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纲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09:22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纲,曾用名马建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因本案于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蔡丹,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谭新,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检公三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纲及其辩护人蔡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被告人马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安置合同过程中,利用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公章管理混乱的机会,违反印章管理规定,在安置合同上加盖国信公司公章及法人章,隐瞒合同不具有安置效力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购地款共计20,078,000元,至今无人得到土地安置。马纲供称其所骗钱款用于澳门等地赌博输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10月27日,被害人邹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要求邹某某先支付200,000元定金,后邹某某于当天将200,000元打到马纲指定账户。同年11月16日,马纲与邹某某在国信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地基买卖协议”,约定向邹某某出售240平方米的安置地基,总价1,560,000元。

2、2013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三块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9月2日,马纲向王某某、杨某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二人签订了安置合同;同年9月底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再次找到马纲,马纲向杨某某提供了两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杨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王某某、杨某某等共计向马纲支付2,670,000元,后马纲让杨某某打了200,000元还王某某。

3、2013年9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吴某甲、严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找到被告人马纲,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9月10日,马纲向王某某、吴某甲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二人签订了安置合同,并将合同签订日期更改为“2013年9月12日”。王某某、吴某甲、严某某共计向马纲支付2,208,000元,其中王某某、严某某各出资552,000元,吴某甲出资1,104,000元。

4、2013年9月13日,被害人宋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找到被告人马纲,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9月23日,马纲向宋某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宋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宋某某共向马纲支付1,104,000元。

5、2013年9月20日,被害人赵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找到被告人马纲,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马纲向赵某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赵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赵某某共计向马纲支付1,104,000元。

6、2013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钱某甲乙为购买安置地基,找到被告人马纲,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10月14日,马纲向钱某甲乙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拆迁公司名义与钱某甲乙签订了安置合同,并将合同签订时间更改为“2013年9月30日”。钱某甲乙共计向马纲支付1,247,000元。

7、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赵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4月17日,马纲向赵某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赵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同年6月15日,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为购买安置地基,再次找到被告人马纲,马纲向赵某某等提供了两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赵某某等签订了安置合同。赵某某等共向马纲支付3,280,000元。

8、2012年10月,被害人令狐某某、邓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称可以将国信拆迁公司收购的当地被拆迁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予以出售,经商量约定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购买300平方米的安置地基。同年10月12日,马纲向令狐某某、邓某某等出售了两份编号为“钟经国信合(2005)25015号、钟经国信合(2005)25131号”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马纲之前已将这两份安置合同出售给一个叫“罗老四”的人。令狐某某等共向马纲支付2,150,000元。

9、2013年7月30日,被害人杨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8月10日,马纲向杨某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杨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同年8月15日,马纲向杨某某提供了一份编号为“钟经国信合(2005)25139号”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该合同系马纲从国信公司盗取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杨某某向马纲共计支付2,200,000元。

10、2013年7月,被害人潘某某、吴某甲乙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并向潘某某、吴某甲乙二人分别提供了编号为“钟经国信合(2005)25136号、钟经国信合(2005)25139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该合同系马纲从国信公司盗取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同年7月26日,马纲分别与潘某某、吴某甲乙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马纲将从“钟经国信合(2005)25136号、钟经国信合(2005)25139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获得”的353.09、366.9平方米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给潘某某、吴某甲乙。同年8月2日、8月10日,马纲向潘某某、吴某甲乙分别提供了两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拆迁公司名义与二人签订了安置合同。潘某某、吴某甲乙共向马纲支付2,915,000元。

11、2013年6月4日,被害人李某甲等人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安置合同可以出售,并向李某甲提供了一份编号为“钟经国信合(2005)25184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合同系马纲从国信公司盗取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同时马纲与李某甲签订了一份门面基地转让合同,约定马纲将从“钟经国信合(2005)25184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获得”的2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甲。李某甲等共向马纲支付1,00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纲辩称,我自愿认罪服法,但我只收得王某某、杨某某人民币100多万元,只收得赵某某人民币290万元,只收得令狐某某、邓某某人民币140万元,只收得杨某某人民币200万元;请求对我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马纲犯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马纲主观上不是故意,从本案犯罪的动机来看,马纲在与受害人签订的合同是能安置的,张某某告诉马纲是能安置的;客观上在本案中是受害人主动联系马纲,国信公司公章管理混乱、对马纲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也是马纲合同诈骗的重要因素。马纲自归案后,能主动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被告人马纲身为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从国信公司办公室盗取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加上自己购买的一份“蒲某某案”涉案合同,复印伪造了十余份虚假安置合同,马纲将这些虚假合同与原件一并转卖给欲购买马鞍安置点拆迁安置合同的十余户人,马纲在与他人签订虚假安置合同过程中,利用国信公司印章管理混乱,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在安置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章,隐瞒了合同不具有安置效力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购地款。除利用“蒲某某案”涉案合同进行诈骗外,马纲还将已经出售的安置合同转卖他人,骗取他人购地款。马纲骗取他人购地款共计人民币20,078,000元,至今无人得到土地安置。马纲供称其所骗钱款用于澳门等地赌博输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2年10月27日,被害人邹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要求邹某某先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00元,后邹某某于当天将人民币200,000元汇入马纲指定账户。同年11月16日,马纲与邹某某在国信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地基买卖协议”,约定向邹某某出售240平方米的安置地基,总价人民币1,5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地基买卖协议证实,2012年11月16日,马纲与邹某某约定将马鞍山肖某某旁的一块240平方米的地基卖给邹某某,定金人民币200,000元。

2、收条证实, 2012年11月16日马纲收到邹某某买地基定金20万元整。

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实,2012年10月27日邹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00元给马纲。

4、建行六盘水分行本级查询卡和账户状态、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贵州省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证实,马纲账号、卡号×××,2012年10月27日,邹某某打款20万给马纲,2012年10月27日、11月2日,该卡分两次消费共计20万元。

5、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份的时候,我在和赵某某一起吃饭的时候,认识了国信拆迁公司的马纲,赵某某告诉我,马纲是国信拆迁公司的马主任,并且介绍我向马纲购买地基,几天之后,我和赵某某一起到国信拆迁公司找到马纲,同马纲商量购买地基的相关事宜。把购买地基的相关情况谈好后,因要先交200,000元的定金,于是我和赵某某、马纲一起到了建行通过我的建行卡(4340…3586)转了200,000元到马纲的银行卡(4340…2398)里面。2012年11月16日,我和丈夫严某某、赵某某到国信拆迁公司找到马纲,并让马纲和我签订地基买卖协议,于是我们按照以前谈好的内容,签订了一份地基买卖协议。协定规定:我们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购买总面积240平方米的地基,地基位置在马鞍山肖某某旁边,购买地基的总价为1,560,000元,同时马纲给我写了一张收条,收条内容为马纲收到我交纳的购买地基的200,000元定金。我和马纲商谈购买地基的时候没有国信拆迁公司的人在现场,但是和马纲签订地基买卖协议的时候,马纲带着一个人在马纲的办公室,是否是国信拆迁公司的职工我不清楚。我向马纲购买安置地基时,马纲带我去看过安置地基的,就在马纲搬迁街附近,那里有一所学校,就在该所学校后面。马纲带我去看的安置地基就是地基买卖协议上的,马纲带我去看安置地基的时候,还拿出规划图给我看,并且还在地基买卖协议上详细描述了我购买地基的位置。

6、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年底的时候,邹某某通过赵某某介绍找到我,说要购买一块安置地基,我就和邹某某商量了一下,说在马鞍山脚下的四号搬迁街那里卖一块大概一百平方的土地地基给邹某某,商量的价格是每平方米6500元,商量好后邹某某当天就付给我20万元,当做定金。我不记得这20万是转账还是付现金了,我只记得我拿到这20万元后,我就拿到向阳南路的“皇家电玩城”打龙虎机,把这20万元全部输了。我和邹某某所签的“地基买卖协议”,收条也是我打给邹某某的。我不能给她划地基,这是一份虚假的合同。

二、2013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三块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9月2日,马纲向王某某、杨某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二人签订了安置合同;同年9月底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再次找到马纲,马纲向杨某某提供了两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杨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王某某、杨某某等共计向马纲支付人民币2,670,000元,后马纲让杨某某汇款人民币20,000元还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置合同书证实,2013年9月20日,刘某某、宋某某与国信拆迁公司签订安置合同书,安置于马鞍山,原拆迁合同号(2005)25165,拆迁项目凉都大道、土桥。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2、个人银行凭证单、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证实,2013年9月7日马纲通过贵州银行转入金额人民币200,000元;2013年9月7日王某某通过贵州银行支取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3、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证实,2013年9月7日,王某某通过工行打款20万元给马纲,收款人为马纲之子马某某工行账户6222…1451,每次转账5万元共计25万。

4、卡信息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马某某卡号×××,2013年8月9日有两笔5万元的ATM转入款,2013年8月19日有两笔5万元的ATM转入款,2013年8月20日有一笔5万元ATM转入款,2013年8月19日、20日连续消费共计15万元。

5、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交易明细证实,马纲卡号×××,2013年9月7日,马纲贵行账户有一笔20万元的同城转账存款,同日在昆明服装商行、HENRY珠宝公司有消费记录,连续支取共计20万元。

6、收条证实,2013年9月2日,马纲收到刘某某现金67万元整。

7、中国信合回单联证实,2013年9月2日信合卡转信合卡给马纲人民币670,000元。

8、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证实,2013年9月2日,马纲账户6228…8893转入67万元。

9、安置合同书证实, 2013年6月20日马纲与刘某某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两排一路项目拆迁户,现安置城南安置小区,130平方米。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10、收条证实,2013年9月25日马纲收到刘某某现金155万元整。

1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中国信合回单联、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实,2013年9月28日,刘某某农行打47款29万给马纲,2013年9月28日,刘某某建行打款85万给马纲,2013年9月29日,马纲农信卡收到21万转账。

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93借记卡--卡资料查询及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马纲活期账户×××,2013年9月10日,马纲农行账户收到一笔908000.00元转账,同年9月14日连续通过POS机刷卡消费90万元。

13、建行六盘水分行本级查询卡和账户状态、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贵州省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证实,2013年9月28日,刘某某打款85万元到马纲建行卡6227…9139,随后在2013年10月1日至10月6日,该卡连续消费共计110余万元。

1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因为划拨地基的事情请马纲帮忙,认识了马纲,通过马纲给我帮忙调换地基位置的事情,我和马纲处成了朋友,经常有往来,2013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马纲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南海云天洗澡,急需5万元钱,叫我给他送5万元过去,我说没有那么多,只有4万元,马纲叫我给他送到南海云天的大厅,我和我老公宋某某把4万元送到南海云天大厅亲自交给马纲,当时没有打收条给我。2013年5月13日下午4点,马纲打电话叫我凑15万元借他,急需买一份合同,我说没有那么多,只有12万,马纲说他叫人到我家附近来拿,拿着他的电话过来找我,用马纲的电话打通我的电话证实他的号码就拿钱给来拿钱的人,我拿着12万元从我住的地税新苑走到工行凉都支行旁边的公路边,一辆绿色的东风标致贵BM3577来到我旁边,车上是一男一女的年轻人,拿着马纲的电话,这两个人用马纲的电话打通我的电话我确认是马纲的号码后,我把12万元钱交给了来拿钱的两个年轻人。大概过了20来天,马纲又找我借了4万元,意思就是总的欠我20万元钱,我准备好4万元送到国信拆迁公司,在国信拆迁公司旁边的路上我将4万元交给马纲,这20万元马纲没有打欠条给我。这笔钱在杨某某向马纲购买土地时,马纲叫杨某某转给了我,就当是马纲还了我之前借他的20万元,算马纲认可收到杨某某购买地基的20万元钱。2013年8月9日马纲找我借10万元,发了一张工行卡号给我,卡号是6222…1451,我用我的工行卡号6222…9828分两次在ATM机上转了两笔5万元到马纲提供给我的卡号上。2013年8月19日,马纲又叫我借他15万元,叫我还是把钱转到之前他发的账户上,我当天没有钱,就用杨某某的工行卡6222…7321分两次在ATM机上转了两笔5万元钱给马纲提供给我的卡上,2013年8月20日,我又用我的工行卡6222…9828在ATM机上转了5万元钱到马纲提供给我的卡上。2013年9月2日,我和杨某某共同找马纲签了一份安置合同,这块地基有167.8平方米,单价是8000元每平方米,总价值1342400.00元,签合同是我和杨某某一起到国信拆迁公司办公室去签的,我和杨某某在合同上签完字后,马纲拉开他的抽屉,在合同上加盖了国信拆迁公司的公章和法人陈某某的法人章。马纲对我说之前转给他的25万元钱就算在买这块地基的钱之中,并叫我再凑20万元给他,凑足45万元,其余的尾款划地基时候再算。签合同时国信拆迁公司的张某某(张处长)也在办公室。合同签完便给了我和杨某某,马纲写了一张信合的卡号给杨某某,卡号是信合6222…8893,打了一张67万的收条给杨某某,紧接着当天下午杨某某就在信合用6228…6280的信合卡转了67万到马纲提供的私人账户上,流水号是23700096。我于2013年9月7日用我的贵州银行卡6225…1339转了20万到马纲的私人账户(贵州银行6225…0664)上,马纲总共收到我45万,但是没有打收条给我,买这块地基我应付67万,余下的22万我和马纲讲好划地基的时候补给他,我和杨某某总共付了马纲112万元。马纲总的和我签了一份安置合同,但是这份安置合同是我用我老公宋某某的名义和杨某某以刘某某的名义签的,这份安置合同的原拆迁合同号为(2005)25165号,我签的这份合同都是我去谈,我去签的,我老公不知道具体情况。我是马鞍搬迁街的拆迁户,马纲转让给我的安置地基就在碧云路附近,马纲转让安置地基给我的时候,还拿过安置地基的图纸给我看。我和马纲商量购买安置地基是在2013年6月份,但是签订合同的时间确实是2013年9月2日,因为签订合同的当天杨某某就打了67万元给马纲,但是合同签订的时候,马纲说把时间往后推一下,所以在安置合同上签的时间写成了2013年9月20日。

