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启林,贵州省盘县人,本科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金贵,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金光,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经, 1978年11月4日出生,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9月15日解除监视居住。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严德甫,贵州省盘县人。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于1982年7月27日被贵州省盘县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忠芹,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司丽芹,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吕芹尧,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蓬兴琴,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汤志阔,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艳,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左世明,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余荣菊,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严某甲(严鹏跃),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被盘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1 月27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严某乙,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侯某某,贵州省盘县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启林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原审被告人严德甫、董金贵、陈金光、徐经、马忠芹、司丽芹、吕芹尧、蓬兴琴、汤志阔、罗艳、左世明、余荣菊、严某甲、李某某、蒋某某、严某乙、侯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黔盘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启林、董金贵、陈金光、徐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周启林、董金贵、陈金光、徐经,结合辩护人王云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董金贵合谋以本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名义骗取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三人分别联系盘县新民、忠义、石桥、西冲等乡镇的参合农户,用参合农户名义伪造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用药清单等病案资料,由农户本人到当地卫生院申报外地住院补偿报销,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共同分赃,先后实施犯罪26起,诈骗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人民币4 249 925.89元,其中既遂金额2 343 082.98元,未遂金额1 906 842.91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份,被告人周启林虚构其母马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到盘县新民乡卫生院报销,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9 392元。
2、2012年12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董金贵共谋后,虚构董金贵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5 853.48元共同分赃。
3、2013年5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与罗大洋(另案处理)共谋后,虚构罗大洋之母潘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10 480元共同分赃。
4、2013年3月,被告人周启林、董金贵、马忠芹共谋后,虚构马忠芹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6 128元共同分赃。
5、2013年4月,被告人周启林、董金贵、蓬兴芹共谋后,虚构蓬兴芹的婆婆梅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88 928元共同分赃。
6、2013年5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左世明共谋后,虚构左世明的母亲侯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68 644.8元共同分赃。
7、2013年4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汤志阔共谋后,虚构汤志阔的父亲汤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68 664.8元共同分赃。
8、2013年4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余荣菊共谋后,虚构余荣菊的丈夫严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5 728元共同分赃。
9、2012年8月,被告人周启林、蒋某某共谋后,虚构蒋某某的母亲邓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82 452.8元共同分赃。2013年3月,被告人蒋某某又用上述伪造的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骗取盘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10 000元。
10、2013年1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严某乙共谋后,虚构严某乙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93 981.6元共同分赃。2013年7月,被告人严某乙又用上述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骗取盘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10 000元。
11、2013年4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司丽芹共谋后,虚构司丽芹的妹婿徐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9 392元共同分赃。
12、2013年7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司丽芹共谋后,虚构司丽芹其妹的婆婆林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欲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6 288元,因被盘县合管中心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13、2012年9月,被告人周启林、严某甲共谋后,虚构严某甲母亲张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98 821.4元共同分赃。2013年6月,被告人严某甲又用上述伪造的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骗取盘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10 000元。
14、2013年2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与张玉江(已死亡)共谋后,虚构张玉江之妻侯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7 941.3元共同分赃。
15、2013年8月,被告人周启林、董金贵、徐经共谋后,虚构徐经之母谢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欲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6 384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16、2013年7月,被告人周启林,董金贵共谋后,虚构董金贵之子罗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0 656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17、2013年2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吕芹尧、陈金光共谋后,虚构陈金光之父陈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68 644.8元共同分赃。
18、2012年4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吕芹尧共谋后,虚构吕芹尧之父吕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5 080元共同分赃。
19、2012年4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吕芹尧、陈金光共谋后,虚构陈金光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4 170元共同分赃。
20、2013年7月,被告人周启林、陈金光共谋后,虚构陈金光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6 128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1、2013年5月,被告人周启林、吕芹尧共谋后,虚构吕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10 480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2、2013年8月,被告人周启林、董金贵、李某某共谋后,虚构李某某之母严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6 576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3、2012年8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侯某某共谋后,虚构侯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8 780元共同分赃。2012年12月,被告人侯某某又用上述伪造的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复印件骗取盘县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6 100元。
