电话。我就和吴海尚去找“圆圆”,“圆圆”说她和老公在洗头,我和吴海尚就进电玩城打电玩,我老表也来电玩城玩到晚上7点50分就打的走了,这时,“圆圆”和老公也来到电玩城,我说找个地方吃饭,“圆圆”说在附近吃算了,因为离金刀营不远,我说去金刀营吃。我们就到金刀营的一个饭馆吃饭,刚吃到一半,“毛胡子”打电话说过来找我们,他来后就在旁边桌子吸烟。我吃完饭和“毛胡子”坐在一起,他问我下午说的差一点钱是差多少,我说除了给你的,其余的全部差着,他说你跟我一个人说不管用,你要和他们两个说。我就跟着他出来到他们的车上,僵持了一会,他就叫“阿超”从后备箱把货拿给我,一包大的,一包小的,用一个装小面包的袋子装着,里面还有几个小面包。“阿超”问其余的钱什么时候拿给他们,我说等我回去以后7至10天把钱拿给他们,我说你们要是不放心,我保山不是还有一个工地。我到饭馆没看见吴海尚和“圆圆”们,我就打电话,“圆圆”说他们已经在车上了。我提着麻古找到他们之后,上车坐在后排,吴海尚也坐后面。到“圆圆”家时,吴海尚和“圆圆”的老公先上楼,我和“圆圆”又开车去电玩城退游戏币,我问“圆圆”明天能不能开车送我和吴海尚去富源,“圆圆”说她老公上班要用车,就打电话问她朋友有没有车,她朋友说车在修理厂,让“圆圆”自己去开。我就开着“圆圆”家的红色福特轿车到修理厂,“圆圆”就开她朋友的白色现代轿车。然后到了“圆圆”家门口,我就将两包麻古放进吴海尚的黑色提包里,提到“圆圆”家。我和吴海尚睡在“圆圆”家沙发上。第二天早上七点起来,我叫吴海尚去买胶带把麻古包扎好,是我将装有毒品麻古的黄色袋子提上车的,放在副驾驶我的脚前面。2013年11月8日10时左右,我们的车来到贵州胜境关收费站时,我看见有警察查车,我就将麻古递给吴海尚,他将袋子藏在驾驶员座位下面,车停住了,警察叫我打开后备箱检查,这时,驾驶员座位下面的麻古就被警察查出来了,我和吴海尚、“圆圆”就被带到盘县公安局了。我平时也叫“圆圆”徐某某,是我在昆明卖酒时认识的,有一年多了。我与吴海尚是2012年4月份认识的,当时,我在昆明卖酒,他卖环保油,我们是老乡,两人经常在一起玩。“圆圆”的电话是137XXXXXXXX,我存的吴海尚的电话是182XXXXXXXX。我贩卖毒品是因为在云南和我老表出车祸把人撞死了,需要赔偿一笔钱,我父亲在我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家里还有6个月大的孩子,我是走投无路了才决定铤而走险的,我也是没得办法。我老表没参与,“圆圆”和她老公都不知道我们贩毒,我和“圆圆”关系很好,没讲什么好处。毒品麻古,是我找“毛胡子”联系的,讲的是18元一粒,要两条,一条是2000粒。我和吴海尚共同商量准备拿回湖南老家去卖,谁要就卖给谁这些毒品是我们共同的,风险和利润同担。我和吴海尚购买的毒品是4000粒,另外的10000粒是刘国军购买的,刘国军打电话问我这边麻古好不好购买,我就联系毛胡子,讲好14000粒麻古毛胡子收182000,当时付了145 000元,差37 000元等毒品到湖南销完后再付。刘国军叫我帮他购10000粒带回去,他答应付我2万块钱运费。2013年11月4号左右,刘国军开车到我家接我,在车上拿了60 000元现金给我,2013年11月7号刘国军又打了50 000元到我的工行卡,他一共交给我11万元。吴海尚知道我是帮人带货,但他不知道是帮刘国军带。我之前讲的阿超就是周超。毛胡子就是屈某某,石总是毛胡子的手下。我和刘国军一起吸食过麻古,他是吸毒的。