15、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刘某某是我丈夫,王某某是我老婆婆。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和王某某从严某和陈某某处买得260多平方米的安置地基,因此要到国信拆迁公司去,请国信拆迁公司把安置地基划出来。当时国信拆迁公司给我划地基的人就是国信公司的马纲,因此就认识了国信拆迁公司的马纲。2013年9月份的时候,马纲告诉我,他们公司可以帮忙再卖点安置地给我,于是我就和马纲联系关于购买安置地基的事情。马纲告诉我,现在已经划出了三家安置地基的地盘,但是这三家人不要了,于是把这三家人的安置地基转卖给我。因为这是划给三家人的安置地基,所以必须卖给三个人。我们就签了两份安置合同,其中一份安置合同的名字是我丈夫刘某某的,另外一份安置合同的名字是我老婆婆的,其实这两份安置合同都是我一个人去签订的。2013年9月20多号的时候,我到国信拆迁公司去签订了这两份安置合同,合同规定我以9200元的价格购买安置地基,我一共购买了270平方米的安置地基合同,其中以我丈夫刘某某的名义购买了130平方米的安置地基,合同,以我老婆婆的名义购买来140平方米的安置地基合同,签订安置地基合同的时候,只有我一个人去国信拆迁公司,我去国信拆迁公司找马纲签订合同的时候,有三个人在马纲的办公室,但是我认识的只有马纲一个人,签完合同后,马纲从他的办公桌里面拿出了国信拆迁公司的公章和陈某某的法人章来,在签好的安置合同上盖了国信拆迁公司的公章和陈某某的法人章,然后马纲就把这两份安置合同交给我了。2013年9月28日,我丈夫刘某某通过他自己的建行卡4340….2091转账850,000到马纲的账户里面,当时是在520633637六盘水花园路支付转账给马纲的。2013年9月28日,我丈夫刘某某通过他自己的农行卡转账290,000元到马纲的银行卡6228….4778里面。2013年9月29日,我丈夫刘某某通过自己的信合卡6228…6280转了210,000元到马纲的银行卡6228….8893(流水号06300042)里面。随后我丈夫刘某某在农场信用社取了100,000元现金交给马纲。2013年9月28日,我丈夫刘某某到荷城花园的建行存钱,准备一起转账给马纲,当时马纲称,这些钱他都要取出来的,直接给马纲现金就可以了,因此我丈夫刘某某就在荷城花园建设银行门口自己的车上拿了100,000元现金给马纲,当时马纲还带着一个人一起来的,但是我丈夫刘某某不认识这个人。我家是做工程的,因此家里面取了一些钱用来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及工程上急需资金。因此这100,000元钱是放在家里的现金,因此我为了购买这两份安置地基合同,总计向国信拆迁公司的马纲交付了1,550,000元。其中我在之前还同王某某在国信拆迁公司通过马纲买了安置地基。在2013年9月2日的时候,我丈夫刘某某还通过自己的信合卡6228…6280转了67万元到马纲账户6228…8893里面(流水号23700096)。马纲与我总共签了三份合同,一份是以我老公刘某某的名义签的,一份是以我老婆婆王某某的名义签的,还有一份是以我老公刘某某的名义和王某某以她老公宋某某的名义签的。我总共付给马纲222万元,用刘某某的名义和我、王某某的名义签的两份合同付给马纲115万元,用我老公刘某某的名义和宋某某的名义一起签的那份合同我付给马纲67万元。马纲带我去看安置地基,就在六盘水市一中斜对面。

16、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妻子王某某与杨某某去找马纲购买了一块安置地基,但具体的情况是我妻子去操作的,我不知具体细节,当时签安置合同的时候我也不在场,是我妻子去签的。

17、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总共和马纲签了两份安置合同,加上我妻子杨某某签的一份,我家总共向马纲购买了三份安置合同。第一份是2013年9月20日,我妻子杨某某与王某某和马纲商量了向马纲购买一份安置合同,我妻子杨某某和马纲商量好以后,就通知我过去签合同。他们商量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第二份合同和第三份合同是在第一份合同签订的一个月后,马纲告诉我和我妻子,说以前我母亲王某某的一块未安置的土地可以再购买一份安置合同来一起安置,我妻子杨某某就去找马纲商量这个事情,后来马纲说这个安置合同的时间必须签在六月份,我妻子和马纲商量好以后,我就去和马纲签了一份安置合同,我妻子也以她的名义和我母亲王某某的名义又签订了一份安置合同。我妻子付钱的事情我知道一部分。第一次我妻子向马纲转了67万元,第二次转了85万元,第一次我妻子转款时我不在场,第二次转款的时候我和我妻子一起去的,还有我妻子分两次付了马纲20万元的现金。

18、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马纲与王某某、杨某某所签订的安置合同书是我与王某某和一个女的来签的,因为王某某是宋某某的媳妇,所以王某某就签了她老公的名字,收条也是我打给她们的,我打收条说收了刘某某67万元,但是具体收了多少钱我真记不得了。2013年9、10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某某带着一个女的到国信拆迁公司找到我,说要买土地,由于我们之前也卖过地基给王某某,我和她是熟悉的,也有一些经济往来,我还叫杨某某帮我还过王某某的钱。王某某找到我后,我说想卖一个大概一百多平方米的地基给她,我就找了一套原拆迁合同号是(2005)25165的土地说卖给他,我知道这个土地是虚假的,但是由于我当时输钱输多了,急于扳本,我才这样做的。我不记得我们商量是多少钱一个平方了,我也记不得具体收了他们多少钱,我们商量好后,在我们国信拆迁公司由王某某代替她老公宋某某、还有一个女的代替刘某某在合同上签字。王某某付给我的钱我全部在澳门赌输了。我还记得我在澳门时叫王某某给我转款20万元,后来这20万元我叫杨某某帮我还给王某某的。我和王某某还有杨某某签了一份安置合同,当时王某某是代替她老公宋某某,杨某某代替她老公刘某某和我签的合同,我共收了王某某、杨某某112万元。杨某某、王某某的这份合同还有刘某某的这份合同具体是怎么签的、收了多少钱我忘记了,但合同上的签名是我本人写上去的,这两份合同是我签的。

三、2013年9月7日,被害人王某某、吴某甲、严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找到被告人马纲,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9月10日,马纲向王某某、吴某甲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二人签订了安置合同,并将合同签订日期更改为“2013年9月12日”。王某某、吴某甲、严某某共计向马纲支付人民币2,208,000元,其中王某某、严某某各出资人民币552,000元,吴某甲出资人民币1,10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置合同书证实, 2013年9月12日,马纲与王某某、吴某甲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凉都大道项目拆迁户,现安置马鞍小区,240平方米。原拆迁合同号(2005)25165,拆迁项目凉都大道、土桥。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2、收条证实,2013年9月12日,马纲收到王某某现金2,208,000元。

3、中国信合回单联、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凭证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证实,2013年9月7日,马纲信合账户收到100,000元打款,2013年9月10日王某某信合账户有一笔200,000元转账,2013年9月12日,严某某工行账户转账1,000,000元到马纲账户,2013年9月10日,严某某农行账户转账908,000元到马纲账户。

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证实,马纲账号287-9-0100-01-0201-028771-56,2013年9月7日,马纲信合账户收到100,000元转账,9月8日POS刷卡消费8万余元;2013年9月10日收到200,000元转账。

5、卡信息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马纲卡号×××,2013年9月12日,马纲工行账户收到一笔1,000,000元转账,同年9月12日、13日、14日连续通过POS机刷卡消费100万元。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93借记卡--卡资料查询及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马纲活期账户×××,2013年9月10日,马纲农行账户收到一笔908,000元转账,同年9月14日连续通过POS机刷卡消费90万元。

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马鞍社区的拆迁户,但是一直没有安置下来。2013年9月初的时候,我听我妹夫宋某某说杨某某向国信拆迁公司转让了大概一百平方左右的安置地基,我妹夫自己都转了大约20多个平方的安置地基。因为我们是马鞍社区的拆迁户,马纲一直都是国信拆迁公司负责拆迁的负责人,2013年9月7日的时候,我们就到国信拆迁公司找到马纲,询问马纲购买安置地基事宜,因为我妹夫宋某某和马纲谈过购买安置地基的事情,于是在找到马纲后,我们在马纲的办公室看了安置图纸,后来马纲带着我们到安置地点看了安置现场,随后我们和马纲谈了购买安置地基的价格等事宜,其中以每平方米9200元的价格购买安置地基,合计购买240平方米,地点是拆迁项目名称为凉都大道、土桥安置地基,原拆迁合同号为(2005)25165。谈成后,当天我们就到中国信合打了100,000元的定金到马纲的账户上(交易流水号24800184,交易日期20130907)。2013年9月10日的时候,我们到国信拆迁公司找马纲,签订安置合同事宜,随后我们就签订了安置合同,安置合同上的乙方为王某某、吴某甲,甲方为钟山开发工国信拆迁公司,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安置位置是原拆迁合同号(2005)25165,当时马纲要求我们赶快打钱到他的账户里面,马纲就和我们到中国信合转了200,000元到马纲的卡上(流水号25300097,交易日期20130910),因为我和吴某甲现在没有这么多资金,于是和我朋友严某某商量,一起购买安置地基,于是马纲和我们一起到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严某某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7178转了908,000元到马纲的银行卡6228…4778里面。2013年9月12日,马纲和我们一起来到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严某某的卡6222…1615转了1,000,000元到马纲的卡上6222…8960。随后我们就在黄土坡的工商银行里面写了一张收条,收条内容为马纲收到王某某2,208,000元,同时马纲把安置合同给了我们。我们是2013年9月10日上午11时左右,在国信拆迁公司马纲办公室里和马纲签的安置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我、吴某甲、严某某、宋某某及马纲和一名国信拆迁公司的女工作人员,大约50至60岁左右。马纲叫国信拆迁公司一名看办公室的人员拿钥匙给他,马纲拿了钥匙就一个人去拿了公章来盖在安置合同上面,陈某某的私人章也是马纲拿来盖的。我向马纲购买的安置地基,我、吴某甲、严某某总共付给马纲2,208,000元,我出资55.2万元,严某某出资55.2万元,吴某甲出资110.4万元。马纲在我们最后转款那天给我们打了一张2,208,000元的收条。马纲带我去看过安置地基的,就在马鞍安置街荷泉路主干道上,马纲拿安置地基的图纸给我看过,图纸上标明的位置就是马纲带我去看的位置,图纸上面的编号和我与马纲签订的安置合同上的编号一样。

8、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实,我和王某某、严某某是朋友关系。我们一起向马纲购买过一块安置地基。2013年9月7日的时候,我和王某某、严某某一起去找马纲商量购买安置地基,我们向马纲购买了240平方米的安置地基,商量9200元一平方,商量好后,我们于2013年9月10日在马纲办公室与马纲签的合同,甲方为国信公司,乙方为我和王某某。由我出资110.4万元,严某某和王某某每人出资55.2万元,严某某和王某某占这个安置合同的一半,我占另一半。后来我们就向马纲付钱,王某某用他的信用社的卡向马纲转款20万,随后我转款110.4万元到严某某的卡上,再由严某某用他的卡转了220.8万元给马纲。

9、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王某某、吴某甲是朋友关系。我和王某某、吴某甲搭伙一起向马纲购买过一块安置地基,当时吴某甲出资110.4万元,我和王某某每人出资55.2万元,但是当时签合同时,只是王某某和吴某甲在安置合同上签了字,我只是和王某某占这个安置合同的一半,吴某甲占另一半。2013年9月7日的时候,王某某、吴某甲还有我一起去找马纲商量购买安置地基,商量9200元一平方,我们向他购买了240平方米,商量好后,我们于2013年9月10日在马纲办公室与马纲签了合同,甲方为国信公司,乙方只签了吴某甲和王某某的名字。后来我们就向马纲付钱,王某某用他信用社的卡向马纲转款20万,随后他们用我的卡转了200.8万元。但我们实际出资是吴某甲出资110.4万元,我和王某某每人出资55.2万元。

10、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马纲与王某某、吴某甲所签订的安置合同书是我和王某某、吴某甲签的,收条也是我打给他们的,我收了王某某的220.8万元,这些钱王某某他们全部是转账给我的。2013年9月份的时候,王某某、吴某甲等几个到我们国信拆迁公司找到我,说要买一块地,我们经过商量,说卖一块240平方米左右的土地给他们,当时商量卖多少钱一平方米我忘记了。商量好之后,我们就在我们国信拆迁公司里面签了一份安置合同,我们签完合同后,王某某他们就出去给我转账,通过四次转账,我共收到他们转账220.8万元,之后我就打了一张收条给他们。王某某、吴某甲付给我的钱被我全部在澳门赌输了。

四、2013年9月13日,被害人宋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找到被告人马纲,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9月23日,马纲向宋某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宋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宋某某共向马纲支付人民币1,10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置合同书证实,2013年9月23日,马纲与宋某某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凉都大道土桥项目拆迁户,现安置马鞍小区,120平方米。原拆迁合同号(2005)25184,拆迁项目凉都大道、土桥。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2、收条证实,2013年9月23日,马纲收到宋某某现金99.6万元整。

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实,2013年9月14日,宋某某打款400,000元到马纲账户,2013年10月4日,宋某某打款200,000元到马纲账户。

4、建行六盘水分行本级查询卡和账户状态、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贵州省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证实,马纲账号、卡号×××,2013年9月14日,宋某某打款400,000元到马纲账户,2013年9月16日、17日,该卡联系消费38万余元;2013年10月4日,宋某某打款200,000元到马纲账户,当天该卡刷卡消费20万元。