24、2013年7月,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罗艳共谋后,虚构罗艳亲戚吴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89 626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5、被告人周启林、严德甫、罗艳共谋后,虚构罗艳丈夫吴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肿瘤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177 552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6、2013年9月,被告人周启林、董金贵共谋后,虚构周某某患重大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的事实,用伪造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发票、疾病证明书、住院证明等资料,骗取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226 128元,因盘县合管中心及时发现报案而未得逞。
27、2013年,被告人周启林为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伪造中共盘县火铺镇委员会,盘县税务局火铺镇征收分局印章各一枚。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物品:云南省肿瘤医院印章5枚,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印章8枚,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病理复印专用章1枚,中共盘县火铺镇委员会印章1枚,盘县税务局火铺镇征收分局印章1枚,号码机2个、日期印1个,“三星”手机1部,“华为”手机1部,“ME6A”手机1部,“Royalstar”手机1部,便携平板电脑1部。
左世明亲属代为退赃168 644.8元,严某乙退赃103 980元,蒋某某退赃92 485元,侯应敏退赃177 941元,侯某某退赃14 780元,司丽芹退赃239 392元,马忠芹退赃30 000元,蓬兴琴退赃50 000元,汤志阔退赃64 000元,余荣菊退赃175 728元,严某甲退赃108 821元,陈金光退赃200 394.8元,陈本荣退赃20 000元,董金贵退赃294 600元,严德甫退赃200 000元。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周启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严德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董金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金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徐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马忠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被告人司丽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被告人吕芹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被告人蓬兴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汤志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罗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左世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余荣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严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严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云南省肿瘤医院印章5枚,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印章8枚,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病理复印专用章1枚,中共盘县或铺镇委员会印章一枚,盘县税务局火铺镇征收分局印章一枚,周启林私章一枚,号码机2个、日期印一个,印泥4盒,“ ZTECS100”手机一部、“CIKAA”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ROYALSTARSHOUJI”手机一部,便携平板电脑一部,依法没收。对退交的赃款人民币1930 766.6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尚未退交的赃款人民币412 316.38元,责令被告人周启林退赔给被害单位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启林、董金贵、陈金光、徐经不服判决,周启林、董金贵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陈金光以“一审未认定自首情节;量刑过重,应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徐经以“量刑过重,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启林、董金贵、陈金光、徐经及原审被告人严德甫、左世明、蓬兴琴、汤志阔、马忠芹、司丽芹、余荣菊、吕芹尧、严某甲、蒋某某、严某乙、侯某某、李某某、罗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诉人周启林伪造两枚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述了认定本案事实的相应证据,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周启林、董金贵、陈金光及其辩护人、徐经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所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查明,盘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徐经适宜纳入社区矫正。
关于上诉人周启林、董金贵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周启林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 249 925.89元,其中未遂金额为人民币1 906 842.91元,上诉人董金贵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1 440 653.48元,其中未遂金额为人民币849 744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原审法院鉴于上诉人周启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诉人董金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部分赃款,已对二上诉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周启林、董金贵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金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未认定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诉人周启林、陈金光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在办案机关已掌握上诉人陈金光诈骗的犯罪事实前后,上诉人陈金光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上诉人陈金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金光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应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金光诈骗的金额为人民币418 942.8元,其中未遂人民币226 128元,原审法院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已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陈金光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徐经所提“量刑过重,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徐经犯罪未遂的金额为人民币226384元,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上诉人徐经所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启林、董金贵、陈金光、徐经及原审被告人严德甫、左世明、蓬兴琴、汤志阔、马忠芹、司丽芹、余荣菊、吕芹尧、严某甲、蒋某某、严某乙、侯某某、李某某、罗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周启林伪造两枚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上诉人徐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项,即被告人周启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严德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董金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金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马忠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被告人司丽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被告人吕芹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被告人蓬兴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汤志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罗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左世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余荣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严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严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对扣押的涉案物品:云南省肿瘤医院印章5枚,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印章8枚,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病理复印专用章1枚,中共盘县或铺镇委员会印章一枚,盘县税务局火铺镇征收分局印章一枚,周启林私章一枚,号码机2个、日期印一个,印泥4盒,“ ZTECS100”手机一部、“CIKAA”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ROYALSTARSHOUJI”手机一部,便携平板电脑一部,依法没收。对退交的赃款人民币1930 766.6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尚未退交的赃款人民币412 316.38元,责令被告人周启林退赔给被害单位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二、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4)黔盘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即被告人徐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天贵
代理审判员 罗远进
代理审判员 武晓华
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严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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