36、同案被告人吴海尚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8月份,我和谷奎在昆明时,谷奎说有一个赚钱快的方法,就是贩卖麻古,只要我拿出钱来,其他事情不要我管,赚钱以后分我20%的利润。我当时就同意了,只是身上没有钱。10月底,我和谷奎一起回湖南老家找钱。11月4日下午,谷奎给我打电话说“明天出发去昆明。”当天16时左右,我坐车到岳阳市谷奎家,谷奎说“明天不去了,要在家陪老婆和孩子。”我就说我回去了。谷奎说“今天太晚了,明天再走。”11月5日中午,我又到谷奎家,因为事先商量好的,下午,我就拿了25 000块钱给谷奎,晚上在谷奎家住了一宿。第二天,我和谷奎坐车到长沙,在黄花机场乘坐11月6日15时45分的飞机,6点左右到的昆明,在白城大道金色池塘“大众澡堂”住了一宿。我和谷奎及他的老表一起乘坐飞机从长沙到昆明的。11月7日12时左右,谷奎说“上面送货来了,我们去看一下货”。我和谷奎打的到金刀营附近的旅社,谷奎带着我到五楼的501还是502,看到两个男的在里面吸食麻古。坐了几分钟,我下楼买烟,打电话问谷奎搞定没有,谷奎说“马上就好,这里不安全,等一下到你的房里,我们去验货。”谷奎和那两个人下来以后,谷奎开一辆红色的福特轿车带着我,那两个人开一辆银灰色轿车都到我的住处去了。谷奎开的车是跟“圆圆”借来的。我在昆明开了一家公司销售化工原料,我同他们在一起三四分钟,我就出去找帮我送货的人,出去大约40分钟,回到我租住的房子卧室,看见他们丢了几粒麻古在床上,我们四个人就吸食麻古,谷奎拿了两小包麻古递给我,我就放进我的黑色提包里面。下午四时左右,那两个男的没有胡子的一个把我的黑色提包拿到谷奎驾驶的车的后排座位上,我和谷奎开车到游戏室等“圆圆”和她丈夫来取车,他们洗头去了。后来,“圆圆”们来了以后,我们就开车去吃饭,饭后,谷奎一个人就出去了。当晚23点左右,谷奎回到饭店,“圆圆”开车和她丈夫拉着我和谷奎到“圆圆”家,“圆圆”和谷奎没有上楼,“圆圆”的丈夫说“谷奎和圆圆开车去游戏室退钱去了。”后来,我和谷奎睡在“圆圆”家客厅的沙发聊第二天怎么走的问题,谷奎问我明天几号,我说8号,谷奎说“7不出8不归。”第二天7点多钟,“圆圆”的丈夫开着红色福特上班以后,谷奎让“圆圆”开车送我们,我看见我的黑色提包在沙发旁边的地板上,不知是什么时候,谁提到“圆圆”家去的,但我认为是谷奎拿的。我们走的时候,是谷奎提起包走的。8点来钟,我和谷奎先出门,在“圆圆”家门口,谷奎在我的黑色提包里把麻古拿出来,我拿出头晚上在街上买的透明胶带,两个人把麻古重新包装,谷奎把装好的麻古装进一个黄色布袋里,我拿着我的黑色提包,谷奎提着黄色布袋就走了,我们在电梯里等“圆圆”。然后,我们三个人乘坐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走的,我不知道是谁的车,“圆圆”开车,我坐后排,谷奎坐副驾驶座,把黄色布袋放他脚边。上午10点多钟,当车开到贵州胜境关时,谷奎看见有警察查车,就把布袋递给我,让我把布袋从后面放到驾驶座位底下。我放好以后,车已被警察拦下检查,警察就从驾驶员座位下面的黄色布袋里检查出麻古来。麻古是我和谷奎凑钱买的,我拿了35 000元,谷奎的我不知道,谷奎告诉我18块钱一粒,买了4000粒。准备拿到湖南岳阳,谷奎去处理,我只分20%的利润。麻古应该是那两个男人卖的,因为样品是他们拿的,但谷奎怎么同他们交易的,怎么拿的,我都不清楚。“圆圆”和她丈夫都没有看见过麻古,我也没有告诉过他们,与他们没有关系。被查出的麻古,其中有4000粒是我和谷奎凑钱在昆明向两个30来岁的男子购买的,剩下的麻古我不知道怎么来的,被警察抓获后,经称量含包装物重1.6公斤。我不认识刘国军,谷奎给没有给我讲过帮别人带毒品,我记不清楚了。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国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国军请谷奎帮忙代购麻古10000粒,给付多少报酬不清楚,没有牟利的证据,其系吸毒者,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被告人谷奎供述“刘国军打电话问我这边麻古好不好购买,我就联系毛胡子,讲好14000粒麻古毛胡子收182 000,当时付了145 000元,差37 000元等毒品到湖南销完后再付。刘国军叫我帮他购10000粒带回去,他答应付我两万块钱运费”“吴海尚知道我是帮人带货,但他不知道是帮刘国军带”与同案被告人吴海尚供述“谷奎在我的黑色提包里把麻古拿出来,我拿出头晚上在街上买的透明胶带,两个人把麻古重新包装,谷奎把装好的麻古装进一个黄色布袋里,我拿着我的黑色提包,谷奎提着黄色布袋就走了。上午10点多钟,当车开到贵州胜境关时,谷奎看见有警察查车,就把布袋递给我,让我把布袋从后面放到驾驶座位底下。我放好以后,车已被警察拦下检查,警察就从驾驶员座位下面的黄色布袋里检查出麻古来”及被告人刘国军的供述“2013年底的一天,我知道谷奎要到云南购买麻古,我在岳阳碰见他,当时就给了他6万块钱,叫他帮我带点麻古来吸食,答应给他两万块钱的好处。谷奎走了大约一个星期,我觉得他跑一趟不容易,就想多买一点,又跟谷奎联系要了他的银行卡号,我又给他打了5万块钱,再给他1万块钱的路上费用,让他总的给我买8万块钱的麻古来吸食”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同案被告人谷奎为了运费帮助被告人刘国军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同吴海尚一起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同包装并运输毒品回湖南省途中被查获;被告人刘国军虽然是吸毒者,但根据其职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其请谷奎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远远超出了其吸食毒品量,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刘国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国军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毒品含量低,社会危害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毒品虽经公安机关及时查获,但同案被告人谷奎、吴海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从云南省长途运输到湖南省,且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达1307.8克,数量较大,从缴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36%、7.22%,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国军所提“我愿认罪服法;我系吸毒人员,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其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国军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国军系从犯、初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请求从轻处罚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刘国军在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49.99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其无任何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不能减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而委托同案被告人谷奎购买并在运输途中被查获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军请同案被告人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刘国军请同案被告人谷奎帮助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0粒”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刘国军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刘国军在购买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购买的毒品数量达549.99克,社会危害性极大,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吸毒者,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国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任天贵

审判员  罗远进

审判员  武晓华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炳兰

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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