5、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份的时候,我听朋友周围邻居说杨某某家向国信拆迁公司购买了安置地基,于是我就到国信拆迁公司去了解,国信拆迁公司的马纲告诉我的确可以购买安置地基。2013年9月13日,我和我舅子王某某一起到国信拆迁公司找到马纲谈购买马鞍社区安置地基的事情,后来我们达成一致意见为:我以9200元一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马鞍社区安置地基,向国信拆迁公司购买120平方米。当天我们就签了安置合同书,合同拆迁项目名称为凉都大道、土桥,安置面积120平方米。是在马鞍办公室里面签订的,签好合同后拿了该份安置合同给国信拆迁公司的张处长看,张处长看完后,从张处长办公室拿出公章,并且在安置合同上盖了国信拆迁公司的公章。回家后我看了一下王某某的安置合同,发现我的安置合同上面的公章不明,并且没有盖陈某某印的法人章,于是2013年9月23日的时候,我到国信拆迁公司找到马纲,后来马纲带我到第二栋别墅张处长的办公室里找到张处长,张处长说公章现在没有在办公室,要下午才能重新盖,下午的时候,张处长告诉马纲,让马纲重新给我签一份安置合同,于是我和马纲又回到马纲办公室重新签订了安置合同,随后马纲就拿着该安置合同去找张处长盖章,后来马纲就拿了盖有国信拆迁公司公章的安置合同交给我,我发现安置合同盖了三个骑缝章,于是我拿着该合同去找张处长核实该安置合同可以不,张处长看完后告诉我,这个没有问题的。后来我又到第一栋别墅工程处,咨询工程处的庄(音)处长,我安置合同的拆迁合同号25184是否存在,庄(音)处长告诉我现在还没有上图纸,但是应该没有问题的,他看到马纲写给我的收条表示,我购买的该安置地基是很贵的。2013年9月13日,我拿了108,000元现金在马纲的办公室(第三栋别墅进门处),当时只有我和王某某、马纲在场,2013年9月14日,我让我二哥宋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打了400,000元到马纲银行卡4340…2398里面。2013年9月23日,我在马纲办公室拿了396,000现金交给马纲,交钱的时候只有我和王某某在现场,随后马纲给我写了一份996,000元的收条。2013年10月4日,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打了200,000元到马纲的账户4340…2398,我总共给了马纲1,104,000元。我只是让我舅子王某某和我姨夫赵某某去马纲那里购买过安置地基,我没有收过马纲任何形式的介绍费。马纲带我去看过安置地基,就在马鞍安置街荷泉路主干道边上。马纲拿安置地基的图纸给我看过,图纸上标明的位置就是马纲带我去看的位置,图纸上的编号和我与马纲签订的安置合同上的编号一样。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宋某某是亲戚关系。宋某某向马纲购买安置地基,付钱给马纲时我有两次在场。2013年9月3日,宋某某向马纲付108,000元地基的定金时,我和宋某某在一起的,我看宋某某付钱给马纲。2013年9月23日,我陪宋某某又去给马纲付钱,当天宋某某给了马纲396,000元,但是宋某某付钱的时候我在门外打电话,没有亲自看见宋某某付钱给马纲,但我打完电话后,宋某某就告诉我他付了396,000元给马纲。

7、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马纲与宋某某所签订的安置合同书是我和宋某某签的,收条也是我打给宋某某的,我写给宋某某的收条上是996,000元,但具体收了多少我不记得了,我只记得他的这个钱没有收齐。在我卖的这些安置合同书的人里,除了赵某某还有两个是宋某某介绍来我这里买土地的,为此,我还付了中介费给宋某某,但具体是多少我不记得了。我这些中介费也没有实际拿给宋某某,只是在他买土地的时候,充当他的买地款,我和宋某某的合同是在我们国信公司里面签的。宋某某付给我的钱全部被我在澳门赌输了,我还记得我在澳门时还给他打过一个电话,叫宋某某给我打款。2013年9月初的时候,宋某某来我们国信公司找到我,要给我买一块安置地基,我们商量我卖一块120平方米的地基给他,单价多少钱我忘了,我收了宋某某90万元,具体是多少不记得了。

五、2013年9月20日,被害人赵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找到被告人马纲,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马纲向赵某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赵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赵某某共计向马纲支付人民币1,10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置合同书证实,2013年9月20日,马纲与赵某某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凉都大道土桥项目拆迁户,现安置马鞍小区,120平方米。原拆迁合同号(2005)15171,拆迁项目凉都大道、土桥。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2、收条证实,2013年9月20日马纲收到赵某某现金1,104,000元整。

3、贵州银行六盘水荷城支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3年9月20日,马纲贵州银行账户收到1,000,000元转账。

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交易明细证实,马纲卡号×××,2013年9月20日,马纲贵州银行账户收到1,000,000元同城转账,同年9月21日、27日、29日,该卡连续取款共计100万元。

5、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是大营村拆迁户,被拆迁后,没有安置地基,后来我姨夫宋某某给我说,在马鞍社区可以找到国信公司买到地基,我就和宋某某去了国信公司找他们买地基。2013年9月20日,我叫宋某某带我去国信公司购买地基,我们到了国信公司,由于之前宋某某买宅基地是找马纲买的,我们一到国信公司看见马纲,我们就直接去找马纲,找到马纲后,我说我想购买马鞍拆迁的安置地基,马纲就给我说现在只有120平左右的地基了,我说只有100万左右,只买得起100个平方左右,马纲还给我说100个平方的小了,不好安排,而且他们现在只有120的了,我想了想就同意了,我们谈妥9,200元一平方,之后,马纲就在他办公桌旁边的大柜子里拿了一叠文件出来,其中就有安置合同书,之后,我们就和马纲签了安置合同,签完合同后,马纲就把我们签好的安置合同拿到旁边一间房间去盖章,大概他进隔壁房间去了三五分钟,他就把盖好章的安置合同拿出来了,我看见安置合同都已经盖好章了,我、王某某还有马纲就去了贵州银行,让我在贵州银行转了100万元给马纲,当时是马纲给了我一个银行账号,我就把这100万转到了这个账户上,马纲给我说,余下的款项,等到要划地基的时候再补足。当天马纲就给我写了一张收条,按我们总平方的总金额来写的,总共马纲写了1,004,000元的收条给我。大概过了二十天左右,马纲给我打电话,说要划地基了,叫我把余款补给他,我就给杨某某家借了10万元,马纲就来到我们取钱的土桥搬迁街旁的农村信用社,我把刚取出来的10万元再加上我身上的4000元给了他。我签合同时,有我、王某某、宋某某还有国信公司一个年龄大一点的一个男的在场。合同我是在国信公司里签的。我付给马纲的钱有100万是我大营拆迁的补偿款,有10万是给杨某某家借的。我和马纲签了一份安置合同,原拆迁合同号为(2005)15171号,我总共付给马纲1,104,000元,我是2013年9月20日和马纲签的合同,签完合同的当天我就在贵州银行转账壹佰万元给马纲,我转完账之后,马纲就给我写了一张1,104,000元的收条给我,大概过了20天后,马纲就给我打电话,叫我把余款104,000元给他,一开始他叫我转账,后来又说不用转了,叫我把现金给他。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是我姐夫。赵某某和马纲签合同和转款的时候,我都在场的。合同是在马纲办公室签的,签完合同后,我陪赵某某还有马纲去贵州银行给马纲转100万元,转完款后,马纲在银行里给赵某某写了收条。后来我还知道,赵某某去找我姨爹(杨某某)借了10万元给马纲付尾款。

7、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马纲与赵某某所签订的安置合同书是我和赵某某签的,收条也是我打给赵某某的,我收了赵某某大概1,104,000元。2013年9月中旬,宋某某带着赵某某到我们国信拆迁公司找到我,说赵某某想买一个安置合同,我就说在碧云路卖一块地基给赵某某,赵某某说他没有多少钱,我们就商量卖一块120平方米的地基给他,当时商量是按多少钱一平方我忘了,我只记得我得了赵某某1,104,000元,这些钱他好像是打到我商业银行(贵州银行)的卡上的,但具体是怎么付的,我不太记得了。当时我和赵某某签的合同是在我们国信公司里面签的。赵某某给我的钱,都被我在澳门万丽娱乐城赌输了,我只要一收到钱就上澳门了。

六、2013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钱某甲乙为购买安置地基,找到被告人马纲,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10月14日,马纲向钱某甲乙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拆迁公司名义与钱某甲乙签订了安置合同,并将合同签订时间更改为“2013年9月30日”。钱某甲乙共计向马纲支付人民币1,24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置合同书证实,2013年9月30日,马纲与钱某甲乙、钱某甲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凉都大道土桥项目拆迁户,现安置马鞍小区,钱某甲乙131平方米、钱某甲100平方米。原拆迁合同号(2005)25188、(2005)019,拆迁项目凉都大道、土桥。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2、中国信合回单联、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凭证单、便条证实,2013年10月14日,马纲农信账户收到一笔347,000元存款、一笔140,000元存款,工行账户收到一笔160,000元存款,钱某甲乙工行账户有一笔380,000元打款到马纲工行账户。

3、贵州省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证实,马纲账号286-9-0104-01-0201-002852-75,2013年10月14日,马纲信合账户有一笔347,000元存款、一笔140,000元存款,同年10月15日该卡连续支取48万余元;2013年10月14日,马纲工行账户有一笔160,000元存款、有一笔380,000元存款。

4、被害人钱某甲乙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我和胡某某在马鞍社区看到路边贴有地基转让的小广告,我和胡某某就到国信拆迁公司去咨询这个问题,到国信拆迁公司我们遇到马纲,马纲就告诉我说还有地基可以出让,我们就问马纲有多少地基,马纲告诉我们要算一下,然后马纲到他们的大柜子里拿出三份合同出来算,算完后告诉我们说现在还有两百平方左右,每平方要8,000元,还给我们说,如果要就抓紧去准备钱。我和胡某某回去后就开始筹钱。2013年10月14日,我和胡某某又去找到马纲,说我们要购买土地,马纲又拿了几份合同出来算,告诉我们现在还有一个231平方的土地,我和胡某某就和马纲商量,叫马纲给我们便宜点,后来经过商量,我们这231平方的土地总共付给马纲130万元。商量好后,我们就付了22万元的现金给马纲,当定金。马纲就找了一份安置合同书出来让我们签,签完后,马纲就从他的办公桌里拿出了他们国信公司的章盖在安置合同上,之后马纲就说他去找陈书记(陈某某)汇报,然后请陈书记盖章,大概五六分钟后,马纲就把已经盖了陈某某私章的合同拿回来给我们看,我们看了这个盖好安置合同后,马纲就给我们说,叫我们转款给他,转完款后他再把安置合同给我,然后马纲给了我和胡某某一个农村信用社的卡号还有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我和胡某某就去给马纲转款了,总共转了1,027,000元给马纲。2013年10月14日上午,我们在马纲办公室付给马纲22万元现金,然后用我的农村信用社卡6228…7901往马纲卡上转了34万元,流水号是20800069,然后用我弟钱某甲的农村信用社卡6228…5565往马纲的账户转了14万元,流水号是20800070,马纲信用社的账户我忘了。然后我和胡某某又到工商银行,用我的工行卡6222…0920往马纲的卡6222…8960上转了38万元,后我用我的2410…8270的账户又往马纲卡6222…8960上存了16万元,我总共付给马纲1,247,000元。我和马纲签合同时只有我和胡某某在场。签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10月14日,但合同上的时间是2013年9月30日签,是因为马纲说他请示了领导,领导说安置合同必须要在10月10日之前签完,所以就给我们签成2013年9月30日。2013年10月14日,我在国信拆迁公司马纲办公室拿了22万元给马纲,当时胡某某是在场的,胡某某介绍我向胡某某的朋友雷某某借了60万元,借款当天,雷某某就拿了18万元现金给我,加上我手里的4万元现金,一共是22万元,我就是拿这22万元现金给马纲的。这22万元马纲没有给我打过收条,因为当时签了安置合同,我很相信马纲,就没有让他给我打收条。马纲带我去看过安置地基,我是马鞍搬迁街的住户,知道国信拆迁公司的安置地基划拨都由马纲负责,所以就相信他了。马纲说,安置地基都是由他来划的,到时候马纲会给我安排好。

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是我介绍钱某甲乙向马纲购买安置地基的。那个时候,我在国信拆迁公司门口看到一张国信拆迁公司有安置地基转让的小广告,于是,我就打电话给钱某甲乙,向她询问想不想购买地基,钱某甲乙表示要购买后,我就带着钱某甲乙到国信公司找到马纲,与他谈购买安置地基的事情。我没有收取过钱某甲乙中介费。我也没有收取过马纲任何中介费用。2013年10月14日的时候,那天钱某甲乙与马纲签订安置合同后,钱某甲乙就拿了22万元的现金交给马纲。

6、证人钱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总共和马纲签订了一份《安置合同》。我和马纲签的这份《安置合同》是我姐钱某甲乙叫我去签订的,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不清楚,是我姐钱某甲乙和马纲谈好后叫我去签的字。

7、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马纲与钱某甲乙、钱某甲所签订的安置合同书是我和钱某甲乙、钱某甲签的,我收了钱某甲乙、钱某甲大概100多万元,但具体是多少我忘记了,我记得他们有转账、有付给我现金。2013年10月份,钱某甲乙、钱某甲来拆迁办找到我,说要买土地,由于他们当时有一块可安置土地,土地号是(2005)019号,他们想买一块一百多平的来合并一起修房子,我就拿了几块土地出来核算,最终,我拿了一块土地号为(2005)25188的大概130多平方米的虚假土地出来卖给他们,合并下来有231平方。我算好后,就和他们在我们拆迁办签了土地安置合同,签完合同后,他们就向我付了100多万,有转款、有付现金,但大多是转款,具体付了多少我不记得了。钱某甲乙、钱某甲付给我的钱都被我在澳门赌输了。我和钱某甲乙签过一份安置合同,我共收取了钱某甲乙110多万元,具体多少记不得了,当时钱某甲乙付钱给我,我还没有拿到手,就被胡某某从中抽取了7万元的中介费,所以我只收到110多万元。2013年10月14日的那一天就是我和钱某甲乙签安置合同的那一天,在签合同后,和钱某甲乙一起来签合同的胡某某就给了我现金的,但是现金具体是多少我记不得了。钱某甲乙向我购买安置地基是胡某某带起来的,签合同的时候,也是胡某某和钱某甲乙一起来,胡某某给我的钱算成是钱某甲乙向我购买安置地基的钱。收到现金的时候,我没有打收条,但是,我应该在后面收到钱某甲乙的余款后一起给钱某甲乙打了收条。

七、2013年4月16日,被害人赵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4月17日, 马纲向赵某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赵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同年6月15日,被害人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为购买安置地基,再次找到被告人马纲,马纲向赵某某等提供了两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赵某某等签订了安置合同。赵某某等共向马纲支付人民币3,2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置合同书证实,2013年4月17日,马纲与赵某某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凉都大道项目拆迁户,现安置马鞍小区,191.77平方米。原拆迁号(2005)25165号。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2、安置合同书证实,2013年6月15日,马纲与赵某某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凉都大道项目拆迁户,现安置马鞍小区,366.96平方米。原拆迁号(2005)25139。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3、安置合同书证实,2013年6月15日,马纲与赵某某、赵某某、赵某、赵某某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凉都大道项目拆迁户,现安置马鞍小区,353.08平方米。原拆迁号(2005)25136。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4、收条证实,2013年4月16日,马纲收到赵某某购买拆迁门口下方转拐处地基款定金80,000元整。

5、收条证实,2013年4月17日,马纲收到赵某某购买地基款1,100,000元;2013年6月20日,马纲收到赵某某现金100,000元;2013年6月26日,马纲收到赵某某、赵某某、赵某、赵某购买地基款1,200,000元;2013年6月26日,马纲收到赵某某购买地基款400,000元;2013年7月6日,马纲收到赵某某现金200,000元碧云路地基款;2013年9月4日,马纲收到赵某某现金200,000元。

6、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凭证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一卡通主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证实,2013年4月17日,赵某某建行打款353,334元到马纲账户;2013年6月26日,赵某某建行账户打款1250,000元到马纲账户;2013年7月6日,赵某某建行账户打款180,000元到马纲账户;2013年6月26日,赵某某工行账户打款360,000元到马纲账户;赵某某建行账户2013年4月17日,有一笔366,666元转账,有一笔20万取款。

7、建行六盘水分行本级查询卡和账户状态、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贵州省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证实,马纲账号、卡号×××,2013年4月17日,赵某某打款353,334元给马纲,赵某某打款366,666元给马纲。

8、卡信息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7月6日,赵某某打款18万元给马纲。

9、建行六盘水分行本级查询卡和账户状态、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贵州省信用社历史流水清单证实,马纲账号、卡号×××,2013年6月26日,马纲账户有一笔12,500,000元转账,同年6月27日,该卡连续消费120多万元。

10、卡信息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马纲卡号×××,2013年6月26日,马纲工行账户有一笔360,000元转账。

11、被害人赵某某证实,我今天来是想反映下我在国信拆迁公司购买土地被骗的事情。我是去年通过朋友介绍在吃饭的时候认识了马纲,朋友给我介绍马纲是国信拆迁公司的马主任,认识之后我和马纲处成了朋友,平时还经常有聚会,在一起打打小麻将。在和马纲交往的过程中,我请马纲遇到有好位置的地基告诉我一声,我想买一块。到了今年(2013年)4月份,马纲打电话告诉我说他们国信拆迁公司有块地基要卖出来,位置好得很,问我要不要,2013年4月16日我便到马鞍山国信拆迁公司办公室去看地基的位置,马纲指要卖的地基位置给我看,就在拆迁公司旁边,191.77个平方米,8,500元一个平方的单价,总价格1,630,045元。我看地基的位置比较好,就叫马纲把这块地基卖给我,马纲说要买这块地基就要快,想要的人多得很,我提出是否可以先交一些定金给他,请马纲给我把这块地基留住,我第二天来签合同付款。于是我当天在国信拆迁公司马纲的办公室付了80,000元钱现金给马纲,马纲写了一张预付定金的收条给我,我回家后约我大哥赵某某一起购买这款地基。第二天(2013年4月17日)我和大哥赵某某一起来到国信拆迁公司找到马纲购买地基,在马纲办公室,马纲拿出这块地基的安置合同后给我钱,合同上注明了地基的位置和面积,签完合同后,马纲又把我和我大哥赵某某带到另外一间办公室,当时办公室内有五六个他们国信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马纲找其中一个50多岁,胖胖的女工作人员拿出公章盖在安置合同上,接着马纲自己拿着合同去找领导盖法人章,叫我在办公室等他,过了两三分钟马纲就拿着盖好章的合同回来了。我当天只拿了38万元现金到国信拆迁公司,其中20万是我自己在荷城花园农村信用社用我自己的账户取的钱,有18万是找朋友借的,我和马纲商量好4月17日当天凑足110万元给他,加上定金118万,剩余的钱划地基时补足给马纲。马纲要我取现金给他,他们好拿去付给征地的老百姓,我说现金哪里取得到这么多,紧接着我和大哥赵某某就陪着马纲到荷城花园靠人民路的建行去打款给马纲,我从我的建行账户6217…5247转了353,334元到马纲的私人账户6217…3825上,我大哥赵某某从他的建行账户4340…8643转了366,666元到马纲的私人账户建行6217…3825上,38万的现金直接拿给了马纲,马纲打了110万元的收条给我,这款地基是通过国信拆迁公司领导安排收购老百姓的零散地基凑在一起调到好的位置上卖出来给我的。我得到这份安置合同后,我回家给我亲戚朋友们讲我买的一块好地基,亲戚们都请我帮他们打听还有没有这样好的位置,我就打电话给马纲,请马纲有好的位置的地基时通知我一声,马纲说现在暂时没有了,有的时候会通知我。到了2013年6月14日,马纲打电话告诉我有两块地基,位置好得很,在碧云大道小广场旁边有700多个平方,8,200元一个平方,问我要不要,我说凑不足那么多钱,马纲说没事,如果确定要了,第二天到国信拆迁公司先去把安置合同签了,合同他先不给我,等我凑足190万给他以后才拿合同给我,于是2013年6月15日我和我大哥赵某某、大姐赵某来到国信拆迁公司找到马纲,在马纲办公室马纲拿出两份安置合同给我签,一份是以我的名义签的366.96平方米的,另一份是以我四姊妹(赵某某、赵某某、赵某、赵某某)的名义签的353.08平方米,签好之后马纲拿着两份合同找张处长(就是签第一份191.77平方米的地基合同时拿公章给马纲盖的那个胖胖的50多岁的女工作人员)盖公章,盖完公章之后马纲拿着两份合同到别的地方去盖法人章,我没有跟着去,盖好公章的合同由马纲保管,我们便走了。6月20日马纲打电话给我叫我先付点钱,我说没有办法,约好6月26日才凑得齐钱,马纲又问我现在有好多钱,我说只有9万,马纲叫我先把9万元送到国信拆迁公司去给他,于是我把这10万元现金送到国信拆迁公司办公室去,当时办公室有很多老百姓在找马纲签合同,也有其他工作人员在。我把9万元现金拿给马纲后,马纲写了一张10万元钱的收条给我,讲好26日付款的时候补一万元钱给他。2013年6月26日我的钱凑齐了,我约马纲拿钱给他,我们见面后来到黄土坡市人民医院对面的建行,我从我的建行账户6217…5247转了1,250,000元到马纲的私人账户6217…7169上,接着我们又来到工商银行,我从我的工行账户6222…3576是转了360,000元到马纲私人账户6222…4739上,这161万元里有1万元是补足上一笔10万元时差马纲的1万元钱,马纲打了一张120万的收条和一张40万的收条给我。2013年我又约马纲到荷城花园建行,从我的账户建行6217…5247转了18万元到马纲私人账户建行4340…2398上,又付了2万元现金给马纲,马纲打了20万元的欠条给我,并将6月15日签的两份安置合同给了我,说最多一个多月就可以划地基了叫我等消息,剩下的尾款叫我划地基的时候付清。到了2013年9月4日我催促马纲划地基,马纲说老百姓的青苗款还没有付清,暂时还划不了地基,于是我就主动提出再拿20万元给他去把老百姓的青苗款赔了,抓紧给我把地基划了,这20万是我家几姊妹凑的现金由我送到国信拆迁公司办公室去拿给马纲的,马纲又打了一张20万的收条给我,我这3份安置合同总共付了328万元钱给马纲。我以前向国信公司购买过地基,买过几十个平方的地基,就买过一次,但是,我向国信公司买地基的经办人都是马纲,我以前向国信公司购买地基的购置款都是拿给马纲的。我之前购买安置地基的尾款都是付清了的,这些钱全部由杨建付给马纲的,我以前购买安置地基是和杨建一起合作向国信公司购买的。

1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赵某某是我亲妹。安置地基合同是我们几姊妹共同出资购买的,主要由我妹赵某某和我亲自办理。是我妹赵某某认识国信公司的马纲,是马纲打电话告诉我妹可以购买安置地基的,我妹赵某某告诉我们几姊妹让大家一起出资购买,于是我家四姊妹共同出资购买的,有大妹赵某,二妹赵某某,三妹赵某某和我共同出资购买的。具体我妹赵某某是什么时候认识马纲的我不清楚,但他们之前认识几年了,在2013年春节前后,我是为了购买地基的事通过我妹认识马纲的。我们购买的安置地基有366平方的一块,355平方的一块,还有192平方的一块,按照每平方8,500元的价格向国信公司购买,主要是马纲负责办理,共需支付7,760,000余元,现在我们已付了328万元。我们的付款方式有直接拿现金给马纲,由马纲打收条并按捺手印给我,有通过建行、工行、信合转账到马纲的账户的方式。由于马纲是国信拆迁公司主要负责丈量和测定地基,安置的主要负责人和实施者,之前办理划定安置丈量多家的地基,我们当时付钱也提出要盖单位公章,但马纲说如果这样那就不要买地基了,于是我们也信任他,就把钱付给他和打到他的账户上。我们签合同是我和我大妹赵某、三妹赵某某去签的,二妹赵某某的名字是我代签的,签合同是在马纲的办公室签的,有拆迁办的张处在场的。我们这三块地基签了三份合同,192平方米的那份合同是我和我妹的合同,366平方的那份合同是我妹赵某某自己购买签的合同,355平方那份合同是我四姊妹共同出资共同签字的。每份合同的盖章都是我和我妹赵某某去办的,都是马纲拿合同到张处办公室,张处去拿公章给马纲盖的,加盖的法人章是那个陈某某的拆迁办经理不在拆迁办,三次都是马纲带着我和我妹赵某某到曹家湾陈某某那里去盖得章,我们在车上,是马纲拿着去陈某某盖好后拿给我们的。我们想等马纲把我们的安置地基划下来,确定能修后我们才把剩下的400多万付给马纲。

13、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马纲与赵某某签订的两份安置合同书,马纲与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签订的一份安置合同都是我与赵某某签的,我与赵某某签的这三份合同,我大概收了300多万元,有转账、有现金、但是在签这三份合同后,赵某某付给我的款项中,有9万是还我的欠款,因为她以前也找我买过土地,欠我的土地尾款,后来他又找我购买,所以就要把前款还清,所以有9万是还款。我以前因为卖过地基给赵某某,所以我们认识,2013年4月开始,赵某某又来找我说要购买土地地基,由于我当时赌博已经输了很多钱,我就将我以前花钱买的一份“钟山经济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合同书”卖给赵某某,编号是(2005)25165,并且和赵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当时我们商量了价格,但具体是多少我忘记了,这块土地有190多平方,但说好只能以百分之七十来划地,商量好之后,赵某某就陆续给我打了些钱,但具体打了多少我不记得了。2013年6月10多号时,赵某某又来找到我,说还要购买土地,因为我当时已经输钱输急眼了,我就又和赵某某签了两份安置合同,一份是我与赵某某的,一份是我与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签的。我签的这两份安置合同分别写了(2005)25139和(2005)20136号。我和赵某某签的这三份安置合同都是在国信拆迁公司签的,签订后,我陆续从赵某某那里得了300多万元,这些钱都被我全部赌输了,这部分钱我在澳门、水城都输得有,但具体的情况我不记得了,还得再回忆。另外供述,2013年4月份开始,我陆续卖了三份虚假的安置合同给赵某某,我陆续从赵某某那里收取了290多万元,我从赵某某那里收取的钱都被我在本地和澳门赌博输完了。

八、2012年10月,被害人令狐某某、邓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称可以将国信拆迁公司收购的当地被拆迁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予以出售,经商量约定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购买300平方米的安置地基。同年10月12日,马纲向令狐某某、邓某某等出售了两份编号为“钟经国信合(2005)25015号、钟经国信合(2005)25131号”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马纲之前已将这两份安置合同出售给罗某某(“罗老四”)。令狐某某等共向马纲支付人民币2,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钟山经济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明、丈量计算单、贵州省六盘水市供电局计量装置安装专用发票、收款收据、凉都大道过渡房租审批表证实,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签字>、杨某某<签名>与严某某<签字>于2005年12月14日,签订安置合同书,按520平方米进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安置,人民币41621元。注明(转让给翟某某)此合同转让马某某、罗某某。

2、钟山经济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丈量计算单、收款收据、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六盘水市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调查情况登记表、常住人口贷记卡证实,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曹某某与赵某某<系彭某某签字>于2006年2月22日,签订安置合同书,按83.55平方米进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安置,人民币29071元。注明(转让给刘某某)此合同转让马某某、罗某某。

3、收条证实,2012年10月12日,马纲分两次收到邓某某、令狐某某现金共计120万元(两笔60万);2013年1月24日,马纲收到令狐某某现金20万元;2012年11月30日,马纲收到令狐某某现金60万元。

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凭证单证实,2013年8月19日,李某甲乙转账15万元给马某某(马纲之子)。

5、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钟开国合字828号安置合同证实,2009年8月28日,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代表谢某、刘某某、委托代理张某某与乙方代表马某某、罗某某、委托代理邹某某某签订安置合同,拆迁安置合同号钟经国信拆合(2005)25015号,甲方将乙方安置于马鞍山八号路,安置面积80平方米。

6、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钟经国信拆合(2005)2501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证实,2005年12月14日,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经办人杨军与乙方严某某签订安置合同,拆迁严某某位于土桥社区一组,主体房占地面积105.89平方米、主体房建筑面积105.89平方米,合计补偿安置金额人民币41621元,联建用地安排在土桥安置区,安置序号土-29。

7、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钟开国合字928号安置合同证实,2009年8月28日,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代表谢某、刘某某、委托代理张某某与乙方代表马某某、罗某某、委托代理邹某某某签订安置合同,拆迁安置合同号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31号,甲方将乙方安置于马鞍山八号路,安置面积80平方米。

8、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3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证实,2006年2月22日,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经办人曹某某与乙方赵某某签订安置合同,拆迁赵某某位于土桥社区一组,主体房占地面积83.55平方米、主体房建筑面积83.55平方米,合计补偿安置金额人民币29271元,联建用地安排在土桥安置区,安置序号土-130。

9、被害人令狐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来反映因为我找马纲购买地基被骗的事情。2012年我在马鞍山搬迁街和当地人合资建房,因为与别人建房我感觉可能会发生矛盾,所以就向当地人打听是否有人可以介绍我买地基自己修房子,当地人就像我推荐一个叫马纲的人,这个人是当时为我们划线测量房屋面积的国信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地人都说他是国信拆迁办的,我们就主动向马纲询问是否还有地基出售,马纲也给我们说还有地基出售,为了能够从马纲受理顺利购得地基,也顺便核实马纲的真实身份,所以我们就主动和马纲接触,也到马纲上班的单位国信拆迁公司去找马纲,去了几次马纲都在办公室里,他的办公室还有很多人,看样子都是他的同事,就这样我们认识了马纲。经过多次接触后,马纲就对我们说他可以通过他们国信拆迁公司收购当地被拆迁居民手中的几十个面积的合同,然后将这些合同按6,5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我们,还说这些合同加起来总的面积约有300个平方,经过商谈后,马纲还带我们到六盘水市一中后面看了一块地,当时这片地上还有一些房子没有拆,他说等房子拆了以后在测量,到时候有多少面积就算多少面积的钱,面积不够300平方他想办法给我们补,我们到时候该补多少钱再补钱给他。2012年10月国庆期间,马纲打电话给我说他在外地旅游没有钱了,叫我先打点钱过去给他,等他回来就把安置合同给我们,所以我们就打了大约5万元左右给他,因为时间太长了而且我们没有做记录,所以不记得具体的金额和账号。2012年10月12日,马纲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他办公室拿合同,于是我就和邓某某、李某甲乙一起到了马纲的办公室,在马纲的国信拆迁办公室,马纲就拿出两份合同(钟经国信拆合(2005)25015号和(2005)25131号),他拿合同给我们后我们就用现金支付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20万元给了马纲,马纲也写了两张分别为60万元的收条给我们,他写的收款时间是2012年10月12日。他拿了这120万后的一个月,2012年11月30日马纲又叫我们再交付钱给他,于是我们在他办公室对面的车边又拿了60万元给他,他也写了收条,2013年1月24日他又叫我们拿钱给他,我们又拿了20万给他,也有收条,2013年8月19日,他说最多再有两三天他就将地划给我们,叫我们再次打钱给他,于是我们又在工行转账了15万元在他儿子马某某的账户上6222…1451。我没有和马纲签过合同,我们去核实过马纲的身份,他确实是国新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也确实有办公室,但是我们没有看过他的工作证。我们总共付给马纲大约有215万元,在马纲国庆旅游期间打给他的没有凭证,但是后来的都有收条。我们给马纲的钱都是兄弟姊妹拼凑的。我没有和马纲签订过安置合同,我是和邓某某合伙,向马纲购买了两份安置合同书,一份编号为:钟经国信拆合(2005)25015号安29号;一份编号为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31号。我和邓某某总的付了215万元给马纲,马纲打了四张收条给我,共200万,还有一笔15万是最给打给他的,没有收条。2012年10月国庆期间,我们陆续付钱给马纲,一会儿马纲说他在外面办事花钱,一会儿说他要急着用钱,就叫我们5万、10万、20万的这样拿给他,直到2012年10月12日我们一共拿了120万元给马纲。2012年10月12日那天,我们去国信公司找马纲,马纲就拿了两份安置合同书给我们,并且给我们打了两张收条,分别是60万元。2012年11月30日我们又陆续付给马纲60万元,马纲当天给我们打了一张60万的收条。2013年8月19日,马纲说他急着用钱,叫我们往他儿子马某某的账上转款15万元,这15万元没有打收条,但是有转账凭证。2012年10月份之前,马纲带我们去看过土地,当时丈量过有300多个平方,但马纲当时只拿了两份安置合同给我们,面积有多少我们不知道,只是比较相信他,他让我们打钱给他,我们就按他的要求打钱给他,马纲说过划地的时候如果面积不够再补给我们,他说这300多平方米的地还没有和拆迁户扯清楚,所以当时也没有立即签订安置合同,也没有能将土地安置得到。

10、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向马纲购买过一份安置合同书,我不知道这个事情的具体情况,是我妻子李某甲乙和令狐某某去找马纲购买的。我只知道我妻子去购买了一块土地补偿安置合同,付款给马纲后,马纲把收条写成我和令狐某某的名字,我和令狐某某家共付给马纲215万元。

11、被害人李某甲乙的陈述证实,我和邓某某是夫妻关系,我向马纲购买过一份安置合同书,但是购买人的名字是我丈夫邓某某,2012年的时候,我和令狐某某在国信公司找到马纲,向马纲购买了两份安置合同书,一份是以令狐某某的名字,一份是我丈夫邓某某的名字,因为我家和令狐某某家是亲戚,所以付钱都是一起付的,马纲给我们的收条也是一起打的,在去和马纲谈购买补偿安置合同的时候是我和令狐某某一起去谈的,谈好后,由我丈夫邓某某开车带我们去给马纲付的款。马纲总共向我们出售了两份合同,单价是6,500元一平方米,我们总共向马纲支付了215万元,我和令狐某某共同凑的钱,当时确定只拿了215万元给他,只是马纲拿给我们的两份合同面积是多少我们当时没有算过,反正比较相信他,相差的划地时,马纲会补给我们。

12、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钟山经济开发区国拆迁公司房屋两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都是我卖给令狐某某和邓某某的,我大概收了他们140万元。2012年10月的时候,令狐某某和邓某某来到我们钟山区国信拆迁公司找到我,说要买安置土地,我就将我以前买来的两份拆迁安置合同书卖给了令狐某某和邓某某,这两份合同书是钟经国信拆合(2005)25015号安29号和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31号,我把这两份安置合同卖给他们后,这个土地一直没有得到安置,后来我赌钱输多了,我又将这两份安置合同书卖给了其他人,我当时是想,等我以后扳本,我再还给令狐某某和邓某某的钱。我是在我们国信拆迁公司里面拿着两份合同给令狐某某和邓某某的。令狐某某和邓某某给我的钱都被我赌输了,我在澳门输了一些,有些是在六盘水大湾一个叫“欧二国”开的赌场上输的,但具体在这两个地方输了多少钱我不记得了,反正是全部输完了。我卖了两份安置合同书给她,我总共收了令狐某某140万元,我一开始只收了他们120万元,后来有一次我在澳门输钱了,叫他们又给我转了20万元,其他的我就没有收过了。我提供给令狐某某的钟经国信合(2005)25015和25131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都是我向翟某某和刘某某购买的,但是我也将这两份合同转卖给一个叫“罗老四”的人,这两份合同上的地基我也已经安置给“罗老四”,安置位置就在马鞍社区的斜对面,翟某某和刘某某这两个人都是拿着这两份合同来到拆迁办找我,我向他们购买的,但是他们是哪里人,住哪里和联系方式我都不知道。令狐某某不止一次给我购买过地基,但是令狐某某此次向我购买安置地基,在我的记忆里面,我一共收了他们140万元,对于这几张收条,都是我打给令狐某某的,不过,应该我是按照卖地基的全款给令狐某某打的收条,实际的钱我应该才收到140万元。令狐某某她们购买安置地基后也是由我来划地,令狐某某不把钱全部打给我,我就不给她划地,所以我才打全款收条给令狐某某。

九、2013年7月30日,被害人杨某某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同年8月10日,马纲向杨某某提供了一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公司名义与杨某某签订了安置合同。同年8月15日,马纲向杨某某提供了一份编号为“钟经国信合(2005)25139号”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该合同系马纲从国信公司盗取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杨某某向马纲共计支付人民币2,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置合同书证实,2013年8月30日,马纲与杨某某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凉都大道项目拆迁户,现安置马鞍小区,366.96平方米。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2、钟山经济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丈量计算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实,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签字>、黄某某<签名>与尹某、肖某某<均为签字>于2006年6月8日,签订安置合同书,按524.23平方米进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安置,人民币39,651元。原被拆迁人系尹某,拆迁合同号(2005)25139。

3、收条证实,2013年8月15日,马纲给杨某某打了一张收条,收到杨某某190万元;2013年7月30日,马纲给杨某某打收条证实收到杨某某10万元。

4、卡信息清单、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马某某卡号×××,2013年8月8日,杨某某工行账户支付20付马纲。2013年7月31日,杨某某工行账户支取20万元,2013年8月8日,杨某某工行账户支取20万元(付王某某),2013年8月8日,杨某某工行账户支付20付马纲,2013年8月8日,马纲信合账户收到一笔100万转账,2013年8月15日,马某某工行账户收到50万元转账。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杨某某账户×××,2013年7月31日卡取200,000元、2013年8月8日卡取200,000元。

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的时候,王某某告诉我,国信拆迁公司有安置地基转让,并且国信拆迁公司安置地基转让的经手人是马纲,2013年7月22日,我和王某某到国信拆迁公司找到马纲,马纲告诉我,国信拆迁公司能够转让安置地基,该转让的安置地基属于市政府规划工程,是很合理合法的。并且马纲拿出了他以前经手办理转让安置地基的安置合同给我们看,马纲给了一份尹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给我看,该合同书是国信拆迁公司收购的,可以把该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上的安置地基转让给我。马纲要求我支付220万元才能给我签订合同。并且要求我必须在七月底前支付购买安置地基的定金。2013年7月30日,我和王某某一起到国信拆迁公司马纲的办公室,交了100,000元现金给马纲。2013年7月31日,我在凉都宫旁的工商银行通过我的工行卡6222…2806转了200,000元到马某某的账户里面,马某某是马纲的儿子,是马纲要求我转到马某某的账户里面的。转账的时候是马纲拿着马某某的卡和我一起去转的账。2013年8月8日,马纲和我一起到凉都宫斜对面的信用社,我通过自己的信合卡6222...9962转了100,000元到马纲的账号里面。随后,马纲告诉我他欠王某某200,000元,让我转200,000元给王某某,以作为我购买安置地基的购置款。2013年8月8日,我和马纲、王某某到了凉都宫旁的工行,我通过自己的工行卡6222...2806转了200,000到王某某的账户里面。2013年8月15日,马纲和我一起到凉都宫旁的工行,马纲把其儿子马某某的卡给我,让我把钱转到马某某的账户里面。于是我通过自己的工行卡6222…2806转了500,000元到马某某的账户里面。2013年8月10日,我在信用社取了50,000元出来,2013年8月15人我又在信用社取了50,000元出来,我找到我的老表王某某借了100,000元,于是我将这200,000元以现金的形式交给了马纲,我是在国信拆迁公司办公室里交给马纲的。当时交钱的时候也有几个人在场的,随后马纲就给我写了一张收条,注明马纲收到我1,900,000元,因此我合计交了2,200,000元购置地基款给马纲。随后,我去找马纲,让其给我签订的安置转让合同,马纲说国信拆迁公司的陈书记在贵阳,国信拆迁公司的公章也拿不了,要等陈书记回来才能签合同。2013年8月30日,我到国信拆迁公司去签订安置合同,签安置合同的时候办公室里面有好几个人在,我和马纲就在他的办公室里签订了安置合同,签订好安置合同后,马纲就在办公室里把国信拆迁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盖好后交给我,马纲还告诉我,陈书记也在,公章还需要陈书记盖,当时我不认识陈书记是哪位,后来认识陈书记后,我确定我签订合同时国信拆迁公司的陈书记是在场的。我购买安置地基是几个朋友一起合资购买,有我、王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通过信用社打给马纲的1,000,000元,是我从陈某某处拿了500,000元,这笔钱是陈某某通过双水信用社转给我的。陈某某也通过信用社打了500,000元到我的卡上。我们四人前后都分别拿了550,000元,其中2013年8月15日,我从朱某某处借了200,000元,当天朱某某就通过工行转了200,000元给我。当时我向马纲提出,我要把购买安置地基的款项打到公司账户里面,但是马纲告诉我,国信拆迁公司没有打款机,我把款项打到马纲的账户里面就可以,马纲会把该款项打入公司账户的。2013年9月2日,因国信拆迁公司给我划地基的时候,我的安置合同原件被国信拆迁公司的马纲收走了。我和马纲总共签了一份安置和同,原拆迁合同号是(2005)25139号,并且把编号为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39号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给了我。我总共付了马纲220万元。马纲带我去看过我买的安置地基,在马鞍搬迁街城市综合体右侧,安置地基都是由马纲来规划的,他说他到时候会给我安排好。我替马纲偿还王某某的20万元马纲没有打收条给我。我打给马纲的190万是分好几次转账或现金支付给马纲的。2013年7月31日,我打了20万元到马纲之子马某某账户里面。2013年8月8日,我转了100万元到马纲的账户里面。2013年8月15日,我转了50万元到马纲之子马某某账户里面。2013年8月15日的时候,我又拿了20万元现金交给马纲,其中这20万元是在2013年8月10日我在信用社取了5万元,2013年8月15日又在信用社去了5万元和王某某拿给我的10万元现金加起来的。因为我和王某某是合资购买地基,我们每个人出资50万元钱,王某某通过银行转了40万元给我,又拿了10万元现金给我。我和王某某、陈某某和陈某某我们四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其中我们每个人出资55万元,都是他们三个拿钱给我,我再转账或现金支付给马纲的。陈某某通过信用社转了50万元的款和拿了5万元的现金给我,陈某某也是通过信用社转了50万元的款和拿了5万元现金给我,王某某通过银行转了45万元款和拿了10万元的现金给我。我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丢了,我在银行调不了流水。王某某给我的10万元不是我向他借的,而是往后祥和我们合资购买地基,应该拿出来的钱,他们三个都是将钱给我,我再拿钱给马纲。

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四个人共同出资向马纲购买了安置地基。我和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我们四个人每人出资55万元。我和陈某某、陈某某我们三个人都是将钱交给杨某某,再由杨某某打款给马纲,和马纲签安置合同的时候,也是只有杨某某在安置合同上签字。我首先拿了10万元给杨某某,后来我们分别通过工商银行和信用社转了45万元给杨某某。我拿10万元给杨某某大概是在2013年8月2日左右,这10万元是我从我幺姑吴某甲乙处拿来的,在2013年8月2日左右的时候,吴某甲乙取了几万元的现金和从家里拿了几万元的现金,凑足10万元现金给我,我拿了这10万元的现金的当日,就拿到钟山区老供电局路口交给杨某某,但是在2013年8月2日左右,具体我幺姑取了多少现金记不清了,要回家去看凭证。

8、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我们四个人共同出资向马纲购买安置地基,共出了220万元,我们每个人出资55万元,我和王某某、陈某某我们三个人都是将钱交给杨某某,再由杨某某打款给马纲的,和马纲签安置合同的时候,也是只有杨某某在安置合同上签字,我通过信用社转了50万元给杨某某,后来又拿了5万元的现金给杨某某。

9、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和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我们四个人共同出资向马纲购买安置地基。向马纲购买安置地基要220万元钱,于是我们每个人出资55万元钱。我和王某某、陈某某我们三个人都是将钱交给杨某某,在由杨某某打款给马纲,和马纲签安置合同的时候,也是只有杨某某在安置合同上签字。我通过信用社转了50万元给杨某某,后来又拿了5万元的现金给杨某某。

10、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马纲与杨某某所签订的安置合同书是我和杨某某签订的,收条也是我打给杨某某的,收条上我打了190万的收条给他,我收了杨某某10万元现金,其他基本都是转款。我记得大概是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我和杨某某签的合同,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合同太多,可能会混淆。当时大概说卖一个200多平方米的地基给他,商量多少钱一平方米我不记得了,我只记得当天杨某某给了我10万元现金,我就打了一张190万元的收条给他,他就陆续给我打款,我大概收了他100多万,但具体是多少我不记得了。我和杨某某签的合同是在我们国信公司里面签的。这些钱都被我赌输了,我在水城本地输了一些,在澳门输了一些,其中有一笔100万元的是我输在肖开军的账上,还有就是输给雷冬梅的,具体输了多少我忘了,反正是输给肖开军的媳妇和雷冬梅的。还有其中的20万我叫杨某某帮我还给王某某了,其他的被我在澳门赌输了。我和杨某某签了一份安置合同书,我共收了杨某某的200万元。

十、2013年7月,被害人潘某某、吴某甲乙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安置地基可以出售,并向潘某某、吴某甲乙二人分别提供了编号为“钟经国信合(2005)25136号、钟经国信合(2005)25139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该合同系马纲从国信公司盗取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同年7月26日,马纲分别与潘某某、吴某甲乙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马纲将从“钟经国信合(2005)25136号、钟经国信合(2005)25139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获得”的353.09、366.9平方米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给潘某某、吴某甲乙。同年8月2日、8月10日,马纲向潘某某、吴某甲乙分别提供了两份其伪造的、不具备安置效力的安置合同,马纲以国信拆迁公司名义与二人签订了安置合同。潘某某、吴某甲乙共向马纲支付人民币2,9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安置合同书证实,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签字>,于2013年8月2日马纲<签名>与潘某某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凉都大道土桥项目拆迁户,现安置马鞍小区,353.08平方米。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2、搬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证实,2013年7月26日甲方:马纲与乙方:潘某某签订搬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拆迁安置户赵某某根据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36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获得353.08平方米的安置基地。甲方已向赵某某购得该地基使用权。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甲方将其购得的前述地基使用权让给乙方。

3、钟山经济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36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丈量计算单证实,2006年2月27日,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黄某某与赵某某、蒲某某签订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36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

4、安置合同书证实, 2013年8月10日,马纲<签名>与吴某甲乙签订安置合同书,乙方系凉都大道土桥项目拆迁户,现安置马鞍小区,366.9平方米。上面加盖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章、陈某某章。

5、搬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证实,2013年8月19日,马纲与吴某甲乙签订搬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马纲将拆迁安置户赵某某根据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39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获得366.9平方米的安置基地。甲方已向赵某某购得该地基使用权。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甲方将其购得的前述地基使用权让给乙方潘某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二百九十七万元整(297万元),签订协议后支付148.5万元,余款148.5万元于乙方在受让地基上顺利建房后一次性支付。

6、钟山经济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丈量计算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实, 2006年6月8日,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黄某某与尹某、肖某某签订安置合同书,按524.23平方米进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安置,人民币39651元。

7、收条、便条证实,2013年7月26日,马纲收到潘某某20万元,2013年7月28日,马纲收到潘某某130万元,2013年8月17日,马纲收到吴某甲乙150万元。

8、中国信合回单联、指令明细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凭证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对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7月28日,吴某甲乙信合账户转款100万到许某账户;2013年8月18日,潘某某信合账户转款40万到马纲账户;2013年8月13日,吴某甲乙账户转款100万元到马纲账户;2013年8月18日,潘某某账户转款8万元到邹某某某账户;2013年7月27日,潘某某账户转款20万元到马纲账户;2013年8月28日,马纲信合账户收到4.5万元;2013年7月30日,潘某某农行账户支取15万元;7月31日支取2万元;同年8月8日,潘某某工行账户支取2万元。共计291.5万元,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收条金额是300万元。

9、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实,我以前找马纲买过地基,都修成房子了。2013年7月底,我又找马纲买地基。2013年7月底,我和我幺婶吴某甲乙听说可以找马纲买到国信拆迁公司的安置地基,我和吴某甲乙就去国信拆迁公司找马纲,马纲就告诉我们可以卖土地给我们,这块土地在碧云大道,然后马纲带我们去现场看了一下,并给我说不超过十月就可以把地基划下来。我们去看地基后,我和马纲商量,按8,100元每平方的价格卖给我们,然后马纲就在他的办公室里,拿出一份钟山区经济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原件给我看,然后告诉我,就将这块504.4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我,但按照他们的安置标准,只能安置合同的百分之七十,所以转让给我的合同就是353.08这个平方,我应付286万,我看了这个安置合同原件后,我就同意购买了,马纲也拿了一份国信拆迁公司与尹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给我婶吴某甲乙看,我婶吴某甲乙也同意购买,后来马纲就将这个国信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复印给我,之后,马纲在他的办公桌里拿出了国信拆迁公司的公章出来,在他复印给我的安置合同书上盖了章。我于当天(2013年7月26日)和马纲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我婶吴某甲乙也签订了一份,我婶应付给马纲297万元。我们签订了拆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后的五天(2013年8月2日),马纲就通知我到他们国信拆迁公司去签安置合同书,我去国信公司找到马纲,和马纲签订了安置合同书,签完合同后,马纲打电话给一个女的,说:“把章拿过来,我和别人签安置合同,今天给他们统一安置地基”。过了不到一个小时,一个年纪约四十岁的女的就把国信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都送过来给马纲,马纲就在我和他签的安置合同书上签了字,我就离开了。2013年7月27日,我从农行6222...0213的账上转了20万给马纲,他也是农行的账户6228...3312,2013年7月28日,通过我婶吴某甲乙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往马纲指定的一个叫许某的账上转了100万元,转款的流水号是06300081,2013年7月30日下午15时许,马纲找到我,拿到我农行的卡和身份证到农行取走了现金15万元,2013年7月31日,马纲又拿我的农行卡分四次取走了2万元,2013年我婶吴某甲乙通过他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6228...5680向马纲的农村信用社账户6228...8893转让100万元,2013年8月18日我通过我的信用社账户2869...6419往马纲的信用社卡上转让40万元,流水号是06300002,当天在工行我用我的工行卡6222...7675往马纲妻子邹某某某的账上6222...7301上转了8万元,2013年8月28日,我通过我信用社账户往马纲账上转入45,000元,流水号是06200033,我总共付给马纲91.5万元,加上我婶吴某甲乙的200万,我们总共付给马纲291.5万元,我和马纲签订安置合同时,有我、吴某甲乙、马纲还有就是那个给马纲送公章的女的在场。我和马纲签了一份安置合同,原拆迁合同号是(2005)25136号,马纲还相应的和我签了一份拆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且把编号为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36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给了我,在我婶吴某甲乙签订了安置合同后,马纲也和吴某甲乙签了拆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只是吴某甲乙的安置合同书编号是(2005)25139号。我和吴某甲乙总的付给马纲291.5万元。

10、被害人吴某甲乙的陈述证实,我来反映因为我找马纲购买地基被骗的事情。我们公司和马纲他们的国信拆迁公司很近,我们在市一中搬迁街的房屋基地也是马纲给我们划定的,我们都叫他马主任,后来我们去他办公室问他有没有房屋基地出售,他说有的,然后我们就问他的价格和位置,他说是在碧云路荷拆迁办公司附近,还问我要哪个位置,我还对他说要碧云大道的发展要好点,发展空间比较大,于是马纲就拿出一份乙方叫尹某的拆迁安置合同(2005 25139号),他说他将这份合同转让给我,我就拥有这份合同上的拆迁安置地基的使用面积百分之七十,他说要按每平方8500元计算,经过我们和他讨价还价后确定是8100元每平方米购买,谈好价格后马纲就拿出图纸来在图纸上指我们所购买的房屋地基的位置并带我们到具体的地基位置去看过,因为一个月前我侄子潘某某在马纲那里买了一份合同,于是我也在马纲手里买来这份合同是366.9平方,后来我们觉得不太保险又叫马纲给我们做一份安置合同,后来我们看拆迁合同不是原件,而且名字不是我的,所以我又叫马纲签订一份拆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甲方是马纲,乙方是我,我和我侄子一起在马纲手里一共买了近700平方米的安置合同,马纲叫我和我侄子要先付百分之七十的钱给他,所以我就分两次付给马纲两百万元,我是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他的,一次是在2013年8月13日我让我的出纳转在马纲名字的账上,是农村信用社,账号是6228...5680,一次是马纲叫我将钱转在名字叫许某的账户上,账号不记得了,但是有农村信用社的一个流水号06300081.我还将我的转账凭证保存好的,直到现在马纲给我们说的地基都没有划出来。我和马纲签订过两次合同,一次是和马纲签订安置合同,但是甲方是中山国信拆迁公司,乙方是我的名字,但是甲方签字的人是马纲,另一份是我和马纲签的拆迁安置地基使用权转让合同,马纲是马纲,乙方是我的名字。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有其他人在场,但是我们只认识马主任,公章还是马纲打电话叫他们公司的一个女的拿来盖的但是那个女的是谁我不知道。我总共付了200万元给马纲,我侄子付了91.5万元,我们是和我侄子共同购买的,所以我们共同支付了291.5万元,相关的凭证保存好的。我们给马纲的钱是我和我侄子共同拼凑的。

11、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马纲与潘某某、吴某甲乙所签订的安置合同书、协议都是我和潘某某、吴某甲乙签订的,我大概收到潘某某和吴某甲乙200多万元,但具体是多少我记不清了。吴某甲乙是潘某某的姑妈,他们一起来找我,我以前也曾买过土地给他们,他们对我比较放心。2013年6、7月份的时候,他们又来找我说要买两块土地,由于当时我输钱输得太多,我急于扳本,我就和潘某某、吴某甲乙分别签订了一份安置合同书,由于他们以前找我买过土地,叫我配套还要给他们两份拆迁安置补充安置合同书,我就将编号(2005)25139、(2005)25136两份合同给了潘某某和吴某甲乙。我把这些相关的合同给了潘某某和吴某甲乙后,共收了潘某某和吴某甲乙290多万,但具体是多少钱我不记得了。潘某某和吴某甲乙来找我购买土地,由于我以前就卖过土地给他们,她们对我很放心,但由于我急于扳本,我就卖了两份假的安置合同给他们,这些钱被赌输了一部分,有一部分我用来偿还赌债了。

十一、2013年6月4日,被害人李某甲等人为购买安置地基,与被告人马纲取得联系,马纲谎称有安置合同可以出售,并向李某甲提供了一份编号为“钟经国信合(2005)25184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合同系马纲从国信公司盗取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同时马纲与李某甲签订了一份门面基地转让合同,约定马纲将从“钟经国信合(2005)25184号”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获得”的2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甲。李某甲等共向马纲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门面基地转让合同证实,2013年6月4日,马纲与李某甲签订合同,约定将马鞍四号路2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甲。

2、钟山经济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8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丈量计算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2006年8月3日,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黄某某与陈某某、肖某某签订安置合同书,按270.18平方米进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安置,人民币83200元。注明(转让给刘某某)。 钟经国信拆合(2005)25184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员原被拆迁人系陈某某。

3、收条证实,2013年6月4日,马纲收到李某甲现金1,000,000元整。

4、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一卡通主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6月4日,李某甲信合账户有45万信合转账,有一笔5万元现金取款;2013年6月3日,李某甲工行账户有一笔30万取款,一笔20万取款。

5、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我听朋友王某某说,可以到国信公司购买土地,我就和朱某某、朱某某、毛某某、邵某某商量,大家凑钱到国信公司去买块土地,到时候大家一起修房子。2013年6月4日中午两点过,我们五个人还有王某某就到了国信公司,到国信公司的时候看见他们公司只有马纲一个人在,我们就向马纲讲,我们想到马鞍片区买一个地基,当时马纲就给我们说,要8,500元一个平方,我觉得价格很合适,就说要买。之后,马纲就从办公桌里拿出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出来给我们看,这份合同是(2005)25184号,这个合同上显示,是钟山区国信拆迁公司和一个叫陈某某的人签的,马纲说可以把这个安置合同转让给我们,随后马纲带我们到六盘水市一中后面,指了一块土地给我们看,说就是这个地方,我们看了后觉得满意,我们和马纲就回到国信拆迁公司,马纲就拿了一份门面基地转让合同出来和我们签,马纲说转让216个平方的地基给我们,按8,500元一个平方,总价183.6万元,签合同的当天,我们付100万元给他,等到地基划下来后,我们再补余下的83.6万元。我们签完这个合同后,马纲就和我们去了阳光海岸旁的信用社,马纲给了我们一个账号。我就往这个账户里面打了100万元。马纲在给我们的转让合同后面写了一张收条。之后马纲把门面转让合同和国信公司和陈某某签的安置补偿合同书给了我们。我和马纲签合同时,朱某某、朱某某、毛某某、邵某某还有王某某都在场的,但国信公司只有马纲一个人在场。我总的付了100万元给马纲,我和马纲是在国信公司马纲办公室里签的。马纲带我去看过安置地基,就在马鞍山脚。和我共同出资购买安置地基的人还有朱某某、毛某某、邵某某,朱某某,一共就是五个人。毛某某和我听说国信拆迁公司的马纲有安置地基转让,于是我们和毛某某商量买一块安置地基来修房子,因为当时我们两个人没有那么多钱,就想找几个人合伙去购买,于是我们就找了朱某某、朱某某和邵某某一起去购买地基。我和邵某某占有安置地基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所以我和邵某某共同出资50万元,其中我出资25万元,邵某某出资25万元,朱某某、朱某某和毛某某三个人占有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并共同出资50万元。朱某某、朱某某和毛某某他们三个人平摊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我们购买安置地基是经王某某介绍的,王某某收取我们5万元中介费,这5万元也是我和邵某某出2.5万元,朱某某、朱某某、毛某某三人共同出2.5万元。王某某收取这2.5万元他没有还给我们。

6、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的时候,我和李某甲听人说,找国信公司的马纲可以购买安置土地,我就和李某甲商量,由我和李某甲去找马纲商量购买安置土地,商量好后由李某甲和马纲签订《安置合同》,我们签完安置合同后,给朱某某、朱某某、邵某某说了一下情况,由我们几家人一起出钱来购买这个《安置合同》,修好房子后,大家按出钱的多少来分房子。朱某某、朱某某、邵某某他们三个不是很清楚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因为去和马纲谈主要是我和李某甲去的。他们三个只是一起出钱购买合同。具体转款给马纲是我和李某甲去的。我总共付给马纲100万元。

7、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证实,和我共同出资向马纲购买安置地基的人还有毛某某、朱某某、李某甲、邵某某。一共就是我们五个人。李某甲和毛某某听说国信拆迁公司的马纲有安置地基转让,于是毛某某和李某甲就和我、朱某某和邵某某讲。我们五个就商量买一块安置地基来修房子。李某甲和邵某某占有安置地基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所以李某甲和邵某某共同出资50万元,其中李某甲出资25万元,邵某某出资25万元。朱某某、毛某某和我三个人占有安置地基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每个人出的钱是166,666元。但是我们购买安置地基的时候是经王某某介绍的。王某某收取我们5万元的中介费。这5万元钱也是李某甲和邵某某出2.5万元,朱某某、毛某某和我三个人共同出2.5万元。王某某收取5万元的中介费没有还给我们。

8、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和我共同出资向马纲购买安置地基的人还有毛某某、朱某某、李某甲、邵某某。一共就是我们五个人。李某甲和毛某某听说国信拆迁公司的马纲有安置地基转让,于是毛某某和李某甲就和我、朱某某和邵某某讲。我们五个就商量买一块安置地基来修房子。李某甲和邵某某占有安置地基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所以李某甲和邵某某共同出资50万元,其中李某甲出资25万元,邵某某出资25万元。朱某某、毛某某和我三个人占有安置地基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朱某某、毛某某和我三个平摊安置地基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每个人出的钱是166,666元。但是我们购买安置地基的时候是经王某某介绍的。王某某收取我们5万元的中介费。这5万元钱也是李某甲和邵某某出2.5万元,朱某某、毛某某和我三个人共同出2.5万元。王某某收取5万元的中介费没有还给我们。

9、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实,和我共同出资向马纲购买安置地基的人还有毛某某、朱某某、李某甲、邵某某。一共就是我们五个人。李某甲和毛某某听说国信拆迁公司的马纲有安置地基转让,于是毛某某和李某甲就和我、朱某某、朱某某讲。我们五个就商量买一块安置地基来修房子。李某甲和我占有安置地基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所以李某甲和我共同出资50万元,其中李某甲出资25万元,我出资25万元。朱某某、毛某某和朱某某三个人占有安置地基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共同出资50万元,朱某某、毛某某和朱某某三个平摊安置地基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每个人出的钱是166,666元。但是我们购买安置地基的时候是经王某某介绍的。王某某收取我们5万元的中介费。这5万元钱也是李某甲和我出2.5万元,朱某某、毛某某和朱某某三个人共同出2.5万元。王某某收取5万元的中介费没有还给我们。

10、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马纲与李某甲所签订的门面基地转让合同合同书是我和李某甲签的,收条也是我写的,我总共收到李某甲100万元,具体是转款还是付现金我忘记了,但我确实收到李某甲一百万元。2013年6月的时候,李某甲到我们国信拆迁公司找到我,是想买一块地基,经过我们商量,达成共识,但是当时具体说买多少地基,多少钱一平方,我现在忘记了,我只记得当时我们是在国信拆迁公司办公室里签订的合同,签完合同后,李某甲就陆续付给我100万元,我就写了一张100万元的收条给李某甲,收条还是写在门面基地转让合同的背面。李某甲给我的钱都被我赌输了。

另查明,1987年12月17日,马纲(现年17岁)犯抢劫罪被六盘水市水城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1987年9月17日至1990年9月16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另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钟山区马纲合同诈骗一案的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马纲合同诈骗一案发案、立案及侦破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纲的身份自然基本情况。

3、国信公司出具的国信拆迁公司公章及拆迁合同被盗用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3日,由于钟山区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根据区政府安排,公司要整理原星筑房开涉案的20份合同档案,上报区政府开会研究处理方案。当天拆迁处工程人员在整理合同过程中,发现档案有被拆开和缺页现象,并且还少了两份合同、两份档案。工作人员察觉有问题,即上报公司领导,经仔细调查后发现公司拆迁处职工马纲有私自窃取合同并盗公章非法转让安置土地的嫌疑。这20份合同档案从市经侦支队返回公司后一直锁放在办公室文件柜中,公司其他人员并不知道合同在哪里。2013年4月2日,根据区政府要求,办公人员将20份涉案合同拿出做统计时,马纲进入办公室,知道了这20份合同的存放地。经办公室看护人员反映,这之后几天,马纲多次在中午和晚上来办公地点,要求打开办公室大门,说是领导安排有工作要做停留在办公室内。11月5日上午,赵某某拿着三份安置合同到公司找马纲,因马纲没有上班,赵某某将合同与拆迁处处长张某某并问什么时候能够得到安置土地。张某某发现这三份安置合同的原始拆迁合同均属20份涉案合同(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及法人专用章),并收取赵某某宅基地转让款约400万元。公司领导知晓后马上安排拆迁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因区政府未对20份合同的处理意见作出批复,这三份安置合同并不是具备安置条件,并且原拆迁合同的持有人也不知情,此时马纲已无法联系。至此可判断此三份合同是违法的,疑是马纲盗用公司公章与法人章私自签订的,马纲的行为涉嫌诈骗。因此,公司当天立即上报区政府,区政府领导要求公司动员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但受害人宁愿上访也不愿报案。从11月6日至12日,陆续有老百姓拿着安置合同到公司要求安置宅基地,经公司调查并统计,截止12日为止,共有8户均为马纲盗用公司公章与法人章私自签订的安置合同,根据该8户人反映的情况,马纲收取的土地转让款均1600万元(该款并为上交公司)。现马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4、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纲系被抓获归案。

5、出入境登记表证实,马纲于2012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8日多次出境到澳门。

6、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9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蒲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房屋拆迁安置政策,伪造被拆迁户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委托书等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口276人,骗取国家宅基地安置指标5520平方米,并隐瞒真相将宅基地安置指标变卖,骗取他人购地款共计5119200元;被告人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国信公司丈量组人员杨某某、付某某、张某为自己购买的被拆迁房屋虚增房屋面积930余平方米,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费和搬迁奖励费40余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3月6日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证实,公司印章有关事宜规定使用公司印章必须经过领导签字认可,做好登记,做到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8、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报案单位国信公司系国有企业,2004年3月22日注册成立。

9、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证实,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等用印须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使用,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办公室备案。

10、六盘水钟山开发区国信拆迁安置工程有限公司钟开国通字(2012)9号文件证实,规定拆迁处主要负责拆迁安置合同的签订和审核。

11、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公章刊刻审批表、印模、委托书、申请、六盘水宝图防卫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国信公司委托职工马某某在六盘水宝图防卫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日雕刻了一枚法人章(陈某某)、2012年3月27日雕刻了一枚合同专用章。

12、六盘水市水城特区人民法院(87)水法刑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纲(现年17岁,1970年7月1日生)与被告人颜俊波(现年17岁,1970年8月生)犯抢劫罪,马纲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1987年9月17日至1990年9月16日止。

1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马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与判决书所列一致。

1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负责全面工作。李某甲乙负责征地拆迁及安置工作,严孝继协助李某甲乙分管征地拆迁工作。张某某是经理助理,协助李某甲乙分管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法人章管理以及拆迁户的组合联建工作。曾某某是办公室主任负责文秘工作及印章管理工作。马纲原来马纲是拆迁处的司机,后来在拆迁处负责征地拆迁丈量工作,后期拆迁处又安排他负责拆迁户的联建组合。国信公司安置合同的流程是第一由拆迁处负责审核原始拆迁合同,审核完毕后,对照规划的宗地图实行联合组建。将联合组建的面积提供给项目处和工程处,由项目处和工程处上图,由划地工作对照联建面积和规矩面积到现场放线。满足实际规划面积后签订安置合同。安置合同由拆迁处直接负责审核就可以了,由拆迁处负责人审核把关,审核完后由拆迁处负责盖章,其中由办公室主任曾某某负责盖公章,由张某某负责盖法人章。原拆迁安置合同系土桥大营片区新筑房开发项目的拆迁合同,该批合同涉及蒲某某买卖合同案件,在办完案件后,该批合同被转移到国信拆迁公司办公室。2013年3月左右,我公司为解决该合同的安置遗留问题,在寻找该批合同时,我公司办公室的马某某发现在公司办公室的文件柜里面发现了一包档案。拆迁处就将该包档案提到拆迁处去查清,发现该包档案就是涉及蒲某某案的23份合同,然后拆迁处进行了统计,并把统计数据上报了钟山区政府,并把这23份合同就留在了拆迁处。2013年11月份,公司在清理档案时,发现该批档案存放于公司办公室,而且缺少了两份合同,同时有一个叫赵某某的人拿着一份拆迁合同和一份安置合同到公司询问安置情况,经公司核查,发现该合同是涉案的23份合同中的其中一份。赵某某告诉我公司,她手中的拆迁合同和安置合同都是向马纲购买的,我公司马上安排张某某通知马纲到公司现场核对,但是联系不上马纲,当天晚上,张某某到马纲住处未能找到马纲。按照公司印证规定,公章由专人管理,使用时要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公章是公司办公室主任曾某某保管,其中我的用于签合同的私章由公司经理张某某保管,我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公司的印证使用规定。马纲提供给受害人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是蒲某某买卖合同案的涉案合同,属于待处理的合同,马纲与被害人签订的安置合同涉及的安置地基是不存在的,因为马纲卖给受害人的安置地基已经有其他人持有该地基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这些合同不具有安置效力。马纲卖合同得的款项没有进入公司。国信拆迁公司的公章和我的私章都不是由马纲保管的,马纲在安置合同上加盖公章和私章也没有经过公司领导同意,马纲出售给受害人的安置地基没有经过国信公司同意,也没有经过钟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到拆迁公司的时候马纲已经在拆迁处了,当时是给拆迁处开车,同时也跟着拉皮尺。是谁安排他到拆迁处的我不知道,我知道马纲参与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签订是2010年的时候,也就是我当经理后,我才知道马纲作为经办人参与合同的签订,另外还有贾某某、冯某某都是作为经办人员,参与了合同的签订。马纲作为经办人员参与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张某某没有向我汇报过,我知道马纲作为经办人参与签订安置合同,是因为我看到张某某拿拆迁安置合同给我签字的时候,我看到过由马纲在经办人处签的字。因为我不熟悉拆迁安置情况,拆迁户来找我,我都是叫他们找张某某和马纲,张某某和马纲不在,基本上就开展不了工作,因为马纲在拆迁户当中威信很高,拆迁户只认马纲这个人。2012年6、7月份,马纲过来取章,我就将法人章交给他的,就是为了加快签订合同的速度。我雕刻第二颗法人章,没有请示过领导。基于工作方便,我安排人去刻的这颗法人章,刻回来在我这里放了几个月后,是马纲来取的,应该是拆迁处安排马纲来取的法人章,我给马纲法人章是为了拆迁安置工作的方便。我们公章管理制度传达过的,公章管理制度是在经理办公会上定的,在全公司的职工大会上我也强调过这件事,因为原来出过事,所以我是特别的强调过的。

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 2007年以后,主要负责拆迁处的工作。2007年我到拆迁处负责的时候才认识马纲的。马纲负责的工作2007年到2009年,马纲主要是跟我们下去负责丈量房子和土地,从2009年以后,马纲也负责拆迁和安置地基工作。我在拆迁处负责的时候签安置合同一般都是法人代表签完字以后,再盖上公司的行政章。2012年陈某某将法人印章交给马纲保管,这样与拆迁户签安置合同的时候就不需要找陈某某签字了,直接盖上陈某某的法人章,再加盖公司行政章。2013年3月份到4月份这段时间我到曹家湾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当时去的时候陈某某叫我去找马纲拿法人章,还叫我找曾某某拿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到了曹家湾工作后我就将法人章和合同专用章交给吴某甲乙保管。2004年到国信公司,2012年12月办完退休手续,但是我还在指挥部工作,后又返聘回去。我在国信公司曹家湾工作组,还是以拆迁处长身份工作。签订安置合同的程序是,首先拆迁户要有原始的拆迁合同,经办人核实后,才能由经办人和拆迁户签订安置合同,拿给拆迁处处长审核,我在的时候我审核,我不在的时候由贾某某、冯某某他们在经办人处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再由法人陈某某签字。贾某某、冯某某、马纲都是经办人,审核人就是我和李某甲乙经理。我和李某甲乙经理签字都是一个地方,陈某某也要看拆迁合同是否真实,再签字。陈某某签字后就拿到办公室盖公章。

16、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我任国信拆迁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主要是负责管理公章,管理公司后勤服务、收发文件等工作。领导要先签字或者是盖章后我们才能盖章。没有明确公章是谁保管,我的前一任是庄某某,当时移交工作的时候没有任何移交手续,按照规定,我是办公室主任公章是由我保管,章是放在我办公室文件柜的抽屉里,钥匙是放在我的抽屉里,其他部门的人拿合同来一般是我们盖章,有时其他部门的人也会自己盖章,拆迁处的张某某、马纲就将章拿到他们自己的办公室去盖过,曹家湾工作组、财务部门、工程部门都将这枚行政章拿去盖过。张某某、马纲自己拿章的情况不多,我任办公室期间这样的情况有过两三次,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2012年3月份,书记陈某某安排我去给他刻两枚章,一枚是合同章,一枚是他的法人章。我就安排公司的马某某去刻这两枚章,过了几天后就刻好了,马某某就将合同章交给了我,之后她就直接上楼去将法人章交给了书记陈某某。2013年3月份的一天,书记就叫我把合同章交给曹家湾工作组的张某某。章移交给张某某后他们就拿到曹家湾工作组去用了,就再没有拿回办公室,马纲案发后,由曹家湾工作组的吴某甲乙交给了钟山区纪委。拆迁公司行政章放在办公室文件柜的小抽屉里,小抽屉的钥匙放在我办公桌的抽屉里,这个情况办公室的人都知道,去盖过章的人也看见了这个程序应该也知道章放的位置。马纲去盖过,并且经常去。

17、证人吴某甲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初的时候,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针对曹家湾社区的合同组,我抽到合同组后,张某某就将合同章交给我保管。在2013年3月底4月初的时候,张某某又把陈某某的私章交给我保管,说是以后盖合同的时候也要盖陈某某私章,原来只盖有合同章的老百姓也要拿合同回来补盖。大概2013年7月份的时候,有一天马纲打电话问我陈某某的私章是不是在我手里,说他那边要用,叫我给他送过去。张某某当天不在曹家湾办公室,我就打电话给张某某,说马纲要拿书记的章去盖合同,张某某说拿给他用,还叫我当天给马纲送过去。当天因为我忙,没来得及送过去,早上11点左右马纲就跑到我办公室来拿陈某某私章,说是要拿去盖马鞍那边的合同,还怪我没给他送过去。过了两天,郭军急着要用陈某某私章,我去公司找陈某某签字的时候,就准备把章带回来,我打电话给马纲,他说章放在他抽屉里面的,叫我自己拿。隔了几天,马纲又打电话给我说要用法人章,我就打电话给张某某处长,我说马纲又要法人章去盖合同,张某某说那你给他送过去,我就将陈某某的法人章给马纲送了过去,这次是我亲自把章拿回来的。合同专用章从来没有借出去过,一直由我保管的。

18、证人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们只和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不和私人签订合同,我们签订的如施工合同,我们审核后要先拿到区法制办审核,拿回来后我按法制办的审核意见修改后,我再审核签字后交陈某某签字后再拿到办公室加盖公章,陈某某不再的情况下就找财务加盖陈某某的法人章后再找办公室加盖公章。是要在工程处上图,我们公司就我一个人会上图,所有上图的工作都是我做的,在我任工程处处长后才有电脑上图,上图的目的就是为了标坐标定位,以免安置户对安置位置和面积有争议。可以一眼就看出来,那些地是有人选的,那些地是没有人选的。划拨安置土地后,要经我们工程处先放线打桩后,安置户才能修房子。工程处是去年7、8月份开始才接手这个工作的,之前我没有参与放线,一直都是拆迁处自己用皮尺放线,我不知道他们具体是怎么操作的,去年7、8月份后,我们工程处买了专业的定位仪器后,所有的安置地定位放线工作就由我们工程处用仪器进行了,其他部门就没有这个权限定位放线。去年5、6月份陈某某去上海学习期间,我的一个招标合同要盖法人章,就打电话给书记陈某某,陈某某叫我去找财务处出纳盖法人章,我就去财务找到出纳王某某的时候,陈某某也正给王某某打了电话说叫他给我盖章,王某某就将法人章交给我自己盖。由我先盖了公章后再找陈某某签字的情况,我记起来了,去年7、8月份的一天,我有一份招标的合同要签字盖公章,陈某某又不在单位,我就先去办公室盖公章,我在办公室盖公章的时候张某某也在办公室,我就说我这份合同很急,要找陈书记签字,结果他人不在,张某某就给我说拆迁处在曹家湾工作组有一颗陈某某的私章,还说曹家湾工作组一直用的就是这个私章,我当时想还是找陈某某签字,当天就没有去盖私章,过了几天我还是没找到陈某某,我又跑到办公室问办公室主任陈某某去那里了,张某某当时也在办公室,她给我说马纲那里有一个私章,我就去马纲办公室找马纲,结果马纲不在办公室,我拉开马纲办公室的抽屉后,看到有一个章,我拿起来看,是陈某某法人章,章上面还有编码,我当时就想马纲怎么把财务的法人章拿过来了,我盖了章后就把章放回原处了,当时我盖章的时候还有两个工作人员在场。我们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是2006年的时候,当时我任国信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国信公司发生了蒲某某合同诈骗案的事,公司就发现印章管理很混乱,当时的书记陈某某正好分管办公室,就安排我制定了一个印章管理办法并一直实施。

19、被告人马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叫马纲,曾用名马建纲,1987年至1990年5月因犯抢劫罪,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1998年11月至2001年9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收容审查,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后免予刑事处罚释放。2006年我被聘用到国信拆迁公司办公室开车的。2012年公司的经理陈某某通知我去拆迁处工作,说是拆迁处缺人,就安排我去拆迁处拉皮尺丈量土地。2012年拆迁处处长张某某又安排我代表拆迁公司和拆迁户签订安置合同,同时也有负责丈量土地的工作。一直干到去年我出事止。我主要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拆迁安置前期的拆迁工作不是我干,我主要负责安置这块,拆迁户要向我提供拆迁安置合同,我签订合同真假后,就要进行划地安置。程序是由我先和拆迁户签订安置合同,安置合同上我作为经办人签字,安置合同签订后要我先交拆迁处处长张某某审核后在委托代理人栏签字后,再交公司经理陈某某审核后在甲方代表处签字,再拿到办公室盖章,签字盖章后,拿到公司项目处上图,最后就要划地安置。我是2011年开始买卖拆迁安置合同,当时我因为赌博缺钱,就想到买卖安置合同赚钱。买卖真实的安置合同地点都是在我们国信公司的办公地点签的,但是我是以私人名字买卖的合同。其他公司人员没有看我签订的合同。法人章是陈某某2012年为了我签订合同工作方便交给我保管的,2013公司成立了曹家湾工作组,要用陈某某的法人章,经陈某某同意后,曹家湾工作组组长张某某就从我手里面将这个法人章拿走了。事隔了一段时间,我要用法人章,我就打电话给当时曹家湾工作组组长张某某说我要法人章(我没有请示陈某某),她就安排我到吴某甲乙那里拿章,说她会向吴某甲乙打招呼,我将章拿回来用了几天后就送回给吴某甲乙了,又过了两三天,我又要用法人章,打电话给吴某甲乙说我要用章,他就给我送了过来,这次我没有给张某某打招呼,章拿来后我用了几天,就给吴某甲乙了,后来我就没有去拿过法人章用了,我后来签订的假安置合同,就是第二次我拿法人章来后签订的。我记得一共签了十多份假的安置合同,这十分假合同时我用三份原始假合同复印生成的,其中两份原始假合同是我在办公室的柜子里拿的原来蒲某某诈骗案时的假合同,这些合同原来是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的,钥匙在曾某某处,我听到说这些假合同都可以安置了,就偷偷将合同从办公室的柜子拿出来(办公室的柜子的钥匙是我从办公室主任曾某某办公桌箱子里拿的),还有一份原始假合同时我从原来蒲某某诈骗案受害人手里买来的合同,因为我听说要安置了,我就花了几十万从别人手里买了这份假合同,我复印生成的十多份假合同我没有找张某某签字,因为我有陈某某的法人章,我也没有找陈某某签字,我和买合同的人签了假合同,盖了陈某某的法人章后,就直接到办公室盖单位公章,我自己盖的章,曾某某没有看合同,也没有说什么。签订的这十多份假安置合同在国信公司的办公地点签的,其他公司员工也没有看到。都没有说过,他们都是比较相信我的,因为原来我也卖过真的合同,也安置的。公章都是在办公室保管,因为我签订的合同比较多,一般都是我自己在办公室拿公章盖,有时候我到办公室给曾某某说明原因后,她就将公章拿给我盖,有时候我也自己拿公章,这是正常的程序。我诈骗十多份合同是自己拿的公章,我知道锁公章的柜子的钥匙在什么地方,当天曾某某不在,我直接开柜子后拿公章盖的。当时陈某某给我法人章我不知道是谁提出来的,陈某某给我法人章是为了我签订合同方便。我诈骗的合同是2013年下半年开始的,盖法人章是分两次完成,我从曹家湾拿法人章来用是两次,两次盖得有假合同,我用公司的行政章盖假合同是分多次盖的,是先盖了行政章再盖法人章。当时先盖行政章是因为我们单位和拆迁户还在签订得有正规的拆迁安置合同,我在签订正规安置合同的时候就利用机会把行政章从曾某某手里拿出了办公室。我的假合同盖行政章有些是我从曾某某手里拿行政章出来后盖的,有些是我从曾某某办公室桌子里拿了钥匙拿行政章出来自己盖的。

2013年5、6月份,由于我在六盘水本地和澳门赌钱,赌输了很多钱,急于扳本,我就和一些找我购买土地安置合同的人签了土地安置合同,当时我签的这些土地安置合同,我觉得有一些是能安置的,但有一些我急于用钱就和他们先签了合同,拿钱扳本。2013年10月的时候,由于公司整合,我签的这部分土地安置合同完全安置不下了,我就外逃了。我签订合同后,我就直接去公司办公室拿公章和法人私章盖了。放公章和私章地方不上锁,再加上我以前签订的这类合同很多,所以我就拿公章和私章盖,没有人怀疑我。我出售安置地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因为受害人和我是个人交易,所以受害人购买地基的钱是打入我私人账户里面,我跟受害人说,是我卖地基给受害人。我准备出售给受害人的安置合同没有经过国信公司同意或钟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我进入国信公司后,大概经手办理安置合同有几百份了,真实有效的也有几百份,但是虚假的就是这次涉案的这几份合同。我向受害人收来的这些购置款大多数被我拿到澳门赌输了,其他的输给谁了我不记得了。

2013年左右我用虚假安置合同诈骗,总共签订了虚假安置合同大概有10多份。这些虚假的安置合同是用蒲某某案涉案合同伪造的,蒲某某案的涉案合同是我在柜子里拿的,我从国信公司盗取两份、还是三份蒲某某案涉案合同我记不清了,我提供给赵某某的“钟经国信合(2005)25165、25136、25139号”合同有一份是我买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合同编号记不清了,其余两份是我从国信公司拿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我提供给令狐某某等人的“钟经国信合(2005)25015、25131号”合同不是蒲某某案涉案合同,是我买的,向拆迁户买的;我提供给杨某某、潘某某、吴某甲乙、李某甲的“钟经国信合(2005)25136、25139、25184号”是蒲某某案涉案合同;我提供给受害人的安置合同原件都是复印件,我出售的这十多份合同给被害人,带被害人实际看过安置土地的。这些土地不能得到实际的安置,都属于待处理的合同,怎么处理还没有批复。我之前提供给令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钟经国信合(2005)25015、25131号”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在出售给令狐某某等人之前已经出售、安置给了“罗老四”。

关于被告人马纲所提“我只收得王某某、杨某某人民币100多万元,只收得赵某某人民币290万元,只收得令狐某某、邓某某人民币140万元,只收得杨某某人民币200万元”的辩解理由。经查,收集在案的马纲出具给被害人的收条、银行转款凭证、银行历史明细、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令狐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马纲的供述和辩解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王某某、杨某某等共计向马纲支付人民币2,670,000元,后马纲让杨某某打了200,000元还王某某;赵某某等共计向马纲支付人民币3,280,000元;令狐某某等共计向马纲支付人民币2,150,000元;杨某某共计向马纲支付人民币2,200,000元的事实清楚,故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马纲主观上不是故意,从本案犯罪的动机来看,马纲在与受害人签订的合同是能安置的,张某某告诉马纲是能安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收集在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书、安置合同书、马纲出具给被害人的收条、银行转款凭证、银行历史明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马纲的供述和辩解等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马纲利用从国信公司办公室盗取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加上自己购买的一份蒲某某案涉案合同,复印伪造了十余份虚假安置合同及已经出售的安置合同转卖他人,隐瞒了合同不具有安置效力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购地款用于赌博活动的事实清楚,故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客观上在本案中是受害人主动联系马纲,国信公司公章管理混乱、对马纲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也是马纲合同诈骗的重要因素”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客观上被害人主动联系马纲购买地基,国信公司公章管理有一定的漏洞,给马纲利用合同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但这不能成为马纲合同诈骗犯罪的理由,也不是马纲合同诈骗的“重要因素”,故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纲所提“我自愿认罪服法,请求对我从宽处理”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马纲自归案后,能主动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马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其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人民币并全部用于赌博活动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不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马纲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从国信公司盗取来的“蒲某某案”涉案合同及自己购买的一份“蒲某某案”涉案合同,伪造虚假安置合同变卖给购买者,在签订虚假安置合同过程中,利用国信公司印章管理混乱,违反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在虚假安置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章,隐瞒了合同不具有安置效力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购地款共计人民币20,078,000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纲利用虚假安置合同诈骗他人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马纲虽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诈骗所得购地款全部用于赌博活动、挥霍一空,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20,078,000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任天贵

审判员  罗远进

审判员  武晓华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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